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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豆地址
  http://www.blawgdog.com
      
  法豆是十年历史的专业法律博客(嘿嘿滴一下汗,不敢说是最有影响的,但也算相当有影响di)。现征集直投广告。直投广告所获收入将全部捐赠给我所联系的、正规注册的云南草根公益组织。有意者请发邮件联系,我将与你签订合同,其中将列明广告收入所捐赠的机构、机构的地址以及捐赠的时间,以便你查询和监督。
      
      
  法豆的读者为法律专业人士和IT企业管理人,受众多处于决策性职位。适合投放书籍、软件、法律服务、培训、咨询、音像制品、知识产权、招聘等方面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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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开业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简      介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日,由董通生、善在仁、李英龙、代普雪、于伟、翁春林等六名云南省籍矿业权评估师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在陆缘衡公司成立前,六位发起人都在国内知名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是云南省籍矿业权评估师的中坚力量,在业界有良好的信誉。

  陆缘衡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证号:矿权评资〔2008〕007号),是云南省首家、也是目前省内唯一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中介机构。陆缘衡公司的成立,填补了云南省矿业权市场中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空白。


陆缘衡公司董事长
董通生先生


陆缘衡公司总经理
善在仁先生

  陆缘衡公司人才阵容强大、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现有地质、采矿、选矿、法律、经济、会计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从业人员20余人。其中,具有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者6人、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2人、土地估价师资格1人、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2人、注册咨询师(投资)资格2人、律师资格1人;采矿专业教授1人、副教授1人,地质、选矿、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4人,选矿工程师1人,高级经济师1人,会计师3人。

  在陆缘衡公司执业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具有多年的矿业权评估执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三百多个矿业权项目的评估,从事过铁、铅、锌、铜、锡、钨、金、银、锑、铂、钯、煤、磷、石灰石、矿泉水、地热水等多种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基于这些经验,陆缘衡有能力完成全门类矿种的各种大、中、小型矿业权评估项目。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简介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简介(摘自事务所网站)

点此进入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网站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3月16日,由11名合伙人律师和38名专职律师组成。拥有3名博士,4名硕士和6名硕士研究生,平均年龄35岁。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的办公用房已达1000平方米,通讯、交通和办公自动化装备齐全。
  本所以之命名的刘胡乐律师,是一位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声誉的优秀律师。本所主任万立律师,是一位执业10余年,受过良好法律专业高等教育,且多年从事民法教学的优秀青年律师。本所绝大部分律师都是35岁以下的年轻律师。他们都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的高等教育。他们还都具有良好的外语基础,对律师业务都各有专长。

  2003年3月,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通过ISO9000:2000国际质量管理标准认证。

  在2000年举办的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中,本所被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律师协会、云南省电视台授予“云南律师电视辩论大赛最佳协作奖”;刘胡乐律师被大赛组委会授予全国律师“荣誉奖”;万立律师被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奖赛授予“优秀辩手奖”。

  2002年,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因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出了显著成绩而被司法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授予“残疾人维权先进集体”称号。

RSS导入的版权保护问题

  我曾经在日志中提到过RSS所涉的版权问题(点此),今天接到FeedSky的邀请评论一个新的网站:“9公寓”,其中的一个特色功能(其实也不算特色,好多网站都有这个功能了)就是将用户在其它地方的日志通过RSS地址导入到9公寓的网站页面中,并且随着用户自己的RSS地址的更新,同步在9公寓中更新。就花十分钟对这个问题多说两句吧。

  第一,将自己的博客或网站的RSS地址导入到任何地方,当然版权人的权利。RSS地址本来就是用来分享的,所以这一点上,在版权人(即日志作者)的角度上没有任何问题。

  第二,本来RSS文件中可以包括版权授权的代码(例如用创作共用的某个协议等),但这不等于使用了这个RSS地址的作者就一定同意代码中所指向的授权条款(他们甚至根本不懂这些代码,也不懂什么是创作共用协议)。所以,如果任意地让RSS地址被导入到其它页面中,就可能违背作者的初衷。

  第三,如果提供导入服务的网站在相关页面上插入了广告,那么即使作者理解并同意创作共用协议,也照样会造成对作者作品的侵权——原因在于,大部分作者所使用的授权条款都不会包括商业性使用,而插入了广告以后的授权条款

域名交易中,到底买卖的是什么?

