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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中大学生报] 案:高等法院判学生胜诉

  我曾经在不同帖子里提到过《中大学生报》“情色版”事件(点这里这里这里这里)。10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了司法复核的判决。这里转载几个相关新闻。

  香港高等法院10月21日裁定:《明報》及中大學生報前總編輯,就去年情色版事件提出的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兼可獲得堂費。

  法官指,淫審處在評定一些文章及照片時,應個別每一件去處理,而不應一次過審批一大批物品。此外淫審處在評級時,理據也不清晰,所以裁定明報及中大學生勝訴。

  淫審處是在去年裁定兩期中大學生報的情色版為第二類不雅,《明報》其後轉載了部分內容,亦被評為不雅物品,明報及中大學生於是提出上訴。

"淫"或"不淫",由司法裁决来断

豆按:偶尔看到正义网2008年2月刊发的一篇采访稿。相关内容经修改后同时在《检察日报》2008年2月15日发出。作为文献用途,把它粘贴回来。其实,这篇介绍性的东西多些,更有意思、观点更集中的应该是另一篇:司法裁断与行政执法的困顿与解决

《"淫"或"不淫",由司法裁决来断》

"艳照门"事件中,多名香港网民因此被捕,罪名是"发布淫秽物品"。香港警务处刑事及保安处处长李家超时表示,无论是发布此类照片,还是在互联网上转载照片均属违法。法豆在香港研习网络法,为正义网读者介绍香港这方面的法律。

问:在香港,"发布淫秽物品"罪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淫秽物品"是怎么界定、分级的?犯罪的主体是指网站还是网民?

司法裁断与行政执法的困顿与解决

  前两天在《检察日报》上,把香港有关淫亵与不雅物品的制度大致说明了一下(点这里看)另一个更详细的版本)。大体意思是:与内地相比,香港的制度相对成熟,以司法为核心,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质公正的思路值得借鉴。这些都是就制度解释制度。

  之所以就制度解释制度,是因为篇幅有限。那么短的篇幅里很难说清,弄得不好,还可能让人会错意,以为是在说香港法律不好——几年来,我渐渐相信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至少在相对意义上),比如香港的淫亵与不雅管制法律,就比内地的成熟良好。

  但是,即使是这种相对良好的法制,在遇到极端情形时,也还是会遭遇困顿。香港法律对淫亵与不雅品的管制在大的原则上没问题,但在具体的地方,仍值得反思。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件东西是否属于淫亵或者不雅,需要经过司法裁断作出最终定性。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发布者自己不确定自己发布的信息是否淫秽,应该事先主动把要发布的东西送到审裁处(这是个tribunal,是司法机构)评价。而如果你没有提交审裁就发布了,此后如果司法裁断为淫亵,那么你照样要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如果审裁后,被评定为二级或三级,不是说就完全禁止传播,而是对传播的范围和方式有了限制(注意,传播和公开传播有区别)。这种制度设计,对发布信息的人来讲,是合理的——无论你的价值观与大众多么地不同,你至少应该了解大众的一般价值观,因为“发布”的对象是公众,所以如果一般价值观都认为这个照片很黄很暴力,你还是发布出去,那就不是一句很傻很天真能免责的了。

