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就美国提出的“中国不公平地限制版权产品进入市场”的起诉(WT/DS363/5)正式组成专家组,案件进入调查程序。
今年4月10日,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提出针对中国的两项磋商请求。这两项请求都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一是关于中国对版权及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问题;二是有关版权作品的市场进入障碍问题。8月13日,按照WTO争端解决的程序,美国提出了建立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要求。2007年8月31日的DSB会议上,美国代表正式就上述第一项投诉(WT/DS362/7)提出了组建专家组的要求(点这里看我的日志),其诉求主要是:在关于达到“商业规模”的商标假冒和盗版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责任安排方面,中国的标准制定得过高,从而使本该受到刑事检控的案件得到豁免,这项投诉的专家组于9月25日建立。
10月11日,美国就第二项投诉正式提交了组成专家组的要求,按照程序,将于11月19日建立,但由于台湾对中国法官张月姣的抵制,这次DSB例会被迫暂停。本周四(11月27日),问题获得了解决,DSB会议重启,并决定了上述第二项投诉(WT/DS363/5)专家组的建立,根据规则,专家组完成调查,提交报告的时间限制是六个月。在这项投诉中,美国认为(1)中国对进口电影和国产电影进入院线放映规定了不同的制度,从而导致进口电影的发行遭到歧视性地待遇( “less favourable distribution opportunities for imported films for theatrical release than for like domestic films” );(2)在录音制品发行服务及录音制品贸易方面,中国的相似服务提供者(like service suppliers)和相似产品(like products)获得了比国外的服务商和产品更好的待遇( “less favourable opportunities for foreign suppliers of sound recording distribution services and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imported sound recordings than are provided to like service suppliers and like products")。简单地讲,就是中国的相关管制政策导致美国电影作品在中国的放映及录音制品在中国的发行遭受了非国民待遇。
此外,值得记录的是,中国于11月28日向WTO提交了一份通知,确认自己正式批准了TRIPS公共健康方面的条款进行修改的2005修正案,在此前一天,香港也通知WTO自己批准了该修正案。这一对TRIPS的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允许向缺乏相关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出口基于强制许可而生产的药品。目前包括中国在内有13个WTO成员批准了议定书,根据原先的决定,这个修正案必须在2007年12月1日以前获得三分之二WTO成员(目前来说是151个成员中的101个)的批准才能正式生效。在10月23日的TRIPS会议上(TRIPS Council),所有成员国同意将这个期限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点这里看批准修正案的国家列表)。2005年12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规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各成员可以授予其企业生产并出口特定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突破了原协定关于强制许可的使用应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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