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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二审维持原判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411/3848750.shtml

正义网北京4月11日电(见习记者 刘博)“开心”遭遇“李鬼”,谁真谁假?今天上午9点半,“开心网诉千橡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009年10月28日,“开心网”( kaixin001.com)管理方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网),以侵权为由,将另一“开心网”(kaixin.com)管理方北京千 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橡互联公司)和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网景公司)告上法庭。

2010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并未侵犯开心网(kaixin001.com)的注册 商标权,但千橡使用与开心网相同的“开心网”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开心网40万元,并不得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开心网不服该判 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葛峰:英国最高法院(UKSC)观察笔记(2011年3月)

20110301

日前,英国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在最高院使用twitter的指导意见。以往在阿桑奇保释听证案中,法官曾指出“实时文字报道须在法官认为不会干涉司法的施行及管理的境况下进行”,此次的规定的算是法院对实时报道范围的一次解释,这也是一直以来最高院致力于使法院变得“accessibility”(平易近人)的结果。

20110304

英国最高法院招募志愿者:今年5月起,最高院进入庭期(term),期间每月的一个周五,学生将会有机会进入最高院参观并在内举办辩论会。最高院现征集志愿者辅导他们的辩论。

20110307

日前,BBC4台以“正义的缔造者:国土上的最高法院( ‘The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 Justice Makers’)” 为名播出了一集时长60分钟的,有关英国最高法院的记录片。在片中4位大法官(LADY HALE\LORD PHILLIPS\LORD KERR\LORD HOPE)向观众侃侃而谈,纵论司法的性质和决策历程。对成立已经一年有余的英国最高院有兴趣的朋友可找来看看。只是似乎没有完整版。

20110310

NEW LAW JOURNAL新近文章简要述评了UKSC在2010年的工作情况。文章认为UKSC工作任务繁重;涉人权案件多,“准宪政”属性凸显;上诉人胜率高;更加公开;直播庭审不够;更进取有力,但未够足够时间评价其对宪政平衡的影响;司法人员的多样性和行政机构对司法机构人员组成的影响值得关注。

【判决书段落标记】美国最高院的司法意见书没有段落标记,一方面是受引证蓝皮书的影响,一方面是历史的原因。他们相信WEST的国家案例汇编的页码会方便引用,所以傲慢的美国人没有采用标记。在英国,段落标记是为帮助中立研究引用的,标记兼具审美和引用功能作用。加拿大甚至在段落标记上加注了网页深度链接。由此,爱尔兰也该提供段落标记了。

【沉默的法官1】据NEW YORK TIMES报道,美联邦最高院的托马斯大法官最后一次在口头辩论阶段发问已经是5年前的事了。托马斯大法官的“沉默”引发了口头辩论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性的争论。口头辩论一直被认为是辩护的关键环节。可是如果法官对律师提出的口头意见毫无反应,这是否意味着他们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就行了?

【沉默的法官2】有人认为,口头辩论可以使法官从简要的辩护意见里看到律师详细的辩论思路;还有人认为,法官可以直接从律师的论战和自己的发问中获得有关问题的答案;更有有学者认为口头辩论并不是大而不当的形式化的东西,它可使公众看到法官的思考过程。

【沉默的法官3】有争议的是:有关口头辩论的意义的争辩似乎更容易发生在美国的最高院,在英国,这种争辩几乎没有必要。在美国,大法官们虽然习惯于支持与自己的思想偏好对胃口的辩论意见,但他们更多的还是倾向于支持更好的辩论意见,美国的大法官注重政治上的中立和客观。可是,在熟悉英国最高院的人的眼里,大法官更注重辩论意见的分量。

【沉默的法官4】大法官的“沉默”不仅事关口头辩论,它还涉及大法官的“政治性”问题。NEW YORK TIMES认为美国的大法官们比英国同行更“政治性”。英国没有沉默的法官,只有较少和较多介入辩论的法官。

【沉默的法官5】这还涉及媒体对大法官的关注的问题,美国的报章对大法官的言行的进行长篇累牍的追踪和报道也许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更强的政治性有关,与英国同行相比,他们更为公众所知悉,更具争议。GRISHAM的《塘鹅暗杀令》是围绕美国最高院法官的任命所展开的,但是这种小说不太可能选取英国的大法官们作为素材。

