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作品展播:《铁扇公主》——1941年动画片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因此,1956年12月31日以前的电影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感谢在北京学汉语的瑞典兄弟Philip Jägenstedt,整理了一批此类作品并发到archive.org上。
出口转内销,播豆广播台特推出PD作品展播系列。今天播送第一集:1941年的《铁扇公主》,中国第一部有声动画片(点More进来欣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因此,1956年12月31日以前的电影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感谢在北京学汉语的瑞典兄弟Philip Jägenstedt,整理了一批此类作品并发到archive.org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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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帖子缘起于昨天和师兄李子木的聊天。当年横行于“榕树下”、结庐在“红袖添香”的他近两年忙于生计,疏离了网络,上网做的事情就是看新浪新闻和逛天涯BBS,对所谓豆瓣、WebN.0、RSS、YouTube等其实已经不新的东西都是只闻其名。基于超过十年的感情,我不能眼睁睁看着他“堕落”下去——趁吃饭的当口,写几句闷骚的话。
十年前,CNNIC刚刚诞生。
十年前,中国只有不到30万台计算机连入互联网,60万网民中绝大部分是男性和理科生,国际出口带宽仅仅25M!
十年前,野山闲水的“中国法官”是整个中文网络世界唯一的个人法律网站!
有多少人还记得1996年的“赢海威”?有多少人还记得1997年作为电脑“高端配置”的33.6K的“猫”?有多少人还记得1998年的“533.net”免费个人主页?有多少人还记得1999年的“my.yeah.net”域名转接服务?有多少人,还能想起那个“信息港”满天飞的2000年?
所以,估计十年后的互联网长什么样是很很困难的。我下述猜想的准确性,非常有可能等于零,所以仅供参考,欢迎批评:
我猜想,上面这张Web 2.0徽标集中的90%都将淡出人们的记忆。
我猜想,人们不会再记得一种叫“网线”的东西,“博客”、“分众”、“网站”甚至“Web”等单词也将成为古董,个人的任何信息需求都可以非常准确和高速地通过手持设备获得满足;
我猜想,诗歌和论文之外的通俗文字已经完全可以被自动翻译,语言不再成为信息沟通的主要障碍;
我猜想,端着本印刷出来的书看,即使不是极其奢侈,也将是相当小资的事情;
我猜想,最著名的不动产律师查找所有法律资料,与法庭的所有文书往来都可以通过他的手机完成,甚至一些本来必须到庭才能进行的程序,也将逐渐由网络代替——当事人到庭的目的,将越来越只是为了彰显法治的庄严;
我猜想,门票、车票、邮票将和粮票一样,成为八十年代生的人们缅怀过去的最好寄托,在城市里用纸币付款将成为孩子们耍酷的途径之一;
我甚至猜想,种植和更新人体芯片的铺子将和现在的美甲店一样稀松平常。
与技术发展相对应的,是制度的被迫跟进——尽管我学法律的,但比起技术进步来,却觉得这方面更难预测——这个东西和整个社会体制和社会文化息息相关——在新技术的浪潮中,掌控新技术的必然是已经位于社会优势地位的人群,他们当然会按照自己的利益,用手中的代码来改造法律。所以,以下猜想仅供娱乐,欢迎模仿:
我猜想,著作权保护仍将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但有关信息获取权和隐私权的纠纷将越来越多;(考虑到行政和垄断的结合未必能根治,本条可信度为0)
我猜想,商标制度(如果还叫商标的话)将不得不为个人全息形象提供合适的法律安排;(考虑到技术普及的成本,本条可信度为-5)
我猜想,“网络法”这个概念已经完全不存在,因为无“法”不涉及网络(考虑到立法的效率,本条可信度为-10);
