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取证只有公证一条路吗?

网络取证只有公证一条路吗?

  网络日益深入生活。从小打小闹的Q币到真枪实弹的网络银行,从个人之间的著作权、名誉权纠纷到企业之间的专利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各个领域都越来越与网络密切关联。在以前的日志里,我猜想过十年后的网络和法律,其中说十年后将呈现“无法(律)不(涉及)网络”的情形,这一点应该是越来越确定了。既然各式各样的法律纠纷都会涉及网络,那么网络取证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也就越来越重要了。

  对于信息网络上的证据,尤其是网站页面上通过图片、文字等视觉或听觉途径传递的信息,人们往往习惯于采用公证的手段对其予以证据保全。实践中之所以大量采用公证证据保全,是因为网站页面内容很容易被删改。我写过一篇名为“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件公证证据保全应注意的事项”的帖子,对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互联网上的证据的操作方式进行过简单总结。而今天要提出来的问题是:网络取证是不是只有公证一条路?

  当然不是。

  公证只是一种对既存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其具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相对专业的人员,所当这种证明与其它证据发生矛盾时,如无其它证据证明公证过程存在瑕疵,其证明效力相对要高一些。但是,请注意,这并不意味着,网站页面上的任何证据,都需要进行公证,也不意味着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经过公证的网站页面,就一定能否定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证据。

  举个例子,张三的网站上提供了盗版软件的下载,软件的版权人李四看到后,将网站页面和下载过程打印出来,在访问网站和打印页面的过程中,王五和赵六一直在旁边。此后,李四并没有去做公证。在收到起诉书后,张三将相同地址的页面进行了修改,去除了其中的盗版软件链接,并将自己服务器里提供下载的软件予以删除,然后到公证机关对这个页面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那么,张三的公证书是否能否定李四所打印的网页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呢?当然是不能的,公证书只能证明网站页面在公证时的状态,但不能证明此前的情形。此前的事实已经由王五和赵六的证人证言及李四所打印出的网页所证明及互相印证。

  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人们对网络技术的盲目认识。从证据的可追溯性上来讲,网络上的行为的可追踪性比许多通过其它媒介做出的行为要更容易追溯。并非任何在网络上发生的事件都一定要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才能提交到法庭作为主张自己权利的依据,这个道理就如同并非任何在现实生活中的证据都一定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才具有证明效力一样。再举个例子,一个BBS上出现了侵害某乙名誉权的信息,信息是由该BBS上昵称为小花猫的注册用户发出的,这个帖子被证人A和证人B看到,且证人B看到的时候,这个页面显示被访问量有10000次,而某甲在早些时候又已经对证人C和证人D披露过自己就是该BBS上的“小花猫”,或者虽然没有向C和D透露过,但通过查询BBS的访问记录发现:“小花猫”曾多次访问这个BBS,其访问时的IP地址主要有两个,而这两个地址又正好是某甲的办公室和家的网络IP地址。那么,即使这些证据中,没有一个经过公证,即使“小花猫”在此后删除了帖子中侵害某乙名誉权的内容,某甲侵害某乙名誉权的事实,也是可以被认定的。

  可能有人会认为上面这些证据都有很多漏洞,然后从技术的角度分析种种可能性。比如第一个例子中,如果李四对自己的电脑做了手脚,他的确有能力表面上访问的是张三的域名,实际上却在浏览器中载入了另一个网页。再比如第二个例子中,其他人也可能盗取某甲的帐号和密码,甚至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某丙是某甲的同事,他与某乙有矛盾,有一天发现某甲办公室的电脑上浏览器没关闭,且处于登陆状态,于是就以某甲的昵称“小花猫”的名义,在BBS上发布了侵害某乙名誉权的信息。

  提出这些可能性本身没有错,但问题在于,在公证保全了某种证据后,这些可能性仍然是存在了。公证只是对某一特定证据的保全,证据本身所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无论是否公证,都不被影响——换句话说,证据保全公证的目的,仅仅是证明某种可能会灭失或消失的证据曾经存在过,以及存在当时的状态是什么,至于被保全的证据究竟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则是另一回事。

  事实上,在刑事诉讼领域,网络上的犯罪证据都不存在通过公证来保全的问题,公安局的强大威慑力和公信力已经足以使其通过技术手段侦察鉴定的证据在法庭上获得认可,也足以使其他人不敢随意删除或者修改涉案的计算机信息。既然涉及定罪量刑,直接可能导致被告的公民基本权利丧失的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保全都不是必要的,那么民事诉讼中,当然也应当认可任何可以用以证明事实的发生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等。而如果被告要否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也必须对他提出的主张提出反证,否则无论是否经过公证,这些证据只要在盖然性上占有优势,就应当成为案件判决的事实依据。

  除了公证之外,律师见证也完全应当被承认为一种证据保全的途径。律师的职业资格和律师的专业技能,保证了其可以公正诚实地对其所见的网页的情况进行证明。(其实,如果司法制度完善的话,哪怕是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也是可以做这个工作的——这个主题稍微复杂点,涉及到整个中国的法治问题,按下不表)

  总之,随着人们的工作生活与网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是到了破除网络取证必须公证保全的迷信的时候了。

本文图片来源:http://www.flickr.com/photos/chibikuma/195172951/,如果您进去后看到的只是红叉叉,说明您被伟大的防火墙隔绝在中华局域网(Chintranet,声明一下,这个词是我发明的)内,请点这里得到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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