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人们喜欢讨论「AI系统」能否作为发明权人,申请和拥有专利的问题。
以下是我的想法:
首先,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单一的「是」或「否」答案。这是因为,在没有界定什么是「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之前,任何答案都可能是错误的。
例如,如果你把「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定义为在没有人干预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那么你就必须回答:什么情况下算「没有人工干预」,乃至究竟什么才是「人工智能」?
其次,假定某种AI设备或软件程序可以在设计目的范围之外自主地创造新产品,恐怕也不能因此主张这个设备或软件程序有资格成为「发明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法语境中的「专利权人」指的是法定权利的「所有人」以及相应的法律义务承担者。 专利权的最核心内容是「禁止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以及同一个硬币的另一面:「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这是一种跟意志有关的选择权——许可某个人实施专利时,你可以附加任何条件、也可以不附加任何条件,仅因为你喜欢这个人,就发出许可。一台及其即使可以设计处新的东西,也不可能同时产生行使权利时所必须的「意志」。没有「意志」,也就丧失了禁止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能力。
意志是一种情感。对于专利或版权拥有者而言,最重要的权利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允许他人或禁止他人做某事。如果IP权利人喜欢你,她可以允许你免费实施她的发明。如果她不喜欢你,则可以简单地禁止你实施她的专利技术。她还可以保持沉默并且不表达自己的意愿:默认情况下,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这种沉默将被视为「禁止」(有一些例外)——但这种只是一种推论,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按照权利人的意志来作出判断。
专利权是「权利」而不是「职责」。除了极少数的例外情况,权利人没有义务一定要将自己的专利许可给别人。
意志是情感决定的过程,而不只是对特定决策的输出。计算机仅处理数据并输出结果。 它的输出可能是新颖的,但是机器将无法做出自己的情感决定。理论上你可以设计一种人工智能程序,其功能就包括自动筛选和输出被许可人的名单。但是,只要筛选被许可人的过程遵循着任何规则(哪怕只是随机规则),这种筛选就不是「自由意志」的表达。更何况,这台自动筛选被许可人的设备与作出发明(即被许可的标的)的程序并不会是同一个主体,更不会有情感上、利益上的交流和算计——而这些,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本质。
支持「人工智能设备本身可以作为专利权人」的人可能会辩解道:「法律实体」或「法人」也不是人类,但他们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这种主张实际上偷换了概念。令法人成为权利人的唯一原因是假定他们承担责任并获得利益。法人作出的决定必然体现的是法人的管理者(或者部分管理者)的意志。
某种可以研发新产品的人工智能设备无疑可以成为法人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拥有权利的仍然是「法人」而不是法人的财产。为什么?因为禁止他人实施专利的决定仍然受该公司的人工控制。
最后,专利法(和版权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科学进步」。换句话说,知识产权是对创作者的激励措施——让创作者拥有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谁实施其发明。
「激励」本身就是一个情感问题。有的人需要获得物质回报,然后才能允许其他人实施她的专利;另一个人可能并不在乎钱,而在于实施专利的机构将如何推动新的研发。每个人都有其价值观。法律赋予人们禁止的权利,然后人们使用这种权利来满足他们的物质,精神,身体或情感上的个人需要。除非AI系统真正成为人类的竞争者并拥有自己的愿望和感情需要,否则AI系统就无法作出情感决定。科幻电影中有很多例子,但现实中,我们还没有看到这种趋势。
从根本上说,当真的有一种「AI」获得了作出情感决策的时候,恐怕需要改变的也不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那时候,在民法、宪法或者人权法中对「人」的定义进行修改。或者干脆被这些新的物种取代后接受他们制订的规则,才是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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