【沉默的法官6】英国最高院设立的目的在于使法院更平易近人,更公开,使法官进入公众的视野,让公众了解司法机构的功能与作用。虽然英国大法官们还没有像美国的同行那样被聚焦在媒体中,但随着媒体和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兴趣的增长,英国的大法官们该从美国的同行那里学会如何面对镁光灯的闪烁了。

20110311

【最有趣的大法官1】波士顿大学法学教授WEXLER通过研究法庭记录中记载的庭审过程中出现的“笑声”的次数,得出结论:斯卡里亚是最有趣的大法官。RYAN MALPHURS则通过研究庭审中笑声出现的具体情境,结合心理学及传播学理论,细化和推进了这一研究,结论依旧是斯卡里亚大法官最有趣。最严肃的大法官是谁?嗯,当然是“沉默”托马斯大法官。

【最有趣的大法官2】RYAN MALPHURS研究结果前三名是:斯卡里亚,布雷耶,罗伯特斯。庭期内的131次笑声中,60次是由斯卡里亚大法官的发言引起的,布雷耶大法官30次,罗伯特斯大法官12次。

【最有趣的大法官3】RYAN MALPHURS发现大法官进行自嘲和“幽律师一默”比较多。在他之后,新的观察发现新晋的艾琳娜·卡根大法官也很幽默,很有潜力在榜单上排名靠前。不苟言笑的艾里托大法官有时也会偶发惊人之语,当斯卡里亚大法官在讨论法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含暴力内容的电子游戏的案件中,问及第一修正案的起草者是如何考虑政府对暴力内容的限制界限时,他插话说:“我认为斯卡里亚大法官是想知道麦迪逊对电子游戏的看法”。

【最有趣的大法官4】有网友讲了个段子:有个年轻的律师在口头辩论中,经常把台上的九位大法官(JUSTICE)误称为JUDGE。斯卡里亚大法官说,年轻人,任何律师都该意识到坐在这里的是JUSTICE,而非JUDGE.年轻人愈发紧张,斯蒂文思大法官安慰说:别担心,宪法也常犯同样的错误。

20110314

【大法官不好当】LORD PHILIPS习惯于5点起床工作,还经常在深夜醒来梳理脑海中浮现的焦点问题。他会经常失眠,因为“这工作是有智力挑战的,仅有体力的专注是不够的,你需要反复不断的琢磨它”。负责草拟主要法律意见,意味着繁重的阅读与书写,LORD HOPE会离开伦敦另寻他处以便安静的书写。LORD PHILIPS说“我们是普通人,当事人的痛苦我们感同身受”。

20110316

【法律教育与司法机构多元化】内殿律师学院就法律教育的未来与司法机构多元化进行研讨。与会者认为律师培训课程学生数量大影响教育质量,费用高阻碍中产以下的人学习法律,影响司法机构多样性。职业培训的高淘汰率和“因材施教”等问题的探讨饶有趣味。有人进言,法律职业虽然淘汰率高,费用大但与买彩票相比还是很划算的。

20110317

【名正则言顺】英女王近日签署授权令,决定最高院的每位大法官都将被称呼为LORD或者LADY,但这只是“礼节性”的称呼,并不意味着他们被任命为终身贵族。PHILLIPS对此表示欢迎,认为此举可以保持法官们称呼上的一致。此举在苏格兰已有先例,毕竟名正则言顺,就英国的现状而言,大法官们的称号不仅仅是仪式或面子问题,这可是履职的必要条件。

20110321

【法官的品质】首席大法官说,做为法官,要有才智,熟稔法律,但可能更重要的是具有应对世界的智慧,去感知和理解与我们背景不同的人。法官要有公平、开放的心灵,平衡的心态以及独立的精神,要有勇气去做正确的事情,即使这样做并不受欢迎,实际上,这些做法可能大多是不受政客、政府和媒体的欢迎的。
 
2011-03-25

【新任大法官】据泰晤士报报道,Sumption和Wilson爵士已被任命为新的大法官。他们分别接替退休的Saville大法官和转任MR的 Neuberger大法官。目前,大法官职位已暂无空缺。Sumption曾是大律师界的翘楚,但18个月前他的候选资格曾受阻碍,此次终于修成正果。 Wilson爵士曾是知名的家事法官。很奇怪,唐宁街10号和最高法院似乎还没有发出公告。

