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wgDog | 博铎法豆

地震,Again

  说明:顺着写的,没什么中心,可以略过不看。

  六月三日凌晨5时34分,云南普洱发生六点四级地震。这已经是一年来云南的第二次大地震了。点这里看一张28页的表格,记录了公元886年到1998年的272次大地震。作为一个云南人,对地震不会陌生。我开玩笑地跟朋友说过:“六级以下不算震”。其实那是因为我运气好,从来没有在地震中心待过。这次地震是一个浅表型的地震,震源距离地面只有十公里,所以尽管是六点四级,烈度应该不小。希望伤亡者能少一些。

  不过,在云南广阔的山川中,还真有一个地方没发生过灾害性地震,那就是昆明——从1600年有详细地震记录起到现在四百多年了,从来没有发生过强烈地震。1988年冬天云南澜沧—耿马发生7.6级地震,震中烈度达到12级,于是有谣言说昆明可能有大地震,全大院的人都跑到操场上去露宿,住了几天因为天太冷就又回家了。1995年丽江发生地震,昆明人很伤心,因为此后这个世外桃源为世界所知,不再只是云南人的专利了。当时有个笑话,据说是我的朋友的朋友的真事,他那天正在古城石板道上走着,忽然看见地上有个硬币,于是就蹲下去拣,可能是因为口香糖或者别的什么东西粘住了拿不下来,他一使劲,然后就地震了。2001年距离昆明很近的宜良发生4.2级地震,昆明有大地震的谣言传得满天飞,后来证明那的确是个谣言。1999年还是什么时候,大姚发生地震,我的同学张的家在那里,那是我第一次对地震有点着急(PS,2003年大姚再次地震,已经成功变身为武警的张同学光荣加入了抗震救灾的队伍中)。

  据一个自诩有地质知识的朋友跟我说,昆明虽然在地震带上,但是就是发生了强烈地震,损害也比较小,原因是昆明的南部有一个湖,名字叫滇池,滇池古代很大,昆明市区很大一部分以前都在水里,沉积的泥沙形成了现在的土地。这些土地在地震的时候就像个大海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地震的损害。

更正并道歉

  我前两天说了美国《2007知识产权保护法案》的坏话,洪祖运兄有不同意见,以下是他的留言:

豆兄,请允许我指出你的一点失误。在刑法中“attempt to commite a crime"的意思是“犯罪未遂”。
   
    比照我国刑法第23条
    Article 23 A criminal attempt refers to a case where an offender has already started to commit a crime but is prevented from completing it for reasons independent of his will.
   
    An offender who attempts to commit a crime may, in comparison with one who completes the crime, be given a lighter or mitigated punishment.
   
    我看过全文,这部法案的精神主要是修改版权法刑事部分实体部分的疏漏?(如第四条对未遂犯的增加)和程序法上与兰汉姆法案等不一致的发面如法案第三条建议 授权法院在版权案件中颁发“ex parte”令以扣留那些记录侵权人制造、销售或者收取事项的文件资料。好像不存在惩罚思想犯的问题。
    供您参考

  以下是我昨天下午看到留言后的答复:

非常感谢Hong兄的说明。我对刑法的了解非常少,还请您再说得明白一点点。
    
     你说的恰恰是提出修改动议的美国检控当局的理由,他们说:因为attempt to commit a crime和committed a crime一样,所以这么改没问题。
    
     我看不懂的就是他们的这个理由,不知道凭什么attempt to commit 和 commit 就变成一样的了??
    
     我只知道,这样修改,导致惩罚标准变严格了,原来清楚的标准,变得不清楚了,原来不是犯罪的,现在是犯罪了,而且究竟什么是犯罪,变得完全由检察官或者法官说了算了。比如:假设我想把自己买的软件除了正常备份外,再复制三份,但是(1)我正在复制过程中,被冲进来的警察抓住了;(2)我复制完了,但发现我复制的不是软件,而是我自己的照片,于是我扼腕叹息,在我的Blog上写:昨天实在是太笨了,本来想考贝某某软件的,居然弄错了还浪费我两张CD-R,然后警察就冲进来把我抓住了(3)我对全世界宣布说我准备复制三份软件,但是我不知道怎么操作电脑,所以请隔壁的布什同学教我操作,然后警察冲进来把我抓住了。
    
     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对于行为(1),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你冲进来冲得早了,因为没有新的复制件产生,所以我不会被惩罚;对于行为(2),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你抓错了,我又没考贝软件,没有新的复制件产生,所以我不会被惩罚。对于行为(3),警察你有病呀,我在学电脑呢!
    
