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注:本段话可读可不读] 美国的法院系统十分复杂。总的来说,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区别,每个州都有州法院和联邦地方法院两套系统。前者依据本州法律审理案件,后者则根据联邦法律审理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具体的管辖权问题其实很复杂,不再赘述。这里要说的是:如果对各个联邦地方法院所作判决不服,则当事人需要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的设置就不是每州一个了,而是将全国划分为12个区片,设置了一个位于首都的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11个联邦上诉法院(此外,还有两个比较特殊的上诉法院,一个管军事案件,一个管涉及专利和海关的案件)——这11个联邦上诉法院通常被称为联邦巡回法院(Circuits)。例如,位于旧金山的第9巡回法院管辖美国西部的11个州,位于波士顿的第1巡回法院管辖东北部的5个州,等等。按照普通法系传统,这些巡回法院及其上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如立法一样的先例羁束效力,联邦地方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在裁决新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回顾这些在先判决中所建立的规则,看是否适用于新的案件。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court_of_appeals
上面这段话,对于美国律师来说当然是必备常识,但如果中国的司法考试里出一道题,问联邦第9巡回法院管辖哪些州,或者问一个发生在马萨诸塞的联邦案件是否应当上诉到第1巡回法院,就比较过份了。为什么?因为美国是美国,中国是中国,美国法律对中国不发生效力,了解当然说明一个人有知识,但不掌握也不等于这个人不能在中国从事法律职业——这本来也应该算是常识吧。
问题是人们往往忘记常识。
如果说,一位中国法官没有必要知道、也不应当援引关于美国联邦第9巡回法院的管辖权的法律的话,那么中国学者有什么理由仅仅“根据”美国第9巡回法院乃至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就肯定或否定中国某个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呢?难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别名是“美国联邦第12巡回法院”?或者反过来说,难道真的像美国电视剧Boston Legal里所说的,“Chinese buy everything”?[豆注:美语中,buy除了买外,还有接受、赞成的意思。]
当然,我不是说研究美国法律对我们没有用,而只是想强调一个方法论问题:比较法方法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应该被严格地区分。对那些显然直接从国外借鉴的、已经在中国生效的立法来说,我们可以从国外的判决和立法理由书中寻找相关的理论源头,但那毕竟只是一种比较法上的借鉴,只是工作的第一步,还需要针对国内法的规则和逻辑体系,分析其中可能已经产生的变异,而不能将国外判决当然地作为具有羁束力的法律解释渊源。事实上,经过三十年的建构、移植和改革后,中国法律体系已经十分复杂,法律实践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又形成了更复杂的关系,迫切要求学者将更多精力投入具体法律问题的精细解释中,只有有了这种基础,才能为比较法、法律社会学、经济学或其它方法提供实证前提,最后才能为边沁意义上的立法学或者利益平衡等论述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