2011-03-28

【政府与法院的关系】在WL Congo判词中,在判定政府行为非法后,LORD Dyson微妙的说,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宣布政府正在执行的政策非法,是危险的也容易使法院陷入批评。卫报的社论说他是在给热衷批评法院判决的大臣们给予小小的警告。社论认为大臣们不该推卸自己的法律责任而去通过攻击维护正义的法官,来转移视线。

2011-03-30

【法官任命的方式】美国的法院从来就不缺戏剧化的事件。在以竞选方式选任法官的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法官们之间的谩骂事件被曝光,一位男性法官以相当激烈的言辞攻击了一位女法官。联想到以往的法官候选人们在竞选过程中的相互攻讦,似乎英国以非选举的方式任命法官还是相当明智的。政治模式介入司法看来问题多多。

没有了动物的自然不自然,没有了圆通的昆明不昆明——致仇和书记的一封信

图:圆通山内的明城墙,昆明最后的城墙。

仇书记,

  看到昆明市政府有意将圆通山动物园搬走的新闻,特地写信给您,请您反对这样的动议,作出不搬走圆通山动物园的决定。原因很简单:这会大幅度降低昆明市民的幸福感,也与您所倡导的“三山一水”规划背道而驰。

李子木:隔痒搔鞋•关于房子的无主题瞎扯

 

  “有一间自己的屋子,女人可以平静而客观地思考,然后用小说形式写下自己这一性别所见到的像蜘蛛网一样轻的附着在人生上的生活”。
  这是英国女作家Virginia Woolf的名言,早在上个世纪的早期她就被誉为是西方女性主义批评的理论先驱(以及“世界三大意识流作家”、“二十世纪现代主义与女性主义先锋”等等之类的头衔)。等到她和她的作品在世纪末的某一天悄然传入中国的时候,我身边一干面容姣好的文艺女青年便疯魔般的把这个英国女人的每一句只言片语奉为圭臬,继玛格丽特·杜拉斯之后,伊们找到了新的精神导师。
  站在我染色体的立场上,对于女性主义这种高端思潮多少是感觉有些“那个”的(尽管我真真正正不过是望文生义的一知半解而已),而我的朋友康小三算得上是其中的一个受害者。
  他那时的女友是一只颇具文艺气质的小海龟,爱听Pink Floyd和Bob Dylan,并且时不常的还会写出些“看那些容颜蔷薇般枯萎”之类悱恻的文字。伊爱着张爱玲,因为张爱玲说“出名要趁早”;伊爱着Woolf,因为Woolf说“一个女人如果想写小说一定要有钱,还要有一间自己的屋子”。
 
  伊抽烟的样子很好看。
 
  我的朋友康小三前二年凭借99房改的最后一缕春风成功的在我至今蜗居的小区里搞到了一套不大不小的房子,顶楼、朝南,阳光充沛、空气通透,并且花钱不多。那时的北市区还不像今天这样高楼林立,在秋日的黄昏凭窗远望倒也已经瞧不见了麦浪斜阳,周边四处的基建开挖扬起遮天蔽日的沙尘,偶尔某处残留的田埂上凭空点燃了一堆衰草却也拼凑出几分“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意思。
每当这个时候康小三便会拾起一把破旧的“老红棉”,情深款款给伊唱歌,“我恨我不能交给爱人的生命,我恨我不能带来幸福的旋律,我只能给你一间小小的阁楼,一扇朝北的窗,让你望见星斗”。
他对她说“你看我们是幸福的,因为我们有一所房子,尽管不能面朝大海,可就在窗台下面同样可以看见春暖花开”。伊的嘴角微微抽动了一下,伸手接过琴来简单的拨弄出一个小三和弦,然后轻声的说“就着你说的幸福,我们喝一杯吧。”
 
  伊走的时候正好赶上春暖花开的季节,半人多高的一只大号旅行箱消灭了她曾经在这所房子里存在过的一切证据。伊说这不是她的房子,伊说要有一所自己的房子才能独立的思考,从容的生活。
 
  “爱情,从来就没有过!”
 