香港与内地信息内容管制方式的比较和反思

香港与内地信息内容管制方式的比较和反思——由《中大学生报》“情色版”事件说起
 
  文 / 法豆
 
  一、事件:《中大学生报》的“情色版”
  《中大学生报》(下称学生报)是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旗下的一份报纸。五月初以来,这份创刊三十八年来一直保持激进风格的学生报纸,因其“情色版”所刊内容大胆而在全香港范围内引起争议,成为近期香港舆论的焦点之一。
  “情色版”是学生报2006年底增加的栏目,该版以与“性”有关的问题为主题,内容包括性知识问答、情色小说,与性有关的电影、书籍的介绍及性心理调查问卷等。一些持较保守观念的人认为“情色版”内容过火,而且其中涉及变态、乱伦等极不雅的内容,在大学里分发更不合适。五月初,香港政府负责出版物内容管制的“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下称影视处)接到多宗针对学生报的投诉,管理处随即根据相关法律,将《中大学生报》提交“淫亵物品审裁处”(下称审裁处)评定级别。中文大学校方则一边登报声明学校不负责学生报的编辑事务,将严正处理此事,一边向学生报出版委员们发出警告信。五月十五日,审裁处发出公告,将《中大学生报》今年二月号及三月号两份刊物,以及一月号和二月号的网上版本暂定为“第二级”(不雅)物品,同时被评为“第二级”的,还有著名的成人杂志《藏春阁》。
  按照学生报编委会的说法,之所以设立“情色版”,是为了传播性知识、探讨不同的性观念和性取向,在大学里营造和开拓讨论性与欲望等问题的空间,并不是渲染色情。他们将自己比喻为《皇帝的新衣》中的诚实小孩,认为自己并非诲淫,而是让有关性问题的论述更多元化,将这些东西和市面上的“咸书”评为同一级别,非常不合理。他们举办论坛、在网络上发表声明,甚至到相关机构抗议。在被暂定为不雅物品后,学生报已提出复核的申请,相关聆讯(即听证会)将于七月公开进行。以学生报为导火索,香港社会对信息内容管制的争论也逐渐升温,先是香港明报因引用和分析学生报而遭到投诉,也被审裁处暂定为不雅,然后是影视处收到数千宗针对《圣经》的投诉,指其涉及不雅内容,但并未将其提交审裁处。此外,香港许多报刊也都先后遭到投诉。社会舆论从争论对性问题的态度和与性相关的言论尺度问题,延伸至出版、言论自由、传媒的社会责任、学术自主、教育制度、政府机关的行为尺度等多个主题。
 
  二、规则:香港以司法裁决为核心的信息内容管制模式
  香港的信息内容管制法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报刊及通讯社的注册、报刊发行人牌照的发出及相关事宜,主要规定在香港法例第268章《本地报刊注册条例》及相关规例中。二是与电影的上映、某些类别的影片的发布限制,电影的分级标准和分级程序等有关的事宜,主要进行规定在香港法例第392章《电影检查条例》中。三是对包含淫秽、暴力或其它不当内容的物品的认定,分级和管制规则,主要规定在香港法例第390章《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及相关规例和规则,中大学生报事件,涉及的主要是这个方面。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将内容分为三级,对包括第一级内容(既非淫亵也非不雅)的物品,可任意传播;对属于第二级(不雅)的物品,则禁止向18岁以下的青少年传播、也不得公开展示;对属于第三级(淫亵)的物品,则禁止传播(这里的“三级”和通常所说的“三级片”不是一个概念,香港的电影分级标准规定在《电影检查条例》中,“三级片”实际上与这里的第二级“不雅物品”更有类似之处)。至于何为“淫亵”、何为“不雅”,则并没有进行具体确定,只是在一个题为“审裁处指引”的条文中,规定审裁处在确定类别时,应考虑(a)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礼教标准、(b)物品或事物整体上的显著效果、(c)发布的对象、(d)公开展示的处所和可能的对象、(e)传播物品的真正目的等方面的因素。
  相反,条例花了大量篇幅规定了作为司法机构的“淫亵及不雅物品审裁处”的建立规则和审裁程序,包括审裁委员的选任、审判权的内容、审裁委员及其他人的豁免权、相关犯罪行为、物品呈交审裁处的方式、暂定类别的程序、当事人对暂定类别不服后公开聆讯的规定、发出评定类别的通知、发布公告的方式、资料库的建立、上诉的程序、搜查令的颁发程序、海关和警察的权限、没收的程序、销毁相关物品的方式等。
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大学生报》一旦在公开聆讯后被确证为不雅物品,那么未经批准的派发行为即属犯罪,学生报主编及相关人员将面临最高四十万港币的罚金和十二个月的监禁。
 
