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少数民族
【豆腐脑】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什么?
如何订阅法豆微信公众号?戳这里!
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什么?答案貌似显而易见。豆哥作了点小小的研究后,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
知道你不想看论证过程,直接上结论:
说“汉语是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不对滴。综合现行法律,准确的说法是:
-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中国推广使用的语言,但除了国际条约外,没有法律规定汉语文本的法律文件具有作准的效力;
-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依据其自治条例,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无论是否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司法机关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
涉外民事诉讼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但可以在当事人付费后提供翻译;
-
对各种双边、多边国际条约来说,中国政府往往同时认可其中的多种语言文本的效力;
-
香港、澳门的官方语言除了中文外,另外分别明定有英文和葡文;但是,这里的“中文”不等于普通话;在实际操作中,是广东话。
想看法条依据?别着急后面有……既然你的志向是研究生,那么给豆哥解答一下问题吧(向法豆公众号“fadoufadou”回复即可):
第一,对一名以英语、法语、德语或其它任何一种外国语言,或者任何一种尚未被认可为单独的“少数民族”的族群语言为母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说,怎么处理其语言问题(请告诉我依据)。
第二,中国及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究竟以什么语言作准?(别找了,《立法法》中没提)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全国的法律以汉语为准,如果民族自治地方规定了其语言,则在这个民族自治地方以该语言的文本为准?
下面是有关的法条。如果你发现豆哥错了,尽管向法豆微信号“fadoufadou”吐槽。顺便,也可以给豆哥讲讲你在法庭内外因为语言问题闹的小笑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第五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条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 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二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图片来源:新民网
——————————
二一二时间
贰:“其实广场大妈也挺不不容易的,跳大半天没没人给口水喝,没人给个板凳做。”
壹:“这就是你往楼下泼八盆水,扔六个板凳的原因?”
——————————
订阅法豆?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或者
在微信通讯录添加朋友:fadoufadou
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什么?
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什么?
答案似乎显而易见,但当我作了半个小时的Research之后,却发现这个问题的法律答案远非我们想像得那么简单。不多说,先看引文(下划线为笔者所加),懒得看的直接跳到后面看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少数民族妇女外流现象的实证研究
董皓: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
董皓
[* 本文是作者于2002年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交流论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王鑫、王启梁的帮助,谨此致谢。]
本文引用方式:
董皓:“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载《法豆》网站,文献可获取于: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664。
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女权观念
本文不适用本站创作共用约定,转载及网络传播请先征得作者同意。
近一年来,我参与了一个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女权的课题组,这个课题是以对几个处于不同民族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村寨个案调查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的。在研究的过程中,我对经济的发展对女权观念的影响问题作了一些零散的思考,这个发言稿便是对这些思考的一个初步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