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成为电子商务的障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则,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都是要办执照的,电子商务按理说也不例外——最近引起争论的北京市工商局的“网店新规”(相关争论,请用鼠标砸这里),严格地说其实只不过是延续了既有的法律规定。
问题是,中国的任何有关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律,都规定登记人必须有“经营场所”,而网店的“经营场所”究竟是什么,却实在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要讨论的问题。这里暂不展开应然性的理论分析,只将实际的情况摆出来:按照现在的规则,如果要办营业执照,你就必须有一个真实存在的(不管是租的还是自有物业)营业场所,因为在登记的时候,你需要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契约。
更大的问题在于,即使房子就是你自己的,也要看这个房子究竟是“经营性用房”还是“住宅”,如果是住宅那么你就惨了,因为《物权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