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佛罗里达居民就新冠发起集团诉讼

四名佛罗里达居民就新冠发起集团诉讼

2020年3月12日,美国弗罗里达州的律师马修摩尔(Matthew Moore)代表四名佛罗里达州的居民向当地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PRC(国家)、PRC 卫生与健康委员会、PRC 应急管理部、PRC 民政部、Hubeig 政府、Wuhan 政府。起诉状主张,由于中国没有迅速报告和控制病毒或没有披露实际的病情数字,导致了全球COVID-19疫情的爆发。起诉状点此(注意:在美国,民事诉状的内容、被告和诉由是可以随时修改的,所以如果有兴趣的盆友请自行到法院系统里去找最新的版本)

先说能不能起诉。能不能起诉是一回事,能不能胜诉又是另一回事。在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下,只要写出诉因(count)和最基本的理由(无需先准备好证据),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在后面的诉讼程序中,原告还可以修改诉因和诉讼请求。诉讼的对象可以是个人、组织,也可以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其次,国家能否作为被告?根据1976年的《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原则上在民事诉讼中不能把一个外国国家当作被告——除非满足几个特定的例外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例外条件就是“商业行为例外”(28 U.S.C. § 1605(a)(2))。根据这个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一名原告可以起诉一个外国国家:

  • 当诉讼请求是基于该外国国家在美国境内开展的商业行动(commercial activity)而提出的;
  • 当诉讼请求是基于该外国国家在美国境内实施的一个行为,且该行为与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行动相关联,而提出的;
  • 当诉讼请求是基于该外国国家在美国境外的行为,该行为与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商业行动相关联,且在美国境内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本案中的原告就将上面的规定作为其起诉应当获得受理的理由。但至少从字面上看,援引这个 “commercial activity” 例外似乎有些牵强。根据《外國主權豁免法》中的定义,商业行动包括“日常的商业行为或者特定的商业交易”( 28 U.S. Code § 1603),“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行动,需要考虑行为或者交易活动的过程(course of conduct)而不是其目的。” 当然,因为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所以这个“商业行动”例外最终是否真的能适用到本诉中的行为上,还需要研究在先羁束力的判决,考虑其中是否又类似的情况。

假如只谈法律的话,怎么应对【注1】?无论如何,在现在这个时间点上,任何被告都还没被送达。即使被送达,也可以考虑按照 “特别出庭”程序 【注2】 ——主张这个诉讼属于“无聊诉讼”(Frivolous litigation,或者又称为无谓诉讼),进而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要求法官驳回这个案子,不进入任何实质程序。当然,究竟算不算“无聊诉讼”,也需要做一些判例检索和研究工作。普通法体系的其中一个好处就在于,就算现在你什么都不知道,但总是有机会可以找到一些authority来支持和反对某个主张,而不至于很快陷入只能空对空地谈价值谈关怀的境地。

注1:这里的所谓“应对“,以及前面几段的知识介绍,都只是就着新闻简单陈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知识点(这里面还有好多知识点,比如集团诉讼发起的资格、起诉法院的选择等等),都纯粹属于工作之余的减压疗法,不是法律意见,更谈不上有什么实际意义。毕竟,这种诉讼新闻价值大于法学价值,与一般的集团诉讼也不一样。更不用说,在全世界民粹主义都盛行的今天,这种事情几乎必然被各种(以及各国的)键盘侠张冠李戴,当作 “美国” 和 “中国” “交手”的例子——尽管起诉者根本代表不了美国。

注2:“特别出庭” 的意思不是说表达自己要应诉,不等于被告同意这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而是告诉法官:你根本没有管辖权或者这个案子是滥俗,等等。这种制度类似中国的“管辖权异议“程序,但是更广泛,是为了保护被滥诉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