  我的朋友康小三倒也没有在这件事情上表现出特别的情绪,好像甚至连醉酒的事迹都没听说。他先是向单位上申请了公休假期,在昆明各大书店搜罗来全部所能找到的Virginia Woolf的各类作品,然后在他那间顶楼、朝南、阳光充沛、空气通透的房子里没日没夜的读。最后在某个春意盎然的傍晚,他向农民工兄弟借来一把铁锹,在某小区施工工地一处荒草丛生的土包旁深深挖下了一个坑,然后把所有的Virginia Woolf扯开、点燃、埋葬。其状,甚具仪式感。
 
  “你全部的热情尚不足以炒熟一盘豆苗”。
 
  彼时旁边匐着一只性感的黑猫,目光如电,叫春不止。
 
  接下来的日子真是过得比飞还要快,我们奋不顾身的投入各自火热的生活,热情洋溢、疲惫不堪。其间康小三辞职两次、恋爱几回,吃饭、睡觉、抽烟、喝酒、加班、休息、读书、看报、停车、起步、聚会、闲聊、踢足球、看电影、写总结、听报告、上医院、泡夜场、买基金、炒股票,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等到中国的地产经济正式开始所谓越飞越高的时候,他毅然摒弃了生活中一切多余的兴趣爱好以及所有温良恭俭让的繁文缛节,然后义无反顾的投身到这场全民狂欢的泡沫海洋。于是乎这几年跟房地产有关的那点事儿他几乎一样也没落下,集资建房、单位团购、内部认筹无一不少,荷塘月色、南亚第一城、呈贡公务员小区无一不缺(甚至连云岭天骄、华西滨湖国际生态城这样的崴项目他居然也没有放过),从北市区到南市区到新城区,从住宅到商铺到写字楼,从改善居住到投资理财到以此为业。与此同时,这二年每一轮波云诡异的房产新政也全都叫他赶上了――户籍迁出、家庭唯一住房、营业税调整、限购令政策出台――人家康小三在什么山唱什么歌、干一行还真他妈是爱一行,钻研政策高精尖,解读政策稳准狠,每每倒叫我这个牛皮哄哄的半吊子资深公证员很是自惭形秽。再往后,垫资有之,抬房有之,融资担保有之、高评低估有之,阴阳合同有之,伪造不动产销售发票有之,我简直怀疑但凡跟房子沾边的那点破事儿到底还有什么是这个家伙不敢干的!
 
  “我不是中介!”
  “因为你没有店面没有印章没有执照没有经纪人资格美其名曰自由职业实际上就是个摆地摊的用昆明话说叫做散扁担,还是因为你从来没有要求我减免过公证费?”
  康小三说他其实是在享受倒腾房子中间的那个过程,他说在当今中国房子其实不是一件商品不是一件耐用消费品甚至不是一件生活必需品,他说通过房子看到了太多太多的宏观调控太多太多的刚性需求太多太多的通货膨胀太多太多的市场博弈,还有太多太多的虚情假意太多太多的尔虞我诈太多太多的人情冷暖太多太多的世态炎凉,他说这就是生活这就是感受这就是价值规律这就是市场经济这就是形而下的人生经验这就是形而上的精神追求,他说去他妈的布莱希特去他妈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人生就是大舞台房子就是大道具你要是喜欢你就来吧你要是不喜欢你也来吧反正演好你是一辈子演毗了你还是一辈子!
 
  大约是在半年以前,康小三曾经收到过那女孩自西班牙寄来的一张明信片,正面是萨尔瓦多·达利那幅著名的超现实主义作品《记忆的永恒》,背后写着“我在加泰罗尼亚的海滩。面朝大海,想起了你。”
  康小三盯着画面看了许久,内心如同挂在枯树上那面软塌塌的钟表一样逐渐摊开来。刚好这时候,“嘣”的一声,屋角的吉他突然把三弦给绷断了,音箱一阵子呜咽,世界重新归于平寂。
 
  于是康小三奋力抓起桌上一支大红色的彩笔,在明信片上狠狠的写下两个字――扯蛋!
 
