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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立法和资料

Below is a collection of the legis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relevant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PRC Trademark Law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sb/fljxzfg/200703/t20070329_147971.htm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8/12/content_520370.htm

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aic.gov.cn/spw/flfg/200904/t20090408_55194.html

《风声》作者诉苹果公司网络侵权案宣判:苹果一审败诉

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风声》作者诉苹果公司网络侵权案宣判:苹果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3-04-23 15:01:52
  中国法院网讯 (沈冲 涂浩) 今天,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磨铁数盟公司、麦家、于卓诉苹果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二中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麦家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千元;赔偿于卓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两千元。
 
  上述案件是苹果App Store销售侵犯著作权应用的系列案件,在立案之初就引发了业界和知识产权界的高度关注。
 
  原告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麦家、于卓起诉称,其享有《明朝那些事儿》系列丛书、《风语》、《风声》、《暗算》、《解密》、《挂职干部》等作品的著作权。原告于2012年发现被告美国苹果公司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在线销售并为Iphone、Ipad用户提供下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苹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并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苹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25万元。
 
  被告苹果公司答辩称,美国苹果公司是一家经营硬件为主的企业,其产品主要为Iphone、Ipad等多媒体通讯设备,涉案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其位于卢森堡的关联企业艾通思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故美国苹果公司并未参与涉案应用程序的上传、传播,也并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艾通思公司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与了案件的审理,艾通思公司称:艾通思公司是中国的应用程序商店的运营者。应用程序商店向开发商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并受其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在扣除标准佣金后将全部收益转交给开发商,其并不知道开发人的侵权行为,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尽管艾通思公司参与了App store的部分运营工作,但苹果公司作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App store的运营者,对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该案中,被告苹果公司并未尽到其适当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周利航

200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35 号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六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3203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52165424

电子信箱:zqyj@cfsa.net.cn

 

附件: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我部起草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wanglinshan@mofcom.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反垄断局,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2日。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2013年4月3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简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三)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六)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

(一)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二)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商务部发现集中交易情况或有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的,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追究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作品的诉讼主体问题的司法判决

束国薇、王海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圣地美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诉上海钱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上海钱莱餐饮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
 
泉州市丰泽金沙娱乐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广东惠州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惠州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洪如丁、原审被告济南市新华书店、惠州市岭南影音总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公司)、珠海兰迪光盘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洪如丁、韩伟、广州音像出版社、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湖北音像艺术出版社、武汉小不点声像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Sony/ATV Music Publishing(HongKong)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杨川林与成都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纠纷一案
 
上海统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批评通报”与司法裁决:腾讯与360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文本分析

“中联网之路”(Road to the Cinternet)系列之——

“批评通报”与司法裁决:腾讯与360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文本分析*
 
董 皓**
 
*  本文原为《中国影响性诉讼》2011年的约稿,稍作修改后全文放出。
 
** 董皓:法学博士、哲学博士,贝克 . 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2011任哈佛大学伯克曼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为业余学术随笔,不代表所在机构的观点)
 
中文互联网秩序之路通向何处──威权还是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