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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2008)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1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寿福,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622198010040530,大学文化,北京市海淀区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融域家园4号楼2单元1202房,捕前系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系教师。因本案于2007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华,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辩护人王冲,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二○○八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08)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寿福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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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按:这篇东西是2007年4月初写的,当时是想给《21世纪经济报道》或者相关媒体投个稿,所以在措词上比较认真,比起通常的网志来说,算是一篇比较"正规"的文章。无奈自己懒,竟然忘了此事,现在投稿时机已过,所以从《内参》中移出来,供有兴趣的朋友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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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财产”及“QQ盗号”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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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董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