  那年冬天,我到北京出差,约了康小三的前任女友在后海边上的一个小酒馆里见面。伊那时任职于某外国律师事务所,地点在国贸,主要从事的是IPO业务,整天跟上市融资、全球路演、标准普尔、纳斯达克打交道,小说是再也没写了。
  伊说现在租住在东三环边上的一套两居室,顶楼、朝南,阳光充沛、空气通透,月租5000,只是半夜的时候过道里总会吱嘎乱响,像闹鬼一样。伊把自己埋在沙发的深处,点一根纯白、细长的“三五”,昏黄的灯光下单薄得叫人心疼。 
  后来大家都喝大了,大半夜里还在后海的冰面上疯了一阵。
 
 
  深冬的后海,湖面僵硬如铁。

 

 

(全文完 )

华语音乐作者维权联盟致百度公开信

豆注:大家都喜欢公开信了哈。转载,纯粹学术研究用途。不代表本人观点。

http://ent.qq.com/a/20110406/000416.htm

百度公司相关负责人:

华语音乐作者维权联盟根据之前与贵公司音乐部总经理梁康妮小姐有关尽快展开音乐词曲著作权谈判的共识,现将谈判纲领及谈判代表公布如下。请贵方与我方联络确定谈判时间及地点。

谈判纲领:

一 下线。 百度必须首先中止任何与盗版音乐网站的深度音乐链接以及mp3频道之音乐服务,这是百度音乐正版化的唯一诚意前提。在公示已获得完整授权作品清单后再行上线,并于未来采用"先授权,再上线"的基本原则。

二 道歉。百度必须承认在过去十年的音乐搜索及服务领域,对于音乐著作权拥有人及音乐行业确有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

三 赔偿。百度必须赔偿过去十年中音乐著作权人从百度音乐服务所应得的合法收入。百度目前市值460亿美元,2010年度营收近80亿人民币,利润30多亿人民币。而对于每年为百度平均贡献20%以上流量的音乐搜索及相关服务(百度招股书上写的30%),百度前些年在音乐版权方面一分未付。近几年迫于压力开始与个别音乐版权人合作。唯有基于客观事实计算的赔偿,才能弥补音乐著作权人近十年的真实损失。

四 共谋发展。在以上三项获得百度有诚意有建设性的回复和行动之后,本联盟愿意联合所有成员以及音乐领域其他相关组织、企业和个人,与百度共商互联网音乐的健康商业模式,使百度音乐服务成为著作权人、运营方和消费者多赢的创新平台。

此四条"下线,道歉,赔偿,共谋发展"基本原则已获得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原则支持,并将做为本联盟针对互联网企业非法侵犯音乐著作权维权行动的长期基本纲领。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我们一定维权到底!

谈判代表:

谷建芬:著名作曲家,前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

高晓松:著名词曲作者。

小柯(微博) :著名词曲作者。

小虫 :著名词曲作者。

李偲菘:著名词曲作者。

支持单位: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华语音乐作者维权联盟成员:谷建芬、高晓松、张亚东、小柯、崔健、方文山、林夕、袁惟仁 (微博)、小虫、李思菘、李伟菘、金培达(微博)、谭盾(微博)、刘欢、栾树、李海鹰、陈少琪、殷文琦、李泉(微博)、郑钧、姚谦(微博)、光良、黄韵玲(微博)、伍思凯、周治平、钟兴民、付林、伦永亮、刘卓辉、沈黎晖、胡彦斌(微博)、李春波、左小祖咒、季忠平、黄小茂、林志炫、王晓峰、谭伊哲、萨顶顶、文雅、卢中强、安栋、崔恕、莫艳琳、戈非、沈庆(微博)、便利商店乐队、天堂乐队、李广平、杨培安(微博)等百名词曲作者。

华语音乐作者维权联盟

2011年4月6日
 

韩寒: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

豆注:韩寒这篇发表于3月26日凌晨4点的文章,到3月27日下午4点已经有41万的点击量。还不包括在新浪博客内部4573次转载的点击和更多的整个中文互联网上的点击。


原文载: http://blog.sina.com.cn/twocold

您好,李彦宏先生。

上周我和出版社的朋友沈浩波先生去山东的纸厂销毁已经印刷完毕的一百多万册《独唱团》第二期,三百多吨的纸和工业垃圾一起进了化浆炉。几百万的损失对您来 说可能是个小数目,但是对一个出版公司来说几乎等于一年白干了,那还得是国内数得上数的大出版公司。这个行业就是这么可怜的,一个一百多人的企业一年的利 润还不如在上海炒一套公寓,而且分分钟要背上“黑心书商”的骂名。但是沈浩波一直很高兴,因为他说和百度的谈判终于有眉目了,百度答应派人来商量百度文库 的事情,李承鹏,慕容雪村,路金波,彭浩翔,都是文化行业里数一数二的畅销书作家,导演和出版商,大家都很激动,准备了好几个晚上各种资料。

