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12:05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释义中,起草者写道:"初步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材料,包括权利归属的证明、未经许可使用的证明、违反合同规定的证明等等。" 哪位给解释下,“未经许可使用的证明”是什么东西? 用常识解释一下,怎么证明一件没有发生的事情?
5月2日11:11讨论常识:让人证明自己没有作出一件意思表示,可能吗。人只能证明自己作出了相反的意思表示。更何况,版权是禁止别人使用作品的权利(至于自己使用作品,归言论自由管)。就算有合同,现在我不想许可给你了,那我发出过通知以后,你就只能寻求我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再用作品了。
5月2日11:23你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淘宝和百度从来不是这样做的。//@曹阳_微博: 我理解这段话本意是说权利人只需表明自己未许可给他人即可,这时第三方需证明自己获得了某种许可。
5月9日15:26信传权与其它权的核心区别在于传播的载体。采用无形载体概念定义信传权解决一切问题,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无形载体,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不转移用以固定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形载体的占有的情况下,获得这些作品和制品的权利。
4月29日14:24准备答辩论文的提纲ing:《中国数字版权立法的教训与前景》,想起刘春田教授2010年版权法百年会议上的发言,大致意思是我们还很差,不要自己创造。当时感受不深,但现在看到最近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教训基本全都体现,前景却愈发黯淡——有些体会到刘老师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的心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