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中国的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制度的法律渊源仍然是2000年9月20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什么叫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定义,是指: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什么叫备案?很遗憾,我国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的定义。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备案“二字所涉及的主体差距悬殊。比如,1990年颁布的《法规规章备案 规定》中的备案,是指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在完成全部立法程序、表决通过以后,都应当将法规全文和颁布情况呈送给国务院法制局, 由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查。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审查是指法律技术上的案头工作,而不是一种权力配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接受备案的机关,其职责是且仅是查找呈送备案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是否与既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假如的确存在冲突,究竟适用哪一个法律,国务院法制局也无权作出裁断,而只能按照规定提交各个立法机关来裁断。而且,最重要的是,此处的“备案”跟所谓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相距遥远。
那么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