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庭海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二中院 2014,(2014)二中民终字第05602号
本院认为: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宫×确实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拘留、逮捕及移送审查起诉,此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且涉案文章登载于宫×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之前,涉案文章并非天盈九州公司凭空捏造,涉案文章内容基本符合客观事实,所用之词不构成侵权,涉案文章所记载内容未降低公众对宫庭海的社会评价,涉案文章亦于原审审理中被删除,故对宫×关于天盈九州公司登载文章对其构成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宫×称其在司法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后,在第一时间便将此事告知了天盈九州公司,要求天盈九州公司删除涉案文章,该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但宫×并就其陈述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豆评:
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files/factsheets/factsheet_data_protection_en.pdf
http://en.wikipedia.org/wiki/Google_Spain_v_AEPD_and_Mario_Costeja_Gonz%C3%A1le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