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wgDog | 博铎法豆

当唐吉柯德遇上唐纳德·曾

  我比较无知,从来觉得政治这个东西太牛,比爱情牛多了。如果说爱情还可以远看是金鸡独立、近看是小儿麻痹的话,那么政治则是走近了你也看不懂,离远了你就更不明白。所以,我一直都对这个竞选特首的事情不太感兴趣,甚至一度以为已经选举完毕了——直到偶然路过一台电视,发现正进行一个“行政长官候选人问答大会”。以下为几点观后感:

  1、梁大律师的领带很漂亮——我没文化,始终觉得黄皮肤的人系领结怪怪的,尤其曾特首较为平阔的脸型不适合再用个领结扩大横向视觉——作男人,形象很重要。

  2、辩论的水平上,律师就是律师。曾会计只会说自己在关注民生的时候梁先生还在上大学,不但没能体现自己牛逼,而且还让人疑问他当这么多年官却连官话都不会说了;最让我失望的是,曾会计竟然无法控制自己的脾气,说出讽刺整个律师行业的话:“难道只让律师来管?”……律师即使在统计学意义上也比会计当总统的多吧。相反,梁律师说中央政府很务实,所以连曾先生这样被人称为港英余孽的都可以当特首,则一方面说了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狠狠恶心了曾。至于最后的总结陈词中用老伯希望普选结尾,对一个大律师来讲,应该是驾轻就熟。

  3、辩论内容上,与其说是各自发布施政纲领,不如说是梁律师诘问曾特首——这也没办法,大家都知道这场选举是个秀,谁愿意去听一个肯定不会当选的人的政纲呢。不过,梁确实也有些不够务实,以至于被老曾嘲笑不懂财经知识别吓到了股市。

主旋律片就要这么拍——门徒

  肮脏的唐楼、疑似通菜街的档口、八百块三台的3310、留着小胡子的嫖客、以及被撵伤的野狗,香港城市风景的阴暗一面,被尔冬升描绘得非常成功。那种熟悉和震撼交错的感觉,我想香港人应该体会得更深——岔句闲话,一个马上要上庄统领香港百分之六十毒品市场的大徒弟(吴彦祖),怎么能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呢,无怪乎有人看了这部电影以后,相当幽默地来了一句:“一定要多关心小弟,提高小弟待遇,关键小弟都要住高尚社区,不能让他们跟道友接触,自毁长城啊,阿门。”

  其实这倒也不算电影的漏洞,电影里林昆(刘德华)还是很照顾阿力(吴彦祖)的。让他自己卖了价值120万的四块“港纸”到台湾(有点纳闷,这警察当卧底犯了罪,该怎么个处罚法?)。作为一个商人,昆哥的确跟股市上沉浮的人没什么太大的区别——掌握供求规律,谨慎预防风险,可惜他做的事会让人变成活死人——要是古天乐没那身肉,他这活死人演得就更地道了——唉,这也不能怪他,听说过有人为了演戏增肥,但还没听说过有人为了演戏而减肌肉的——套用昆哥一句话:“减肌肉,只有真的瘾君子才会干,明星?不可能!”(原话为“跳楼,只有真的毒犯才会干,差人?不可能!”)虽然这部戏里大家都演得不错,但比较起来还是大陆妹张静初更拼命,演得形神兼备,简直让我怀疑她是不是真的试过那传说中的“双狮地球牌”。

  我一开始还担心导演会俗气地加点女人戏来当作料,但后来发现《门徒》在叙事上处理得相当不错。电影的主线并非老套的卧底和兵捉贼,而是阿力、阿芬以及她的活死人老公和女儿晶晶之间的事情:阿芬找阿力要东西吃、阿力请阿芬吃大排档、阿力给阿芬买老鼠药、吸毒后阿芬“从头皮到脚趾全都是高潮”地和阿力做爱、活死人找阿芬、阿芬求阿力帮自己戒毒、活死人和阿芬再在一起吸毒、阿芬吸毒过量死后被老鼠爬、阿力收留晶晶、活死人说他女儿“长得那么像他妈,我都怕自己哪天忍不住把她搞了”、阿力用新加坡法律杀掉活死人、阿力当不了正常警察,感到空虚准备吸毒……最后以晶晶拔掉阿力的针头(是不是大陆版没有这个?)结束。

  甚至,另外一条线也比兵捉贼更重要,那就是昆哥和他老婆(袁咏仪)、家人(当然包括被他当做一家人的阿力)的故事。有人说这是禁毒教育片,没错,它就是一部主旋律教育片,不是警匪片。人家还专门做了网站,里头的毒品字典很长知识:
http://www.everythingyouwanttoknowaboutdrugs.com/

台湾:电脑网路內容分级处理办法

名  稱: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腦網路:指以聯機方式擷取網站資訊之開放式應用網際網路。
二、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指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三、網際網路接取提供者:指以專線、撥接等方式提供網際網路聯機服務之業者。
四、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以下簡稱平臺提供者) :指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硬體之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發佈及網頁連結服務功能者。
五、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 (以下簡稱內容提供者) :指實際提供網際網路網頁資訊內容者。
六、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指受政府委託統籌網際網路內容分級運作之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論文
第3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4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流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輔導流覽。
 
