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学期刊的注释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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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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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刊采用脚注连续计码;(2)引征文献信息元素的顺序应为:作者姓名、引征书名、译者、卷次、出版者、出版时间与版次,页码。(3)首次出现的译著必须译出作者和书名两项要素,并在其后以括号标注原文;(4)同一文献注释重复出现时,无需详注,简作“同前注引书第×页”;(5)本刊不接受网上资料引征及相应注释。

来稿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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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主要西方国家中,美国可能是个例外。据“盖洛普民意调查”表明,大部分美国人(51%)反对安乐死,而赞成“当一个人处于无望改善极大痛楚之时,别人有权利结束他的生命”的只占41%。美国医学界对安乐死则持更为谨慎甚至公开的态度。1996年11月12日,美国医学会以及包括护士协会和精神病协会在内的30多个医疗卫生组织即正式向美国最高法院递交请愿书,敦促最高法院继续维持各州的安乐死禁令。
〔8〕安乐死研究与指导组织:《20世纪自愿安乐死与医师帮助的自杀年表(1906-2000)》[(EuthanasiaResearch&GuidanceOrganization(ERGO)],ATwentiethCenturyChronologyofVoluntaryEuthanasiaandPhysician-assistedSuicide(190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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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脚注连续编号

【17】 联邦最高法院,同上所引和联邦最高法院,GRUR1982,S.37〈40〉;就引用目的一般论述可参见:Vinck,in:Nordemann/Vinck/H
ertin,著作权,第9版,1998,§51Rn.4〈同意有争议的判决〉和Rn.7;Rehbinder,著作权,第10版,1998,§36I;Schack,著作权法和作者合同
法,1997,Rn.487至489;Schricker,著作权,第2版,1999,§51Rn.10,17,22,40ff.;Ulmer,著作权和出版社权,第3版,1980,§67I
和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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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尾注+参考文献

注释:
①案情事实来源于《影院播放〈英雄〉插播广告法院认定影院侵权》,网址http://www.lawhighway.com.cn/favchangshi/lyaowen.asp?articleid=1451
②杨立新:《关于服务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网址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63
③SeeWayneFriedman:“Cinema-adlawsuitcouldchillbusiness”,AdvertisingAge,Chicago:Feb24,2003.Vol.74.Iss.8.

参考文献:
[1]甘露.美国传真:性骚扰在美国[EB/OL].http://www.sina.com.cn2003-06-19
[2]胡波.性骚扰法律论纲[EB/OL].http://www.lawjia.com
[3]GeorgeL.LenardandChristopherA.Ott,RecentDevelopmentsinSexualHarassmentLaw[J].JOURNALOFTHEMISSOURIBARVolume56-No.2-March-April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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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尾注

 注释:
①参见杨立新:《侵权行为的一般化与类型化及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②李亚虹:《美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③SeeSpanov.PeriniCorp.,25N.Y.2d11,302N.Y.S.2d527,250N.E.2d31(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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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脚注连续编号

2 该引文来自一篇研究述评:A History and Analysi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a Human Right。笔者曾在互联网上检索到这篇论文,
因操作失误,没能保存到作者的姓名。并且,重新检索时,该文章再也没有出现。
3 Chapman, Audrey R,来自美国科学促进会。她曾为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讨论准备背景材料(Approach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a Human Right: Obligations Related to Article 15 (1)(c)),其观点被该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所吸收。可
参阅 UNESCO《版权公报》(中文版),2001 年第 3 期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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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脚注单独编号

①BGHZ(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第56卷81页以下。
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管理人”概念理解不一,有时一部分代理人或其他磋商辅助人被算作管理人,《债法现代化法》的立法者却将“管理人”主要理解为鉴定人和其他“咨询人”,而联邦议院法律委员会的包括中又将其理解为特定情形下的律师的责任。参见《慕尼黑民法典评注》,第311条,Rn.221。
③Hemmer/Wuest,Schulerecht-1-Leistungsstoerungsrecht,2002年1Aufl.S.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