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促进了什么?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促进了什么?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2007年12月1日通过。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关于“信息化工程建设”,尽管专章规定,但最基本的什么是“信息化工程建设”,则没有作出定义。装个软件算不算工程建设?装八个软件算不算?装了软件再买台电脑作服务器算不算?买了电脑再把电脑连起来算不算?连起来后再放到一间房间里算不算?这间房间是老的房间还是新修的房间?拉跟网线算不算?拉十根算不算?这样的模糊词汇,只会使法律规定变得极不确定——这是中国各种立法的老毛病了,表面原因在于没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立法,有也不能决定,能决定也学得不好;深层原因在于立法过程完全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公开参与。无论如何,综合该章各条款,似乎这种“工程建设”包括“使用使用政府投资”的和“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第十三条),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不需要。对于所谓“信息化工程建设”,该条例强制性规定保修制度,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保修的内容没有限制,使用政府投资的,则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五条)。

  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这一章总的来讲,似乎是希望解决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共享,这一点值得称赞。同时还要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通过网站公开。这一强制性规范如果真的得以执行,意味着所有涉及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网站将进行一次全面的升级。这个地方,是该条例中不多的“促进”信息化的实质性举措之一。

  关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这一章从名字上看,让人以为规定的是对“技术”的推广,但内容则超越了这个层面,还包括对“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商业”的活动”的规范。或者换句话说,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规范。其要点在第二十六条:“……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关门吧,淘宝、易趣等网站在北京的店主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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