我猜想,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中将包括专利和版权许可条款;很多动产的转移都将成为版权许可合同的附随义务或者从合同条款;第一起因操作系统病毒导致不动产所有人权利受损的案件将于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来可能性比较大的,考虑到不一定是海淀区法院管辖,所以可信度为-20);
我猜想,“远程强奸”等问题将继续使强奸罪保持其法科男生宿舍热点话题TOP10的地位;(考虑到思想解放和同学们的早熟,可信度为-50);
我猜想,司法考试中有关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的占分比重将大大超过合同法和物权法(考虑到彼时出题者的学术背景对比,本条可信度为-100);
我猜想,广播和出版准入制度即使仍然存在也将被束之高阁(考虑到嘻嘻TV新大楼的成本效益问题,本条可信度为-1,000);
我猜想,成人色情信息将在严格分级的前提下获得传播的正当性(考虑到国情,本条可信度为-10,000);
我猜想,在顺利建成和谐社会后,“集体关机”和“集体开机”都可能成为相当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在刑法附加刑中增加“剥夺开机权”将被写进学者的论文(sorry sorry,纯属娱乐,可信度-100,000);
我猜想,站岗值勤的交通警察将成为历史教材里的图片(考虑到首都大量开电梯的阿姨,本条可信度为-1,000,000);
……
五年前,我在硕士论文里相当闷骚地煽情说,“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总是比人们想象的还要快,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前行,宁可在认知真理的道路上成为新的追日者,也不因为感叹自己力量的弱小而彷徨却步。”现在对“真理”的看法变复杂了些,但企盼法律与科技共同进步的心,却似乎更迫切了。
说明:顺着写的,没什么中心,可以略过不看。
六月三日凌晨5时34分,云南普洱发生六点四级地震。这已经是一年来云南的第二次大地震了。点这里看一张28页的表格,记录了公元886年到1998年的272次大地震。作为一个云南人,对地震不会陌生。我开玩笑地跟朋友说过:“六级以下不算震”。其实那是因为我运气好,从来没有在地震中心待过。这次地震是一个浅表型的地震,震源距离地面只有十公里,所以尽管是六点四级,烈度应该不小。希望伤亡者能少一些。
不过,在云南广阔的山川中,还真有一个地方没发生过灾害性地震,那就是昆明——从1600年有详细地震记录起到现在四百多年了,从来没有发生过强烈地震。1988年冬天云南澜沧—耿马发生7.6级地震,震中烈度达到12级,于是有谣言说昆明可能有大地震,全大院的人都跑到操场上去露宿,住了几天因为天太冷就又回家了。1995年丽江发生地震,昆明人很伤心,因为此后这个世外桃源为世界所知,不再只是云南人的专利了。当时有个笑话,据说是我的朋友的朋友的真事,他那天正在古城石板道上走着,忽然看见地上有个硬币,于是就蹲下去拣,可能是因为口香糖或者别的什么东西粘住了拿不下来,他一使劲,然后就地震了。2001年距离昆明很近的宜良发生4.2级地震,昆明有大地震的谣言传得满天飞,后来证明那的确是个谣言。1999年还是什么时候,大姚发生地震,我的同学张的家在那里,那是我第一次对地震有点着急(PS,2003年大姚再次地震,已经成功变身为武警的张同学光荣加入了抗震救灾的队伍中)。
据一个自诩有地质知识的朋友跟我说,昆明虽然在地震带上,但是就是发生了强烈地震,损害也比较小,原因是昆明的南部有一个湖,名字叫滇池,滇池古代很大,昆明市区很大一部分以前都在水里,沉积的泥沙形成了现在的土地。这些土地在地震的时候就像个大海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地震的损害。
黄色是三原色之一,如果把黄色去掉,绿色就会变成忧郁的蓝色。
Yellow is one of the three original color.
Without yellow, green will turn blue.
以下为Flickr上漂亮的黄.丝.带图片。
See yellow ribbons in Flickr.com.