  三、比较:内地以行政为主导的信息管制模式
  中国内地众多有关出版、印刷、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中都对含有淫秽内容物品的制作和传播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刑法》中也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总的来看,内地对淫秽信息的控制比香港更为严格。这种区别,首先当然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法制体系中的一些核心价值观的差异有关。不过这不妨碍我们在规则层面,对具体问题进行比较。观察两种不同法制环境下的不同立法和执法思路及其利弊。
  综观内地的淫秽信息管制规范,最大的特色是行政主导。淫秽物品的检查、认定、没收、处罚(除了刑事部分外)与出版准入、网络信息传播管理等制度紧密结合,由各相关行政机关予以控制。在认定方面,1988年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淫秽和色情出版物”进行了定义,并列出了七项具体的判断标准。在暂行规定中,也提及有关认定的机构的问题,即由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但这种规定其实并未赋予认定机构法律上的裁决权利,并且不具备司法裁决中的两造对抗特点。如果当事人认为新闻出版署的认定不正确,也只能在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条件下,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获得申辩的机会。
 
  四、反思:信息内容管制的模式选择
  在法律语境下,正义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实质正义、二是形式正义,而形式正义又可分为程序公正和形式公正两个方面。比较香港与内地的信息内容管制法律,可以发现香港的制度强调程序公正,通过司法裁决来判断“淫”与“不淫”,进而予以分别的法律处理。内地的体制则力图通过对实质性构成要件的界定直接指导行政执法,缺乏对程序的规范。那么究竟哪一种模式更好呢?
  其实,何为“淫”、何为“不淫”,在任何社会都很难一概而论,特别是对于类似“情色版”一类处于模糊地带的内容,不同价值观和文化背景的人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断,“实质正义”因而也就成为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东西。界定“淫秽”并非如想象般容易——再具体的标准,也很难完整的包容各种情形。对于如此困难和需要个案判断的话题,如果采用实质性规范的思路,由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判断和处罚,只会造成两个后果:一是因为标准不可避免的模糊,而使所谓“软黄色”信息四处泛滥;二是为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提供便利,进而使人们回避本来有益的话题,甚至谈“性”色变。中大学生报的个案之所以愈演愈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中文大学校方在司法裁决前,就急忙对学生作出负面评价,而影视处有选择地送检相关信息,也引起人们对形式公正的疑虑。
  必须认识到,“性”从来就是和爱情、健康、家庭、社会密切联系的人生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不可能不思考、不谈论它。在对此类信息的管制上,追求实质正义的最佳途径恰恰是对形式正义的强调。只有提供充分、明确和可纠错的程序,同时保证任何一种价值观都可以在相同程序下获得表达,才能融合各方观点、维护社会稳定,也才能建立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基于这一理念,笔者认为,应该将保障个案公正公平的司法认定程序(或者类似行政听证一类的“准司法”)作为信息内容管制的核心。与此同时,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将可能导致青少年误解但对成人无害的信息予以明确标识,并限制其流通方式和范围,从而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在这一新的体系下,思想的自由和正当信息的传播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尊重,而行政机关的注意力也才能集中到对已经被认定为淫秽的信息的查处上,而不必再身兼认定与执法的双重角色。
 
(本文经整理完善后,发表于《检察日报·绿海副刊》,点这里看)

《中大学生报》事件进展

  《中大学生报》的网站无法访问了,不知道是官方关闭的还是被拒绝服务式攻击导致的。学生报最近遭到狂轰滥炸,说其中的文章涉及淫秽,然后香港有关行政当局根据程序进行调查,将学生报其中几期定为和《藏春阁》等色情杂志同一级别的“二级”刊物,引发学生强烈反弹,接着又有人假冒校长签名声讨学生报,最搞的是,有208人向行政当局举报《圣经》不雅,指其中涉及强奸、吃粪便、吃人肉等内容,事情闹得越来越大,《大公报》等报纸自己惹的事,现在造成社会分化,收不了场,又跳出来谈稳定,相当地弱智,还不如嘻嘻TV,建议领导对其季度考核为“不合格”,免发奖金。

