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span>著作权法</span>

权利用尽问题:日本及其它国家 § Right Exhaustion in Japan and Asia Countries

日本著作权法英文版(最新) http://www.cric.or.jp/english/clj/cl2.html http://www.cric.or.jp/english/clj/doc/20151001_October,2015_Copyright_Law_of_Japan.pdf 日本著作权法中文版(1986年01月01日版) http://www.sipa.gov.cn/big5/zscq/node2/node23/userobject1ai2690.html Outline of the Japanese Copyright Law http://www.training-jpo.go.jp/en/images_x/uploads/text_vtr/pdf/Copyright_Law.pdf 日本著作权法下的权利用尽规则 | Exhaustion issues in copyright law http://aippi.org/wp-content/uploads/committees/240/GR240japan.pdf Exhaustion issues in copyright law http://aippi.org/wp-content/uploads/committees/240/WG240English.pdf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论著作权法中的孤儿作品问题

豆按:本文动笔于2006年,初稿完成于2008年并纳入本人论文《多元视角下的著作权法公共领域问题研究》,后经修改在2010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上作为主题发言。鉴于中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及孤儿作品问题,但真正深入的论述仍然十分罕见,特再次修改并全文发出,以便研究者和立法者予以批评和参考。
 

[摘要] “孤儿作品”是指因难以找到权利人,利用人无法取得授权的作品。美国2006至2008年已有多项法案提交国会讨论。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各国立法中也有解决类似问题的尝试。此外,2009年谷歌公司与两个美国著作权组织向法院提交的“谷歌图书和解协议”中,也尝试以私人合同的方式建立一种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规则。孤儿作品现象在中国同样存在且可能更为普遍,现行中国著作权制度中,有看上去涉及到孤儿作品,但实际上使孤儿作品问题更加复杂化的制度。它们不但没有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足够的制度资源,而且还存在着不合理的规则。经过对国际条约和著作权法原理的通盘考虑,本文提出选择孤儿作品问题的治理方案时应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以它们为评价标准,才可批评和借鉴各种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模式和思路。在综合各种模式的优长后,本文结合中国法律史体系的特点提出一套多模式并用的、适合于中国的孤儿作品法律治理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锦 

涛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2009年修订内容

2009年(中華民國九十八年)5月13日,台湾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这次修订主要是规定了ISP的民事免则事由,即增加一章为第六章之一,并在该章中增加九个条文(九十條之四至第九十條之十二),并在第三条(定义条款)中增加了第十九项。以下为增订的法条。该法全文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查找到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