by mollyali

by Bert#
我前两天说了美国《2007知识产权保护法案》的坏话,洪祖运兄有不同意见,以下是他的留言:
| 豆兄,请允许我指出你的一点失误。在刑法中“attempt to commite a crime"的意思是“犯罪未遂”。 比照我国刑法第23条 Article 23 A criminal attempt refers to a case where an offender has already started to commit a crime but is prevented from completing it for reasons independent of his will. An offender who attempts to commit a crime may, in comparison with one who completes the crime, be given a lighter or mitigated punishment. 我看过全文,这部法案的精神主要是修改版权法刑事部分实体部分的疏漏?(如第四条对未遂犯的增加)和程序法上与兰汉姆法案等不一致的发面如法案第三条建议 授权法院在版权案件中颁发“ex parte”令以扣留那些记录侵权人制造、销售或者收取事项的文件资料。好像不存在惩罚思想犯的问题。 供您参考 |
以下是我昨天下午看到留言后的答复:
| 非常感谢Hong兄的说明。我对刑法的了解非常少,还请您再说得明白一点点。 你说的恰恰是提出修改动议的美国检控当局的理由,他们说:因为attempt to commit a crime和committed a crime一样,所以这么改没问题。 我看不懂的就是他们的这个理由,不知道凭什么attempt to commit 和 commit 就变成一样的了?? 我只知道,这样修改,导致惩罚标准变严格了,原来清楚的标准,变得不清楚了,原来不是犯罪的,现在是犯罪了,而且究竟什么是犯罪,变得完全由检察官或者法官说了算了。比如:假设我想把自己买的软件除了正常备份外,再复制三份,但是(1)我正在复制过程中,被冲进来的警察抓住了;(2)我复制完了,但发现我复制的不是软件,而是我自己的照片,于是我扼腕叹息,在我的Blog上写:昨天实在是太笨了,本来想考贝某某软件的,居然弄错了还浪费我两张CD-R,然后警察就冲进来把我抓住了(3)我对全世界宣布说我准备复制三份软件,但是我不知道怎么操作电脑,所以请隔壁的布什同学教我操作,然后警察冲进来把我抓住了。 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对于行为(1),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你冲进来冲得早了,因为没有新的复制件产生,所以我不会被惩罚;对于行为(2),不好意思警察先生你抓错了,我又没考贝软件,没有新的复制件产生,所以我不会被惩罚。对于行为(3),警察你有病呀,我在学电脑呢! 在修改后,对于行为(1),当然要惩罚。对于行为(2),我还是要被惩罚,因为我 attempted to copy the software;对于行为(3),我仍然要被惩罚,因为我已经在attempting to copy the software了。 至于中国刑法为什么给翻译成这个样子,我不太懂刑法,不敢乱评价这两个有关“未遂”的翻译。也许你的理解对的,但是我还是看不懂,凭什么既遂就等于未遂呢?既然既遂等于了未遂,那还区分既遂未遂干什么?不是多此一举吗? 退一步说,如果attempt to commit在美国法中,居然真的就等于commit了,那也不能这么修改,并且完全不必修改——按照总则的原则或者普通法确立的规则办不就行了吗?相反,如果在分则里改总则,就会导致逻辑错乱。怎么错乱?我们做个证明题: 因为:attempt to commit sth. = commit sth 所以:attempt to infringe = infringe 将等式左右对换:infringe = attempt to infringe 所以: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infringe …(可以至无穷个attempt) 又因为attempt to infringe = infringe 所以infringe =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attempt to … infringe 再次感谢! |
王怡:宪政主义与世界观——在上海律师沙龙的讲座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7515
以下为摘录:
“保罗说:自由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而是你想不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
大家来找茬是群众喜闻乐见的一种游戏,这种游戏将两张基本相同的图片放在一起,要求玩家找出图片上不一样的地方。经国家豆防组权威认证,这种游戏可以有效预防青春豆和自闭症。
图一:

图二:

都找出来了吗?答案在下面:
前几天我才说的:是药三分毒,话还没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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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诺顿误杀导致系统崩溃 中文企业版用户成重灾区 【TechWeb消息】5月18日,诺顿杀毒软件升级病毒库后,会把Windows XP系统的关键系统文件当作病毒清除,重启后系统将会瘫痪。瑞星公司表示,截至中午12点已有超过7千名个人用户和近百家企业用户向瑞星客户服务中心求助,更多用户由于系统繁忙无法打入电话。 |
Millren的Blog转载的,我再转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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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单所列的在线书库是某网友经常翻阅查考的网站,各有其优越之处,更重要的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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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