  在中大内地学生学者的“人间仙境BBS”(BTW,这个BBS竟然实名制)上,有一个帖子非常典型地体现出一些中国人发自内心的管控言论的欲望。这个帖子的发起人显然是针对论坛中活跃的一个叫Millren的性别研究者而去的,但这个性别研究者很冷静地在参与讨论。全帖之中,

还真就不只是那层膜

Loud and Proud!  今天徜徉在网络中,看到胡缠老师严肃地批评一个决定前往拉萨破处的女孩:“在拉萨这样的海拔上,人们吸氧都比较困难,要在这个高度完成破处,对双方体力意志都是个考验,还请三思……此观点本人绝对赞同,并且还准备俗气地依其句法引申之:在中国这样的环境里,人们讲出生殖器三个字都比较困难,要在这个氛围下教导和学习性知识,对各方的意志品质都是个考验,还请三思……。

  比如说我,也一度(不是百度)认为既然大家都是明事理的人,那么只要晓之以理,把处女膜的不重要性说清楚,就算是再有处女情结的人也会动之以情,和万恶的封建道德说拜拜的(虽然其实也不一定关封建什么事,但是反正它被戴了很多年的黑五类的帽子了,所以也就不好意思再委屈下)。可惜几经实践,发现其实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这个教育还得从娃娃抓起,一旦人家已经在某种语境里发育成熟,那么即使她是个女的,你也很难让她放弃伟大的处女膜崇拜。

  道理很简单,举个例子就明白了,假设你对吃屎很厌恶,就如同有些人一听见婚前性行为就觉得很低俗一样,那么即使我能够用简单的逻辑和平实的语言向你解释吃屎有益于身体健康,估计你不但完全不会因为我苦口婆心地论证而去吃屎,而且还会把我迅速地当成一泡屎,至少是敬而远之。当然,这个例子只是为了说明性教育乃至女权运动中遭遇的心理学障碍,以我有限的知识而言,吃屎是不值得提倡的。

  无数经验证明,处女还真就不只是那层膜。遥想20岁以前的我,也一度(不是百度)多少有过那么一点处女情结,例如对某女一直心向往之,但后来得知其业已与人有过一腿,兴趣顿时大为降低。用某顽固坚守处女情结者的话说:你如果知道自己的牙刷被别人用过,即使清洗得很干净了,你心里是什么感觉?尽管从逻辑上讲,这个比喻和安全套回收后制作成口香糖的段子一样荒诞,但说实话,心理学在很多时候还真就是非理性的东西。如果不经历点风浪、不多读几本好书,那么即使你想得通,却也未必就能看得开。