  早上刚看到51.com的庞姓老总说自己买这个域名花了98万,下午就收到Feedsky就六间房网站斥巨资购买6.cn的话题评论邀请。根据DoNews的报道,视频分享网站六间房购买了单数字域名6.cn,价格传说是五百万。至少从现象上看,这宗交易应该差不多完成了,6.cn的域名已经指向了六间房的网站,传言中可能一并交易的另一个6.com.cn则到现在为止还指向到传言中这次交易的卖者的Blog。

  如果说50块(比如Blog话题广告)、500块(比如租用个网络空间)、5000块(比如请人做个小网站),甚至5万块(比如签定一份软件开发协议)的交易都不值得我们请一个律师的话,那么在进行一宗500万的交易时不请律师,只有三种可能性:第一,当事人脑子有问题;第二,当事人是政府或者国企;第三,当事人自己就是对该类交易很熟稔的律师。所以,我相信,六间房斥巨资购买域名6.cn)的交易中,双方肯定是请了律师的。况且,对一个交易来讲,如果都请了律师,那说明双方的确都想把买卖做成,纠纷也一般不会那么容易发生。再加上他们请的律师不是我,所以这里不对这个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操作做过多的分析。而是把问题稍微讨论得深那么一点点——域名交易中,到底买卖的是什么?

  买的是商标吗?不是。域名只是用来指向特定网站的一串字符,它不是商标——当然,这串字符可以被用来作为商标,但这串用来作为商标的字符和这串用来做域名的字符的法律属性是完全不同的。作为商标的字符串,需要经过商标注册程序,在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后,根据商标法予以保护。虽然都叫“注册”,但域名的注册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差别,在法律属性上比学生开学注册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差别还要大。6.cn注册了域名,其他人也仍然可以将6.cn注册为商标。反过来,即使有人已经用6.cn注册了商标,商标拥有人也不能当然地向域名持有人主张对域名的控制权利。

  买的是这个“名字”吗?不是。这个名字谁都可以叫,你可以用6.cn做域名,我还可以用6.cn作我的宠物的名字,他还可以用6.cn作为企业字号。

交友网站的个人资料保护问题

  前两天接到Feedsky的邀请,对一个名叫“百合网”的网上婚恋交友网站作评论,觉得和我的BLOG主题没什么关系,所以本来不准备接受邀请。今天打开看这个网站看了一下。这个网站找了个“心灵匹配”的概念做卖点,也就是给用户做一些性格分析的测试,然后通过性格分析的结果来找相应的交友对象。做了之后发现属于MBTI(点这里看Wiki上的介绍,看不见的点这里看百度百科)性格测试的变种,只是以前做的是职业倾向的,这里的是有关婚恋内容的,也许是出于职业习惯,看到这些内容立刻就想:如果这么全面的个人资料加上性格测试结果,一旦被不当利用可就麻烦了。

  在网络法领域,个人资料保护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齐爱民博士2003年就有过专著,张楚老师主持,我也参加了的信息网络安全法课题里,也有涉及这一主题的内容。但遗憾的是,在实践领域,由于立法的缺憾,社会上的争论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阶段——行政机关的思路不能与网络的迅速发展相匹配,导致该管的没人管(例如某个臭名昭著的“搜人网”)、不该管的却总想管(如所谓如所谓“博客实名制”的争论)的尴尬局面。

  其实,网络社区环境是相当多元的,在一些以发表言论为基本要素的网络社区(如BBS、图片分享、Blog)中,个人资料保护的问题并不是很大——这些社区的目的是交流思想,不需要暴露自己过多的个人信息,所以人们会自动地采用昵称、“马甲”等东西来保护自己。但在一些以缔结实质性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网络社区(如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网络交友等),由于用户必须将自己的资料提交到网站上才能达成目的,所以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不当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友网站的不当利用,各种交友网站上都有隐私保护政策,但这些政策都相当粗线条,并且往往不针对自己的业务进行设计,省了律师费可以,将来出了事就麻烦了……具体怎么做这里就不说了,再写下去就该让这些网站付钱给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