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此为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稿,可于2008年10月10日前,进入下面的地址提意见。为了方便阅读,我将修正案所涉及到的专利法现行条文放到每一条下面

http://210.82.31.29/COBRS_LFYJ/user/Law.js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本法。”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 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 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四、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六、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推广应用,实施单位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八、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九、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但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十、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传播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十一、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三款修改为:“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作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十二、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授权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十三、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十四、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五、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十六、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的。”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下列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一)最不发达国家;
    “(二)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约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

十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共非商业性使用;
    “(二)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经司法、行政程序确定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给予申请人强制许可。”

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二十、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专利权人授予实施专利的许可,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二十一、 将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告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十三、 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二十六、 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二十八、 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七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拟制造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豆注,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现行条文如下: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十九、 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或者销售者由于不知道是专利侵权产品而购买,并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豆注,现行条文如下: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部分条文做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做相应调整。

4 Comments

  1. shizhao

    我很希望在专利法中看到对专利说明书的著作权上的明确,在美国,专利说明书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属于public domain,希望中国的专利法也能够明确

  2. 刚提了意见

    别的我不谈了,就谈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这一条。难道因为来历不明就可以成为这些官员的挡箭牌吗?这是我学法律的时候觉得最不可思议的事情,这条法律是谁设立的?明显就是当心自己将来也有被抓的一天为自己留好的后路。只要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冲顶也就判个5年。出来后又升龙活虎。什么逻辑?
    而且这条法律与其他的非当所得的比较判刑太轻了,仅仅因为犯罪主体的不同就要轻判吗?

    这样的一条导致的结果就是如果上面要你死那你就死,如果上面没说话,就判五年,然后保外就医1年,改过自新减刑2年,说不定还能搞个优秀自我改过奖,法律在这一条上是如此的苍白和缺乏公信力
    [reply=Donnie,2008-09-30 00:23 AM]汗ing…你够狠,把对刑法修正案的意见提到专利法上。。。[/reply]

  3. ydan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中的”遗传资源”指的是什么?核酸?还是指普通意义的遗留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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