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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取证只有公证一条路吗?

  网络日益深入生活。从小打小闹的Q币到真枪实弹的网络银行,从个人之间的著作权、名誉权纠纷到企业之间的专利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各个领域都越来越与网络密切关联。在以前的日志里,我猜想过十年后的网络和法律,其中说十年后将呈现“无法(律)不(涉及)网络”的情形,这一点应该是越来越确定了。既然各式各样的法律纠纷都会涉及网络,那么网络取证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也就越来越重要了。

  对于信息网络上的证据,尤其是网站页面上通过图片、文字等视觉或听觉途径传递的信息,人们往往习惯于采用公证的手段对其予以证据保全。实践中之所以大量采用公证证据保全,是因为网站页面内容很容易被删改。我写过一篇名为“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件公证证据保全应注意的事项”的帖子,对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互联网上的证据的操作方式进行过简单总结。而今天要提出来的问题是:网络取证是不是只有公证一条路?

  当然不是。

  公证只是一种对既存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其具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相对专业的人员,所当这种证明与其它证据发生矛盾时,如无其它证据证明公证过程存在瑕疵,其证明效力相对要高一些。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网站页面上的任何证据,都需要进行公证,也不意味着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经过公证的网站页面,就一定能否定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证据。

[转载+原创]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件公证证据保全应注意的事项

  这是整理自用的网络公证手册的一部分草稿,其中引用了吴浩仑律师文章《网络纠纷案件公证之兵家大忌》的一部分(文中均已用绿色注明并链接到来源网址),转载者请注意,引用吴浩仑所撰部分请直接标明来源网址:http://www.lawyerwu.com/data/2004/0313/article_724.htm

  网络上公证证据保全,可以用于以下种类的纠纷形态:(1)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2)网络域名归属的纠纷;(3)互联网上言论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或商业秘密的案件;(4)涉及交易行为的互联网服务(如网上购物)等。其中第(1)、(2)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的发生率已经较高,目前各地法院已先后受理了很多起相关诉讼;(3)、(4)两类案件的发生率目前处于明显上扬的趋势,也已经从北京、上海等中心城市向全国辐射。以下结合各地经验和一些资料,首先探讨上述第(1)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