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什么?

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什么?

  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什么?

  答案似乎显而易见,但当我作了半个小时的Research之后,却发现这个问题的法律答案远非我们想像得那么简单。不多说,先看引文(下划线为笔者所加),懒得看的直接跳到后面看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此外,请在法律数据库中搜索“作准”,会发现中国与各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中,中国政府明确承认条约中所使用的其它语言的效力,并且往往以“同时作准”为原则。

 

  综上,结论是:说“汉语为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不正确的。准确的说法是:

  (1)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中国推广使用的语言,但除了双边和多边条约外,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汉语文本的法律文件具有作准的效力;

  (2)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依据其自治条例,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3)“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无论是否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司法机关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4)涉外民事诉讼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但可以在当事人付费后提供翻译;

  (5)对众多双边、多边条约来说,中国政府认可其中的多种语言文本的效力;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言除了中文外,另外分别明定有英文和葡文,但这里的“中文”不等于普通话。

  现在要进一步问的问题有三,求达人指点:

  第一,对于一位以英语、法语、德语或其它任何一种外国语言,或者任何一种尚未被中国认可为单独的“少数民族”的族群的语言为母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说,怎么处理其语言问题(请告诉我依据)。

  第二,中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究竟以什么语言作准(别找了,《立法法》中没提)?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全国的法律以汉语为准,如果民族自治地方规定了其语言,则在这个民族自治地方以该语言的文本为准?

  第三,从现在的文件来看,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外,中国法律的英文翻译文本肯定是不作准的了,但是英文翻译文本究竟哪个才是权威的呢?有没有一个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规定?(看看许多法律数据库中的垃圾翻译吧……我找到了四个版本的《著作权法》英译中的四种“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准备改名孔丙己了。)

 

  最后,越俎代庖地想了一下,解决作准文本的问题的方法也不会很简单,这里涉及许多技术问题,而且还涉及许多政治问题。中国的政治智慧在于模糊。可惜这苦了法律人。

 

  ps:对研究者来说,除了上述引文外,还有一篇重要的法规是1956年的《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ps2:国家语委的网站很烂。

  ps3:饮水思源网站上转载了本文的一部分。然后有人评论说著作权法的官方翻译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有。评论者高估了“官方”的协作能力。这部法律是全国人大颁布的,到全国人大的英文法律库中看看,就会发现两个版本有很大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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