于是昨天开始谈判了,您派来几个高傲的中层,始终不承认百度文库有任何的侵权行为。你们不认为那包含了几乎全中国所有最新最旧图书的279万份文档是侵 权,而是网民自己上传给大家共享的。你这里只是一个平台。我觉得其实我们不用讨论平台不平台,侵权不侵权这个问题了,您其实什么都心知肚明。您在美国有那 么长时间的生活经历,现在您的妻子和女儿也都在美国,您一定知道如果百度开了一个叫百度美国的搜索引擎,然后把全美国所有的作家的书和所有音乐人的音乐都 放在百度美国上面免费共享会是什么样的一个结果。您不会这么做,您也不会和美国人去谈什么这只是一个平台,和我没关系,都是网民自己干的,互联网的精神是 共享。因为您知道这事儿只有在现在的中国才能成立。而且您也知道谁能欺负,谁不能欺负,您看,您就没有做一个百度影剧院,让大家共享共享最新的电影电视 剧。

您也许不太了解出版行业,我可以简单的给您介绍一下。1999年,十二年前,我的书卖18元一本,2011年,卖25元一本,很多读者还都嫌贵。您知道这 十二年间,纸张,人工,物流都涨了多少倍,但出版商一直不敢提太多价,因为怕被骂,文化人脸皮都薄。一本25元的书,一般作者的版税是百分之8,可以赚2 块钱,其中还要交三毛钱左右的税,也就是可以赚一块七。一本书如果卖两万本,已经算是畅销,一个作家两年能写一本,一本可以赚三万四,一年赚一万七,如果 他光写书,他得不吃不喝写一百年才够在大城市的城郊买套像样的两居室。假设一本书卖10元,里面的构成是这样的,作家赚1元,印刷成本2元多,出版社赚1 元多,书店赚5元。有点名气的作家出去签售做宣传,住的都是三星的酒店,来回能坐上飞机已经算不错了。出行标准一定还不如你们的低级别员工。最近几年我已 经不出席任何宣传签售活动了,但是在2004年前,我至少做过几十场各个城市的宣传活动,而在那个时候,我已经是行业里的畅销书作家,我从没住到过一次 300以上的酒店,有的时候和出版社陪同的几个人得在机场等好几个小时,因为打折的那班飞机得傍晚起飞,而多住半天酒店得加钱。这个行业就是这么窘迫的。 这个行业里最顶尖的企业家,年收入就几百万。出版业和互联网业,本是两个级别相当的行业,你们是用几百亿身价和私人飞机豪华游艇来算企业家身价的,我们这 个行业里的企业家们,我几乎没见过一个出行坐头等舱的。我们倒不是眼红你们有钱,我们只是觉得,你们都那么富有了,为何还要一分钱都不肯花从我们这个行业 里强行获得免费的知识版权。音乐人还可以靠商演赚钱,而你让作家和出版行业如何生存。也许你说,传统出版会始终消亡,但那不代表出版行业就该如此的不体 面。而且文艺作品和出版行业是不会消亡的,只是换了一个介质,一开始它们被画在墙上,后来刻在竹子上,现在有书,未来也许有别的科技,但版权是永远存在 的。我写这些并不是代表这个行业向你们哭穷,但这的确中国唯一一个拥有很多的资源与生活息息相关却没有什么财富可言的行业。尤其在盗版和侵权的伤害之下。 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 源,而不是现在这样,成为行业公敌众矢之的。因为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利益。我在2006年还和磨铁图书的沈浩波先生打过笔仗,为了现代诗互相骂 的不可开交,而现在却是朋友和合作伙伴。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

