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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杭州律师状告百度索赔百万人民币”的新闻

  最近有一个“杭州律师状告百度索赔百万人民币”的新闻。根据网易新闻,此案原告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力,他在百度搜索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自己姓名等关键字时,发现竟然可以查询到自己的邮件,在尝试了百度快照功能后,还可以阅读邮件的全部内容。郭力随后向邮件服务商反映了这一情况,得到的答复是邮件服务器缓存被百度的搜索程序“非法搜索”,致使邮件内容被链接并公开。郭力认为,邮件服务商与百度共同侵犯了他的秘密通信权,并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各自网站首页连续30天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对这个案件,于国富律师有一些评论(我已经加入了我的网摘),很有道理,不过还可更深入一些。我觉得,电子邮件本来就不应该被搜索,而不是过滤不过滤的问题。所以说,在邮件服务商,如果把页面安排成普通的页面,让搜索引擎不能识别,那么就是邮件服务商有过错;而在搜索引擎,如果邮件服务商已经做了适当的反搜索设置(例如:设置了阻挡搜索引擎爬虫的robots.txt,对缓存进行了处理等),则责任就是搜索引擎的。如果能证明搜索引擎的爬虫不守规矩,违反技术标准抓取页面,那就更能证明其过错了。

更深入地分析可以发现,本案还不但是上述的事实证据问题,还有一系列法律标准的判断问题。例如,对原告而言,是否只需要证明自己的隐私由于被告的行为被披露了就足够,而转而由被告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还是说,原告必须自己证明被告的行为有过错?等等。。。时间有限,就不多说了……等案件判决书有了再说吧。

垃圾网站展览馆

  从今天起,将到我这里发垃圾广告的各种垃圾网站记录下来,同时将这些网站上的其它可疑违法行为一并陈列(鉴于这些网站发垃圾信息,他们网站页面有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没事不要随意进入我列的地址)。如果各位的Blog也被骚扰,请在我这里留言,告知垃圾信息在你网站上的地址,我去查看后加进这篇日志。(07年4月25日)

071116 Update:点此看本站过滤的词汇列表。
070507 Update:今天起,不仅记录发垃圾广告的网站,而且还记录大规模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的网站,此外由于被展览的网站可能随时改邪归正,所以法豆只能保证在加入当天,该网站存在侵权行为或者发送了垃圾信息。如果被展览网站纠正了错误,请来邮件或者在下面留言告之。
070428 Update:展品中的红色字符为垃圾关键词,可放进您的网站过滤列表内。另外,也可将它们的地址列如列表内,也能有效控制垃圾信息。
今天起,统一编号,格式为:XXXYYMMDD,前面三位为垃圾编号,后面六位为发现的日期。

 

022080411
中国开门网 www.com51.com 这个网站只有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号,却大肆从事经营性电子商务业务,且长期、高频率地滥发垃圾邮件,在接收者声明不愿接收后仍不罢休。其号称有全新的业务模式,其实完全没有创新,让不懂网络的厂家付费而已。

台湾:电脑网路內容分级处理办法

名  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聯機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聯機服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 :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服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 :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論文
第3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4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流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流覽。
 
第5條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流覽者之年齡。
 
第6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流覽」意旨之文字。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系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臺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第7條  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流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流覽者,亦同。
 
第8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流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9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辭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第10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臺灣網際網路協會訂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四年来至少发了3000封邮件

Notification by E-mail  根据Foxmail的数字统计了一下,从2002年7月到今天的1500多天中,我的这台破电脑至少发出1800封邮件,(不包括抄送,每封都是自己写的!)平均每天1.2封左右。这些邮件总共大约有300M,平均每封约170K左右。

  上述数据还不包括通过webmail发出的、内容不值得保留被删除的、其它电脑里发的。如果加上这些的话,估计邮件总数会到3000封以上。按平均每封邮件5分钟计算,发这些邮件约需要250个小时,31.25个工作日。按照五天工作日算,大约一个月半的工作时间。如此连续不断的高负荷劳动,按照每个月2000块收入计算不算多,一个半月3000块。只有人是发不了邮件的,还需要生产资料:按5000块一台电脑(其实我的是IBM笔记本),5年的使用寿命计算,一个半月折旧为120块;都不是小邮件得用宽带,包月大概要100块,一个半月150块;发邮件要办公地点,中等城市里的写字楼至少每平米30块/月,要两平米一个半月就是90块;办公还要喝点茶水还要拉屎撒尿每天总共3块共90块。因此发这些邮件的成本至少是3450块(不包括其中的知识产权)。

中国互联网立法一览

来源:中国网

网络管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全文)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8月1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2002年6月29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10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2000年11月10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6月26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2月1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月8日)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4月3日)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2000年4月29日)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1999年10月)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6年4月3日)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3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域名管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24日)
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2000年8月15日)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9日)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6月3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
网络安全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免费邮箱中附带的广告——法律解释问题还是立法思路问题?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实行已经有些日子了。有件事我一直想说,今天回朋友的邮件,又看到广告。所以就提一下。
  在通过WEB方式使用免费邮箱如网易、新浪、雅虎等发送邮件的时候,邮件内容中都会被加入一些广告。这个大家都见怪不怪。右边和下边都是我从朋友发给我的邮件中截下来的广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