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所涉版权问题

RSS所涉版权问题

RSS为网络资源共享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方法,但是其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也必须弄清楚,否则进入2.0、3.0乃至N.0时代的网站们,将面临新一轮诉讼风暴,时间有限,以下简单写几个问题的问答,信笔写来,思考得不成熟,希望有同好跟进探讨。

1、问:提供RSS地址,是否就意味着许可用户行使RSS所引用的网页内容的公共传播权或网络传播权?
答:如果没有相反证据,RSS地址只能在符合合理使用条件下使用(例如,用于用户个人的RSS阅读器上)。除非同时有专门的授权(如声明参加创作共用),则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仍不是默认许可给使用者。

2、网站(特别是BSP即博客托管服务提供商)提供RSS功能时,是否应该专门通知相关网页的作者?
答:是的。因为RSS功能可以导致某些聚合网站将本身不属于自己的内容简单地复制到自己的网站上供公众阅览,如上题所述,这属于侵犯版权,而部分BLOG作者可能根本不愿意非经其许可的、任何形式的复制或者传播,所以BSP如果提供RSS功能,应当事先通知作者,否则可能面临”帮助侵权“的法律风险。

3、那么BSP是不是只需要在用户注册条款中提及RSS即可?
答:不是很完备,因为有关RSS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这种条款的效力并非仅仅依靠用户点击就可以确立。此外,版权是从作品创作之时方产生,而在作品创作之前的概括授权许可属于合同关系,也就是相对权的范畴,这种相对权不能够对抗作品(如某篇日志)真正产生后,作者对作品的绝对权利。

4、站在BSP角度上,应该以什么方式才比较稳妥,防止今后的法律风险?
答:比较稳妥的方式首先是宣传,让用户了解到RSS的效用。大部分用户其实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被更多的人读到,所以大部分人是不会拒绝使用RSS功能的。当然,除了宣传以外,与用户之间就RSS功能达成协议也很重要,具体的方法是:在概括的用户协议条款之外,就 RSS问题专门向用户发送确认使用的邮件,把网站程序中设计为:只有当用户回复并确认了RSS的使用,RSS的功能才在用户的Blog上启动。

3 Comments

  1. rakeyang

    AGENT:
    呵呵,这个问题我也早列入研究[email]计划了,没想到豆兄先行一步^_^。现在正在策划一个web2.0与版权的系列研究,同时使用了豆兄推荐的pjblog程序建站。在此谢谢了。

    其实不光是rss协议,互联网的所有协议,包括cc,包括GPL等等,都当属于合同关系,都不能和强行法授予的绝对权相违背的。但是cc等“license”又和合同有点不同,因为牵涉到一系列[/email]的授权,合同的相对性在这里好像有点水土不服。

  2. 法豆

    AGENT:
    大家共同研讨,等着你的大作和独立BLOG!
    我觉得“RSS协议”、“TCP/IP协议”等中的“协议”和合同不是一个概念,那些协议不是合同来着。网络技术规范和技术性网络法律规范是不同的。参见张楚老师发表在《法律科学》上的文章。

  3. rakeyang

    AGENT:
    不好意思,表达错误!呵呵,我这里说的rss协议不是指的技术规范,是你提到的“RSS的条款”,这个和tcp/ip中的protocol还是很不一样的,确实不是一个同一个概念。但是cc、gpl这些和tcp/ip中的protocol又有很大的差别,应该属于“技术性网络法律规范”,但这类规范各国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本质似乎只是在现行知识产权法授权范围内放弃一部分权利,同时附有一定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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