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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修正版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本刑法内容已经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更正并道歉
我前两天说了美国《2007知识产权保护法案》的坏话,洪祖运兄有不同意见,以下是他的留言:
豆兄,请允许我指出你的一点失误。在刑法中“attempt to commite a crime"的意思是“犯罪未遂”。 比照我国刑法第23条 Article 23 A criminal attempt refers to a case where an offender has already started to commit a crime but is prevented from completing it for reasons independent of his will. An offender who attempts to commit a crime may, in comparison with one who completes the crime, be given a lighter or mitigated punishment. 我看过全文,这部法案的精神主要是修改版权法刑事部分实体部分的疏漏?(如第四条对未遂犯的增加)和程序法上与兰汉姆法案等不一致的发面如法案第三条建议 授权法院在版权案件中颁发“ex parte”令以扣留那些记录侵权人制造、销售或者收取事项的文件资料。好像不存在惩罚思想犯的问题。 供您参考 |
以下是我昨天下午看到留言后的答复:
非常感谢Hong兄的说明。我对刑法的了解非常少,还请您再说得明白一点点。 你说的恰恰是提出修改动议的美国检控当局的理由,他们说:因为attempt to commit a crime和committed a crime一样,所以这么改没问题。 我看不懂的就是他们的这个理由,不知道凭什么attempt to commit 和 commit 就变成一样的了?? 我只知道,这样修改,导致惩罚标准变严格了,原来清楚的标准,变得不清楚了,原来不是犯罪的,现在是犯罪了,而且究竟什么是犯罪,变得完全由检察官或者法官说了算了。比如:假设我想把自己买的软件除了正常备份外,再复制三份,但是(1)我正在复制过程中,被冲进来的警察抓住了;(2)我复制完了,但发现我复制的不是软件,而是我自己的照片,于是我扼腕叹息,在我的Blog上写:昨天实在是太笨了,本来想考贝某某软件的,居然弄错了还浪费我两张CD-R,然后警察就冲进来把我抓住了(3)我对全世界宣布说我准备复制三份软件,但是我不知道怎么操作电脑,所以请隔壁的布什同学教我操作,然后警察冲进来把我抓住了。 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对于行为(1),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你冲进来冲得早了,因为没有新的复制件产生,所以我不会被惩罚;对于行为(2),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你抓错了,我又没考贝软件,没有新的复制件产生,所以我不会被惩罚。对于行为(3),警察你有病呀,我在学电脑呢! 在修改后,对于行为(1),当然要惩罚。对于行为(2),我还是要被惩罚,因为我 attempted to copy the software;对于行为(3),我仍然要被惩罚,因为我已经在attempting to copy the software了。 至于中国刑法为什么给翻译成这个样子,我不太懂刑法,不敢乱评价这两个有关“未遂”的翻译。也许你的理解对的,但是我还是看不懂,凭什么既遂就等于未遂呢?既然既遂等于了未遂,那还区分既遂未遂干什么?不是多此一举吗? 退一步说,如果attempt to commit在美国法中,居然真的就等于commit了,那也不能这么修改,并且完全不必修改——按照总则的原则或者普通法确立的规则办不就行了吗?相反,如果在分则里改总则,就会导致逻辑错乱。怎么错乱?我们做个证明题: 因为:attempt to commit sth. = commit sth 所以:attempt to infringe = infringe 将等式左右对换:infringe = attempt to infringe 所以: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可以至无穷个attempt) 又因为attempt to infringe = infringe 所以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 infringe 再次感谢! |
中国互联网立法一览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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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昆明金碧路男子劫持女子事件的定性之探讨
我的观点很可能引起质疑,我自己也不是学刑法的,所以只是将自己粗浅的见解提出来,供大家讨论,即使我的想法错了,实际上也是学习,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现在能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如下链接:
http://www.yunnan.cn/4766/2005/12/20/210@3026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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