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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我部起草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wanglinshan@mofcom.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反垄断局,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2日。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2013年4月3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简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三)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六)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

(一)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二)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商务部发现集中交易情况或有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的,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追究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商务部:经修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原文载:

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zcfb/201206/20120608166903.html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修订并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

《申报表》将于2012年7月7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同时废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继续有效,其规定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不一致的,以《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为准。

在上述《申报表》施行之后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如申报人能够证明申报文件资料的实质性准备和制作工作开始于《申报表》发布之前,且改用《申报表》对申报将造成显著额外负担的,可不采用《申报表》。

问题及建议请发至 premerger@mofcom.gov.cn。

附件:
20120606 经修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20120606 经修订的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关于软件市场向反垄断法专家请教的两个问题

1、如果计算某类特定软件(比如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是否包括盗版软件的市场?无论是否,理由各是什么?

子问题:假如上面的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再假如现在被审查者的行为表明,其对盗版软件的使用仍有控制或干扰的能力,这是不是可以作为被审查者可以控制相关市场的证据。

 

2、假定某企业A生产功能复杂的,但同时是贵的软件。其竞争者B生产够用的、没那么复杂的,但同时是比较便宜的软件。再给定他们的相关销售地域的盗版情况很严重,那么对消费者来说,因为所有盗版软件都卖相同的价格,所以A的产品与其它竞争者的产品在价格上就是一样的了,消费者便会选择A。这实际上起到了与Predatory Pricing相同的作用,将其它竞争者挤出了相关市场。假如的确有证据证明一个企业“主动不维权”,其行为能否可能构成Predatory Pricing?

董皓:西方竞争法史述要

西 方 竞 争 法 史 述 要
董皓  于定明

本文引用方式:
董皓、于定明:“西方竞争法史述要”,载《思想战线》2002年冬季特刊,可获取自: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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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运用法律史学的方法,对英、法、美、德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竞争法发展历程作了有针对性的考证和分析。通过这种分析,笔者得出结论:竞争法并非一开始就是以绝对地反限制竞争的面貌出现的——相反,在很多时候,竞争法对一些限制竞争乃至垄断行为是持鼓励态度的——竞争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应该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经济部门的需要来确立。这些启示对于我国建立自己的竞争法制体系是不无裨益的。

[关键词] 竞争法、限制竞争行为、法律史、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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