香港法例第390章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第 390 章 –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 – 詳題 – 30/06/1997
  • 第 1 條 – 簡稱 – 30/06/1997
  • 第 2 條 – 釋義 – 01/07/1997
  • 第 3 條 – 本條例對某些影片等不適用 – 07/07/2000
  • 第 4 條 – 評定類別及條件的生效日期 – 30/06/1997
  • 第 5 條 – 審裁委員小組 – 01/07/1997
  • 第 6 條 – 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委出 – 30/06/1997
  • 第 7 條 – 審裁處成員 – 30/06/1997
  • 第 8 條 – 審判權 – 19/12/2003
  • 第 9 條 – 豁免權 – 30/06/1997
  • 第 10 條 – 審裁處指引 – 30/06/1997
  • 第 11 條 – 權力 – 30/06/1997
  • 第 12 條 – 與審裁處有關的罪行 – 30/06/1997
  • 第 13 條 – 物品呈交審裁處的方式 – 01/07/1997
  • 第 14 條 – 暫定類別 – 30/06/1997
  • 第 15 條 – 全面聆訊的要求 – 01/07/1997
  • 第 16 條 – 全面聆訊須公開舉行 – 30/06/1997
  • 第 17 條 – 對物品的重新考慮 – 30/06/1997
  • 第 18 條 – 關於出版人等發出評定類別通知的規定 – 30/06/1997
  • 第 19 條 – 關於司法常務官發出公告的規定 – 19/12/2003
  • 第 20 條 – 司法常務官須備存儲存庫 – 30/06/1997
  • 第 21 條 – 禁止發布淫褻物品 – 07/07/2000
  • 第 22 條 – 禁止向青少年發布不雅物品的規定 – 30/06/1997
  • 第 23 條 – 禁止展示不雅事物 – 07/07/2000
  • 第 24 條 – 發布不雅物品的限制 – 30/06/1997
  • 第 25 條 – 有關暫定類別的罪行 – 30/06/1997
  • 第 26 條 – 禁止發布第III類物品 – 30/06/1997
  • 第 27 條 – 發布第II類物品的限制 – 30/06/1997
  • 第 27A 條 – 禁止管有不雅物品以供發布 – 07/07/2000
  • 第 28 條 – 以公益作為免責辯護 – 30/06/1997
  • 第 29 條 – 審裁處的專有審判權 – 19/12/2003
  • 第 30 條 – 上訴 – 01/07/1997
  • 第 31 條 – 聆訊上訴的程序 – 01/07/1997
  • 第 32 條 – 與發布有關的推定 – 30/06/1997
  • 第 33 條 – 某些事項的證明 – 30/06/1997
  • 第 34 條 – 根據手令而作的搜查及檢取 – 30/06/1997
  • 第 35 條 – 持有手令人員的附帶權力 – 30/06/1997
  • 第 36 條 – 香港海關人員的檢取行動 – 30/06/1997
  • 第 36A 條 – 警務人員的檢取行動 – 30/06/1997
  • 第 36B 條 – 督察的檢取行動 – 30/06/1997
  • 第 37 條 – 遭扣留物品須呈交裁判官 – 30/06/1997
  • 第 38 條 – 妨礙行為 – 30/06/1997
  • 第 39 條 – 可予沒收的規定 – 30/06/1997
  • 第 40 條 – 沒收令 – 30/06/1997
  • 第 41 條 – 與沒收有關的程序 – 30/06/1997
  • 第 42 條 – 不雅事物的清除 – 30/06/1997
  • 第 43 條 – 與清除有關的程序 – 30/06/1997
  • 第 44 條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訂立規則 – 01/07/1997
  • 第 45 條 – 司法常務官的權力 – 30/06/1997
  • 第 46 條 – 規例 – 01/07/1997
  • 第 47 條 – (已失時效而略去) – 30/06/1997
  • 第 48 條 – (已失時效而略去) – 30/06/1997

自由的价格:推一下警察=10天;传播淫秽品收入近1000元=11年

  不想评论,只是想把最近的两件“小事”作为日志,记录下来,供老了欣赏——如果还活得到老了的时候的话。

  一是一位公民推了一名准备对其交通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警察一下,这事因为一个与本案无关的“女硕士”作为关键词,被炒得比较火。
http://www.sh.xinhuanet.com/2006-04/25/content_6842593.htm
http://shecan.net/bbs/cgi-bin/topic.cgi?forum=1&topic=426

  二是另一位公民在境外服务器上办了一个成人(淫秽)论坛,收了点钱被判刑的事,名气也不小,扯淡的媒体们用的关键词(大学生)同样与本案无关。
http://news.sina.com.cn/s/2006-04-30/15259760535.shtml
http://www.66law.cn/archive/news/2006-04-23/1540056240.aspx

  单看看这些用来吸引眼球的关键词,就知道中国是一个身份社会。不过这个地球人都知道,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这些“依法”作出的判决和决定深深教育了我——让我明白了“自由”是什么东西:
  推警察一下要拘留十天——虽然我至今
没找到犯的是哪一条,但这个处罚反正是堂而皇之地执行了,而且还在嘻嘻TV上得到了肯定。
  在网上传播淫秽品,收了不到1000块,要被关十一年——这显然是丧失了判断能力的法官为了不犯错误,机械套用
某个其实本身就有问题的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