     在修改后,对于行为(1),当然要惩罚。对于行为(2),我还是要被惩罚,因为我 attempted to copy the software;对于行为(3),我仍然要被惩罚,因为我已经在attempting to copy the software了。
    
     至于中国刑法为什么给翻译成这个样子,我不太懂刑法,不敢乱评价这两个有关“未遂”的翻译。也许你的理解对的,但是我还是看不懂,凭什么既遂就等于未遂呢?既然既遂等于了未遂,那还区分既遂未遂干什么?不是多此一举吗?
    
     退一步说,如果attempt to commit在美国法中,居然真的就等于commit了,那也不能这么修改,并且完全不必修改——按照总则的原则或者普通法确立的规则办不就行了吗?相反,如果在分则里改总则,就会导致逻辑错乱。怎么错乱?我们做个证明题:
    
     因为:attempt to commit sth. = commit sth
     所以:attempt to infringe = infringe
     将等式左右对换:infringe = attempt to infringe
     所以: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可以至无穷个attempt)
     又因为attempt to infringe = infringe
     所以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 infringe
   
     再次感谢!

健康小游戏:大家来找茬

大家来找茬是群众喜闻乐见的一种游戏,这种游戏将两张基本相同的图片放在一起,要求玩家找出图片上不一样的地方。经国家豆防组权威认证,这种游戏可以有效预防青春豆和自闭症。

图一:

图二:

都找出来了吗?答案在下面:

不听豆豆言,吃亏在眼前

前几天我才说的:是药三分毒,话还没凉呢。

标题:诺顿误杀导致系统崩溃 中文企业版用户成重灾区
http://www.techweb.com.cn/news/2007-05-18/194434.shtml

【TechWeb消息】5月18日,诺顿杀毒软件升级病毒库后,会把Windows XP系统的关键系统文件当作病毒清除,重启后系统将会瘫痪。瑞星公司表示,截至中午12点已有超过7千名个人用户和近百家企业用户向瑞星客户服务中心求助,更多用户由于系统繁忙无法打入电话。
  据瑞星方面介绍,已经有大型互联网公司受此影响,上千台电脑无法正常使用,公司内部几乎瘫痪,原因就是使用诺顿企业版而引起系统崩溃。
  瑞星安全专家表示,安装了MS06-070补丁的XP系统,如果将诺顿升级最新病毒库,则诺顿杀毒软件会把系统文件netapi32.dll、 lsasrv.dll隔离清除,从而造成系统崩溃。由于国外品牌的笔记本和台式机多数预装了Windows XP系统和诺顿杀毒软件,这些用户极其容易遭到此次“误杀”攻击,因此中国大陆地区将有数百万台电脑面临崩溃的危险。由于该次误杀只发生在简体中文版的 XP系统上,因此对国外用户几乎没有影响 ……

《中大学生报》事件进展

  《中大学生报》的网站无法访问了,不知道是官方关闭的还是被拒绝服务式攻击导致的。学生报最近遭到狂轰滥炸,说其中的文章涉及淫秽,然后香港有关行政当局根据程序进行调查,将学生报其中几期定为和《藏春阁》等色情杂志同一级别的“二级”刊物,引发学生强烈反弹,接着又有人假冒校长签名声讨学生报,最搞的是,有208人向行政当局举报《圣经》不雅,指其中涉及强奸、吃粪便、吃人肉等内容,事情闹得越来越大,《大公报》等报纸自己惹的事,现在造成社会分化,收不了场,又跳出来谈稳定,相当地弱智,还不如嘻嘻TV,建议领导对其季度考核为“不合格”,免发奖金。

  在中大内地学生学者的“人间仙境BBS”(BTW,这个BBS竟然实名制)上,有一个帖子非常典型地体现出一些中国人发自内心的管控言论的欲望。这个帖子的发起人显然是针对论坛中活跃的一个叫Millren的性别研究者而去的,但这个性别研究者很冷静地在参与讨论。全帖之中,

RSS所涉版权问题

RSS为网络资源共享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方法,但是其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也必须弄清楚,否则进入2.0、3.0乃至N.0时代的网站们,将面临新一轮诉讼风暴,时间有限,以下简单写几个问题的问答,信笔写来,思考得不成熟,希望有同好跟进探讨。