在我们这个行业里,我算是生活得好的。李彦宏先生,也许我们一样,虽不畏惧,但并不喜欢这些是非恩怨,我喜欢晒晒太阳玩泥巴,你喜欢晒晒太阳种种花。无论 你怎么共享我的知识版权,至少咱俩还能一起晒晒太阳,毕竟我赛车还能养活自己和家庭,但对于大部分作家来说,他们理应靠着传统的出版和数字出版过着体面的 生活。也许他们未必能够有自己的院子晒太阳。您的产品会把他们赶回阴暗的小屋里为了生活不停的写,而您头上的太阳也并不会因此大一些。中国那么多的写作者 被迫为百度无偿的提供了无数的知识版权和流量,他们不光没有来找过百度麻烦或者要求百度分点红,甚至还要承受百度拥趸们的侮辱以及百度员工谈判时的蔑视。 您现在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企业家,作为企业家的表率,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倘若百度文库始终不肯退一步,那我可以多走几步,也许 在不远的某天,在您北京的办公室里往楼下望去,您可以看见我。

                                                        祝   您的女儿为她的父亲感到骄傲

                                                                           韩寒

                                                                      2011年  3月26日

京大律师:无权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认定

   原文载: http://www.jdshlawyer.com/News_Read.aspx?Id=176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
        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问题的,按照《商标审理》规定的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一、适用要件
       认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但具有本标准之5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依该规定执行;
      (2)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3)系争商标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权。
      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二、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
      1.《商标法》第十五条的内容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规定,因此在对代理关系进行界定时,应当结合该条的立法目的,即制止代理人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解释。该条所述的代理人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商事业 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
      代表人系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2.代理关系结束后,代理人将被代理人商标申请注册,致使被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仍可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判定不予核准注册或者撤销系争商标。
代表关系结束后,对于代表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可参照前款执行。
      3.被代理人可用下列证据材料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或者商事业务往来存在的证据材料;
      (3)其他可以证明具有代理关系的证据材料。
      被代表人可用下列证据材料证明代表关系的存在:
     (1)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2)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
     (3)其他可以证明一方当事人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证据材料。
     三、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1. 被代理人的商标包括:
     (1)在合同或者授权委托文件中载明的被代理人商标;
     (2)如当事人无约定,在代理关系已经确定时,被代理人在其被代理经销的商品/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视为被代理人商标;
      (3)如当事人无约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经销的商品/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品/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则在被代理人的商品/服务上视为被代理人的商标。
      2. 被代表人的商标包括:
     (1)被代表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2)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
     四、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自己的名义提出的虽非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判定不予核准注册或者撤销系争商标。
     五、对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也及于类似的商品/服务。
     六、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限于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近似的标志。
     七、代理人、代表人取得商标注册授权的判定
     1.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所做出授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代理人、代表人可以注册的商品/服务及商标标志,且授权意思表示应当清楚明确。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明授权事实的存在:
     (1)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代理人、代表人所做出的书面授权文件;
     (2)其他可以认定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代理人、代表人做出过清楚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的证据。
     3.代理人、代表人虽然在申请注册时未取得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明确授权,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该申请注册行为进行了事后追认的,视为代理人、代表人取得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授权。
     八、利害关系人的判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系争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
    (1)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合法继受人;
    (2)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3)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于国富:从淘宝被判侵权看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演变

原文链接:http://b.lawyer8.com/?p=1152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了(2010)海民初字第1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淘宝公司与其会员店铺经营者张某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淘宝需要承担的仅仅是在一万元的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判决给整个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行业带来的震动不容小觑。该案中,淘宝虽然 针对权利人的投诉链接进行了删除,但是仍然被法院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不利,应当对权利人因此受到的扩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通俗来讲,这个判决表达出来的法官 意志是:交易平台不仅应当删除投诉人通知书中列举出的侵权产品及其链接,而且应当自行审查,并及时删除那些明显侵权的产品及其链接。

1、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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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手拍儿童乞丐可以在墙内被讨论得那么热烈,只能说明可以被讨论的随手拍太少了。BTW,争论“该不该拍”有啥意思啊,来来去去就那么几个观点。既没技术含量,又没知识产量,更不增长智慧。非要问我的观点,那么很简单:不要做该由警察做的事,如果非要做,就不要随手做。

– 推荐EllaChou “中美网络战争” :http://bit.ly/e2vWhW

– RT @copyright “White House will propose new digital copyright laws” http://bit.ly/eoGFoJ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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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11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的“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修改为“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中的“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修改为“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
第三十一条中的“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声明”修改为“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

以下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9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八月二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