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提出针对中国的两项磋商请求。这两项请求都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一是关于中国对版权及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问题;二是有关版权作品的市场进入障碍问题。在读到这个消息后,我写了一篇名为《What are the US’ IPR Consultations indeed?》的日志,其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撇开政治性考虑不谈,只讲法律问题的话,对于第一项,关键的问题在于”Commercial Scale“的解释问题(这也很可能是未来的Panel Report的看点之一)。至于第二项,如果考虑到中国对国内的作品也采取审查措施的话,那么中国还是(也许是令人遗憾地)没有违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五个月过去了,美中知识产权纠纷也有了一些进展——当然这些进展主要是在程序上的——以下对这些进展做一个简单的记录。
虽然WTO规定双方磋商的时间为60天,但实际上中美双方接触的时间只有四天。从6月5日到6月8日。其中5号6号两天讨论第一项投诉;7、8号两天讨论第二项投诉,这几天的谈判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中国方面强调根据TRIPS协议第1.1条,WTO成员有自由采用适合于各自的法制及实践的方式去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而中国是严格地履行了WTO协议的,至于超过TRIPS的义务,中国不必去履行……云云——“IP Dragon”博客很简要地总结了中国的态度:我们一直都觉得知识产权保护很重要,我们也尊重自己对WTO的承诺,我们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TRIPS上说了我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去履行义务,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不需要做超出TRIPS协议义务的事。
8月13日,按照WTO争端解决的程序,美国提出了建立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要求,点这里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新闻稿。按照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程序,2007年8月31日的DSB会议上,美国代表正式就上述第一项投诉(WT/DS362/7)提出了组建专家组的要求(其理由其实和一开始稍有不同了,点这里看美国代表在会议中的陈词),主要内容如下(我归纳的,不是逐字翻译):
美国觉得中国的盗版形势仍然很严峻,而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不足,中美就此进行过一些双边磋商。虽然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美国认为中国的法律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事实上妨碍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地方,而这些法律需要提交到DSB中进行评判:
第一,中国的刑法中对盗版和商标侵权行为设置了刑事检控的门槛,而这些门槛使一些已经达到商业规模(commercial scale)的侵权行为免于遭到刑事追诉和处罚。例如,中国规定:500份以上的盗版才会受到刑事检控,美国难以理解为什么中国的法律要让检察机关对被发现制造了499份盗版复制件的人袖手旁观。
第二,中国的海关制度中,对查没的侵权品的处理也让美国难以接受。只要去除了侵权的商标,中国海关似乎就会同意将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美国认为这样的制度对假冒产品的生产及贸易没有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第三,对未经官方许可出版或发行的作品(即所谓“扫黄打非”中的“非”),中国没有提供版权法上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版权人没有获得官方的出版或发行许可,那么中国法律中对版权侵权的民事和刑事救济之门也是对他关闭的。美国认为,这种只保护经许可出版发行的作品的制度,违背了中国加入WTO的承诺。
总之,美国认为中国以上三个方面的做法与TRIPS协议不符,中美磋商尽管澄清了其中的一些问题,但仍然没有能解决双方在这些问题上的争议。所以,美国请求DSB成立专家组,对这些问题进行评判。
根据法新社的消息,在8月31日的DSB会议上,中国暂时阻止了美国的上述动议(但同时,美国和墨西哥共同提出的另一项针对中国的工业补贴的、成立专家组的要求则得到了满足——(WT/DS358/13))。根据争端解决规则,DSB必须在9月14日的例会中作出成立专家组的决定——除非美国在此期间放弃其要求。
Update20081011:
2008年7月18日,对于DS362,专家组由于问题的复杂性,未能在六个月内提出报告(参见WT/DS362/9)。因此,专家组的报告将于2008年11月提出。
2008年9月13日,对于DS363,专家组也未能在六个月内提出报告(参见WT/DS363/7)。专家组的报告将在2009年2月提出。
附1:台湾WTO中心争端案件资料库整理的资料索引:
附2:WTO争端解决程序简介(参考了这里,但有增删)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WTO鼓励成员首先通过磋商解决争端
然后,专家组将报告初稿的叙述部分(事实和理由)分发给争端各方,等待其提交书面意见;
接着,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专家组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完成中期报告,再散发给各方评议,中期报告包括叙述部分、调查结果和结论。
争端各方可以书面要求专家组在提交最终报告前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查。如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该要求,则中期报告应视为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给各成员方。
(1)被认定违反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被撤消;
(2)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
(3)争端各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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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B通过专家组报告 上诉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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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裁决 败诉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