1、问:提供RSS地址,是否就意味着许可用户行使RSS所引用的网页内容的公共传播权或网络传播权?
答:如果没有相反证据,RSS地址只能在符合合理使用条件下使用(例如,用于用户个人的RSS阅读器上)。除非同时有专门的授权(如声明参加创作共用),则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仍不是默认许可给使用者。

2、网站(特别是BSP即博客托管服务提供商)提供RSS功能时,是否应该专门通知相关网页的作者?
答:是的。因为RSS功能可以导致某些聚合网站将本身不属于自己的内容简单地复制到自己的网站上供公众阅览,如上题所述,这属于侵犯版权,而部分BLOG作者可能根本不愿意非经其许可的、任何形式的复制或者传播,所以BSP如果提供RSS功能,应当事先通知作者,否则可能面临”帮助侵权“的法律风险。

3、那么BSP是不是只需要在用户注册条款中提及RSS即可?
答:不是很完备,因为有关RSS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这种条款的效力并非仅仅依靠用户点击就可以确立。此外,版权是从作品创作之时方产生,而在作品创作之前的概括授权许可属于合同关系,也就是相对权的范畴,这种相对权不能够对抗作品(如某篇日志)真正产生后,作者对作品的绝对权利。

4、站在BSP角度上,应该以什么方式才比较稳妥,防止今后的法律风险?
答:比较稳妥的方式首先是宣传,让用户了解到RSS的效用。大部分用户其实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被更多的人读到,所以大部分人是不会拒绝使用RSS功能的。当然,除了宣传以外,与用户之间就RSS功能达成协议也很重要,具体的方法是:在概括的用户协议条款之外,就 RSS问题专门向用户发送确认使用的邮件,把网站程序中设计为:只有当用户回复并确认了RSS的使用,RSS的功能才在用户的Blog上启动。

是药三分毒

  自从1990年开始发育到现在的5000多天里,我平均每年到诊所看病两次,各种住院的时间加起来不到四十天(包括SARS期间因为流窜回家被逮捕的十二天),也就是说,我99%的时间是在没有医疗看护的条件下存活的。

  SARS期间的事是这样的,三月底的时候,嘻嘻TV报道说北京从二月份就有SARS病了,而我当时正好在北京,看电视的时候考虑到最近有点嗓子痛合并胸闷,为了响应全民扫黄打非的号召,更因为我发自内心的社会责任感和发自内心深处的怕死情结,我毅然前往医院检查身体,并报告了自己去过疫区的事情,于是我迅速被双规,入住一间可眺望到精神病科的隔离病房。尽管第二天我的嗓子和胸脯就恢复了正常,尽管第四天专门管我的呼吸科主任就揭下口罩对着我猛打哈欠(顺便说以下,他是我见过最有魅力的活的医生,其魅力直逼美国电视剧里的房子医生),尽管第六天我的释放就已经获得了医院专家组的同意,但是我还是待了十二天才得以回家。原因是:此事非同小可,需要上级部门层层备案审批,据说我的名字和其它数千个名字一起,一度送达正部长级的官员办公桌上等待画勾签字,这样看来,运行效率已经相当地奔腾了。

  我另一次偶然住院,邻床的老先生就没那么好的运气,他得了前列腺肥大要做手术,这个病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手术也不痛苦,痛苦的是手术前的检查过程中,必须将铅笔粗的一根导管从尿道口插入,而这种插入必然带来炎症(为什么?你插一下试试就知道了),如果炎症严重,医生们为了保证到时候不出事情,就会拔出导管推迟手术。这意味着下次手术前就要再插一次,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期间的插入费用、消炎费用和拔出费用当然都是被插的人支付。年龄越大的患者,医生的胆子越小,所以老先生总共被插了四次,第四次听说还要再拔出来的时候,这位平时宅心仁厚、和蔼可亲的老先生终于忍无可忍,冲到窗前准备跳楼,听说后来医生们没办法,“冒险”做了手术,终于使老先生免去再插之苦。

  说这些,是要说明下面的道理:
  (1)虽然讳疾忌医的思想相当错误,但健康的体魄不是医疗监护出来的,而是从正确的习惯和适当的运动中得来的。
  (2)住院本身是要成本的,除了花钱外,还会限制你的工作效率,降低你抵御疾病的能力,甚至反而增加缓病的风险,危害你的生理和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