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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董瑞榕与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

董瑞榕与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j/zjshzszjrmfy/hzsgsqrmfy/ms/201406/t20140616_1484379.htm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4)杭拱民初字第281号

2012年10月24日董瑞榕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图公司从上海法院网复制了(2012)杨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未经任何改动发布在本公司的网站上。与纸质判决书比较,上网的判决书中隐去了被告人董瑞榕的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及住所地等身份信息。2013年4月董瑞榕发现法图公司的网站上发布了(2012)杨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6月25日董瑞榕向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申请对法图公司网站上的(2012)杨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并支出公证费2000元。2013年7月董瑞榕曾以名誉权纠纷起诉法图公司,该案因董瑞榕开庭时未到庭按撤诉处理。现董瑞榕以隐私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中,董瑞榕当庭确认法图公司已经将(2012)杨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从自己的网站上删除,故其申请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