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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中的私权保障

[作者:董皓、于强,本文撰于2003年6月] 
 
  从各方面的资料看,2003年上半年的SARS疫情具有发生突然、进展迅速、危害广泛、控制困难、影响深远等几个显著的特点。为了应对这种突如其来的传染病疫情,各地政府和一些企事业单位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性的非常手段,例如对可能与SARS患者接触者的大范围隔离(有的地方和单位将隔离范围扩大到所有外地进入本地的人),停止旅游业的经营活动,限制单位内人员离开单位,停止会议、展览,要求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每日申报自己的健康状况等。这些措施在抗击SARS的紧要关头,有效地阻断了传染病疫情的扩散,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不过,在SARS疫情过去之后,我们在制定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时,则有必要对这些措施进行一些总结和反思——在这些措施实行的过程中,有哪些人的什么样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和损害?这些损害是否是必要的?谁来承担这些利益损害的后果?这些问题的回答及其解决方案必须包括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中,否则即使我们能够迅速地控制疫情蔓延,也不能说就成功处理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不是为了控制疫情而控制疫情,我们的根本目的其实就是保障公民、法人利益的最大化。
  应急预案可能涉及到的权利十分广泛。我们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特殊权力以及这些权力限制,其实也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正当利益。不过,在本文中,我将着重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理措施对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并在行文中为应急预案相关方面的设计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