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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学原料,人体摄入后,会产生肾结石,尤其是婴儿,可能因此导致死亡。因此三聚氰胺不能食用,也不应作为食品添加剂。尽管如此,由于添加了三聚氰胺后,低蛋白质含量的奶粉可以骗过国家质监局的仪器,从而使检测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蛋白质含量标准。所以,一些企业就采用这种方法来达到以次充好的目的。
上面这段话,就是前几年引起轩然大波的毒奶粉事件的核心部分,相信很多人已经非常熟悉。
彼时,人们很愤怒,几乎是异口同声地指责涉案的企业家:“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
的确,不但是企业家,任何人身上都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注意,是应该,不是必然)。问题是,什么样的机制,才更有利于将这种“应然”转变为“实然”?或者反过来说,是什么样的原因,让一些企业家丧失这种本来理所当然的价值观?
这个问题非常宏大,需要特别高瞻远瞩的大师才能全面把握。哥显然不是那种人。
豆哥所要说的,只是一个很小的方面,一个与法治理念有关、为众多论者所忽视的技术性问题:强制性标准的恰当性。
先让我们假设一种情形:我们删除那项“奶粉中的蛋白质必须达到一定含量,否则就不能销售,甚至要受到处罚”的强制性标准。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奶粉老板仍然不必然倘着道德的血液,仍然可能唯利是图,仍然除了竞争需要之外,不愿意主动提供真正富含蛋白质的奶粉。这个时候,他有以下三种选择:
A.不掺任何可以让蛋白质显得比较多的化学制剂,直接提供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包装标识的、无营养的奶粉。
B.将包装盒上的蛋白质含量降低,以使内装物与包装标识一致。
C.在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以防消费者自行检查蛋白质含量。
显然,在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只要这个奶粉老板不是恐怖分子,那他就只会在A与B之间作出选择
在A行为下,企业所需负担的法律风险至多是:民事欺诈。
如果市场竞争并不激烈,那么老板甚至可能会直接选择B,然后宣传一下他们的奶粉不是强在蛋白质含量高,而是强在含有促进蛋白质吸收的成分等等——这类广告很多的。
很难想像奶粉老板会主动选择C。因为选C实在是太变态,C与A选项相比,要真正产生效应,必须建立在消费者不但真的会去检验蛋白质含量,而且消费者还会使用和质检局相同的方式去检验的前提上。相反,一旦有消费者真的因此中毒,那么奶粉老板所需负担的法律风险就会是双重的:民事欺诈+因为投毒而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这还不包括因此导致的无可挽回的企业信誉损失。
真实世界的情况与此不同:我们有一条强制性的蛋白质含量标准。这条道德高尚的规则不仅确定了一个蛋白质的最低含量,更重要的是,这个规则不但可以作为消费者民事追偿的依据,而且还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理由。这就让事情发生了有趣的变化:
首先,企业选择B的可能性已经完全没有了。因为即使老实地标出一个较低的蛋白质含量,即使有人愿意买这种没什么营养的垃圾食品(其实垃圾食品很多,愿意买他们的人也大有人在)。因为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企业也不能卖这种奶粉。
其次,企业选择A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在有上述强制性标准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检验蛋白质成为一件必然的事,所以选项A基本等于预缴罚款。
再次,企业选择C的可能性大为提高——相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而言,企业更容易了解到质检局的检验方法,因此就更容易找到规避检验的方法。正如真实生活中发生的事一样,企业们找到了三聚氰胺作假。尽管三聚氰胺可能导致中毒,可是如前所述,在给定企业家就是黑了良心的前提下,C选项成了企业的唯一选择。
综上,如果没有“奶粉蛋白质含量必须达到一定浓度,否则企业将遭到行政处罚”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在奶粉中掺入有毒制剂以伪装蛋白质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大大降低。这条看上去很道德的强行性规范,成了一个典型的好心办坏事的例子。
与猛谈道德相比,回归市场似乎是更好的选择。
上述分析可能会遭到喜欢谈道德的人的批评:为什么你要给定企业一定不愿意提供优质牛奶呢?为什么你就是不去要求企业家身上流点道德的血液呢?bla bla
其实,哥只不过不想在这里推演过于复杂的模型。否则,即使将“企业愿意提供优质牛奶”作为变量,只要这种行为会产生成本的增加,上述结论就依然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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