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豆血泪史之:为啥他们总敢于公开抄袭?(修订版)
一
豆哥上大学的时候,“数字化”还是高科技。大家的期末论文都是手写稿,半透明信笺加上神秘莫测的书法,从来都让老师很头疼。如果,其中有一份居然是打印出来滴,那绝对是艳压群芳90分起跳——当年豆哥成绩好,都是因为打印稿。
好景不长,只不过两三年江湖就大便样了。基本上所有期末作业都变成打印滴:律书当标题,楷书作摘要,正文用宋体,每一篇都像是在一流期刊发表的。
不止是形式,内容也牛啊。
信笺时代,你哪怕引用个台湾学者,老师就可以把你揪过来一顿乱喷:“你引的这本书在西南三省就我家有,还是我小姨子绕道泰国找关系带进来的!说,哪儿抄的?!”数字时代就不同了,各种德意日法的资料挤得哇哩哇啦就像地铁一号线,你要敢提美国案例,那至少得是巡回法院以下的。
在这种情况下,认真负责的老师也只能说:抄就抄吧,抄对就行。
——“抄对就行?你不知道汇编作品也要先征得被汇编人的同意吗?”
——“切~~书呆子!”
二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媒体上。以前写个豆腐块要是被人转载了,你的名字大体还会乖乖留转载的报刊上。同样是这些媒体,上了网就变样。在“信息爆炸”这个单词很流行的2003年前后,豆哥仔细观察一下,发现信息根本没有爆炸。
抄的,全是抄的。
当时豆哥还很纯洁啊,所以就纳闷了——既然是网站,那么和传统媒体相比最有优势的地方就是链接啊,为什么不提供链接非要整个儿粘过来呢?
——“切~~书呆子!”
然后就有人教育豆哥了,说土贼你懂个屁,数字时代要有代码思维——用户创造内容,谁写不重要,谁读才重要,所以传播为王作者已死,云云。
还真差点给唬住了~~好像真是那么回事儿啊。
三
后来,豆哥去了所谓代码思维的原产地,才发现人家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
在米国,哪怕是最左派的版权理论家,也没说商业机构可以自动拥有转载权甚至可以不给署名。人家只不过是觉得私人下载一首歌就定额赔偿15万美刀太夸张了点。人家说传播为王,也只是要给服务者提供者细致的避风港,不是要给直接剪贴复制的内容提供者开绿灯。至于“用户创作内容”,哄鬼呢?有几个喜闻乐见的内容是用户创造的?有几个用户能坚持免费创造喜闻乐见的内容?
当然,米国滴月亮不是圆的。不管是骂豆哥土贼的兄弟还是土贼豆哥自己,都不应该拉米帝国主义作虎皮。
四
其实回头看看咱们的近代史,也许更容易理解为什么所谓“媒体自由转载权”在黄土地上不断流行。
话题太大,就不写论文了,简单点说,中文互联网和毛主席语录一样,诞生在一个把版权等同于稿费权的土地上。之所以那么多人抄并且还抄得有恃无恐,是因为从立法到执法、从思维到行动,都把收到稿费而不是禁止转载当成了制度的重点。
嗯嗯,版权法的目的是让创作者挣钱从而激励创作。但是,赚钱的机会从哪里来?不是规定稿酬权,而是规定禁止权。
在禁止权获得伸张的地方,你可以仅仅因为豆哥长得丑就禁止豆哥使用你的作品——敢用就交15万,并且还要承担律师费!与此同时,爱美的你又可以把自己的大作免费许可给豆嫂,哪怕仅仅因为豆嫂长得美。豆哥你不服来咬我啊,这就是禁止权和许可权!
当然,豆嫂想不想用你的作品是另一回事——作品的价值由市场决定,越是优秀的作品越抢手,越多豆嫂争着要,你能从豆嫂拿到钱,就是因为豆哥不敢违反禁止权。
渐渐地,能创作出优秀作品的大神的嫂子就多了。至于那些把创作的激情错当成创作能力的普通人,就是写得再多,市场也不会买账。
就这么简单。
五
可惜,禁止权的逻辑,在中国版权法中总是贯彻得不地道。相反,无论是当年最高院网络转载可不经许可的神解释(现已废除),还是所谓的稿酬转递机制,乃至最近著作权法修正中的讨论,都在强化稿酬获取权,弱化禁止权。
为什么在中国,稿费获取权被整得比版权禁止权更重要呢?这个太深入,豆哥胡乱说说:从制度渊源上看,这与把创作者当成劳动者、或者“脑力劳动者”的历史有点关系。
“脑力劳动者”以前不叫劳动者,叫知识分子,细分下来叫作曲家画家摄影家乃至历史学家文学家。你以为加上“脑力”两个字是为了显得跟搬砖头的不同吗?恰恰相反,这么称呼他们是为了给知识分子一个进入阶级队伍的机会。
当年阶级斗争形式严峻,各种家如果不被宣传成劳动者,成天家里待着汗都不流动动指头就挣钱搞得跟加藤哥一样,广大劳动人民会看不下去的啊。所以,给他们个机会,从创作者变成脑力劳动者,该上班上班,该拿稿费拿稿费,拿完了你该干嘛干嘛。至于你的作品,抱歉,不是你的,是广大人民的文化,该转就转,你还别不服气。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法律规定创作者有权要求署名和收取转载费,已经要感谢改革开放了。
——但是,没有强大的禁止权撑腰,神经病才会主动交钱给你。你想去主张稿酬可以啊,律师费谁付?调查费谁付?
现在,你知道为啥他们总是敢公开抄你了吧。
(摄影:Merlijn Hoek 创作共用:by-nc-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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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时间
壹:豆哥的所有观点都是为了逗乐
贰:包括上面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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