第5條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流覽者之年齡。
 
第6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二、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流覽」意旨之文字。
三、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內容屬性系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本網站已依臺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意旨之文字。
限制級分級標識如附圖。
 
第7條  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流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流覽者,亦同。
 
第8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流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9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辭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第10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臺灣網際網路協會訂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关于偷心骗色问题问下苏哥拉底的鞋匠及其它有空的人

  我安达“苏格拉底的鞋匠”在他的Blog上就 天涯昆明板的短命斑竹“文字自治区其实是感情加金钱骗子的事情,发表了文不对题的好文章“骗色也犯罪吗”?除了色即是空的色不“色”以外,其观点相当精炼(尤其是“所有心都是偷来的”一句),深得豆心。。。。

  于是我进一步文不对题,继续和苏哥拉底的鞋匠老师及其它有空的人讨论一下:
  
  假设我是一个性工作者,和你“那种”本来要收钱,但是因为你偷了我的心,所以就打了个五折而且还经常买一送一,后来发现你其实根本就不爱我,只是为了FOC才扯那些朵朵,这个时候给有罪——法律上。
  
  稍微变一下,假设案情是:
  
  你按照交易习惯,交给我500块,然后我和你那种,那种过程中你突然觉得这500块应该要回来,所以不再只顾自己高兴,而是千方百计不断向我表达爱意,终于在那种完以前,偷了我的心,然后完事后我还给你500块,你达到目的。这个又咋个算乃?

  如果我的定义有道理的话,那么论证“骗色非罪”的理由是不是可以是:
  
  第一,法不责众
  第二,违反自然法
  第三,难以取证,因此丧失归罪的程序正当性。
  
  好了扯远了,回到主题,刚才我编的两个例子里,行为人的目的似乎是为了省钱。如果是为了省钱或者拿回前,这个是不是其实不是“骗色”而是“骗财”了呢——但是,似乎这种骗财行为,照样可以用上述三个理由而非罪化。交给我500块,然后我和你那种,那种过程中你突然觉得这500块应该要回来,所以不再只顾自己高兴,而是千方百计不断向我表达爱意,终于在那种完以前,偷了我的心,然后完事后我还给你500块,你达到目的。这个又怎么定性呢?

两本知识产权法新书

  1、“三维一体”教材:《知识产权法》近日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理事长张楚教授担任主编的“三维一体”教材——《知识产权法》,近日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所谓"三维",是指针对教师、针对学生,以及针对课堂(即师生共用)的三种需求,设计制作的三种教材载体形式。所谓"一体",是指三方面的内容互为支撑,在精品课程这一目标下浑然一体。

  本教材依托高等教育出版社网络教学平台,建设了供教师专用的课件与案例(以光盘形式发送)和供学生自学使用的在线网络课程(以学习卡形式发放),克服了地域与时间对学生获取知识的限制,便于师生互动,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鼓励创新的价值理念。

香港各大学研究生申请入口

香港大学:
http://www.hku.hk/postgrad/

中文大学:
http://www.cuhk.edu.hk/gss/index.php
http://www.cuhk.edu.hk/gss/admission/main_pro_list&equ.html

科技大学:
https://www.ab.ust.hk/arr/adm/pg/admissions/pg_prog/apply.html


理工大学:
http://www.polyu.edu.hk/as/Non-local/nonlocal_Chi.htm

城市大学:
http://www.cityu.edu.hk/cityu/admissions/index-tc.htm

岭南大学:
http://www.ln.edu.hk/admissions/

浸会大学:
http://buar.hkbu.edu.hk/index.php/admission/postgraduate_admissions

教育学院:
http://www.ied.edu.hk/pro_student/index_c.html

公开大学:
http://www.ouhk.edu.hk/WCM/?FUELAP_TEMPLATENAME=tcSingPage&ITEMID=WCM2004_57422974&lang=chi&FUELAP_SITEDBID=SITE_-66

珠海书院:
http://www.chuhai.edu.hk/ch/content/admission/nonlocal/

树仁学院(私立):
http://www.hksyc.edu/

新书推介:《网络法(导读本)》

作者:(英)Chris Reed ; 编注:白金、黄韬 校注:张楚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12-1 ISBN:7300077625 字数:463000 

内容提要

《网络法》一书是英国伦敦大学女王学院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教授科瑞斯•再德先生的专著型教材。该书从因特网的结构特点起步,分别阐述了网络主要参与者的活动,域名、网络信息等资源的所有和使用,网络中介的作用与责任,网上身份认证,网络纠纷管辖,网络交易合同与税收等一系列崭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可供参考的立法和案例。该书材料详实,条理清晰,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和通信、信息专业不可多得的参考教材。
 
目录
简介
1 目标和方法
2 技术和经济环境
第1章 分散型状态的互联网
1.1 因特网简介
1.2 数据包的交换、复制和网络数据文件的原始性
1.3 互联网络的协作性及基础结钉的分散性
1.4 资源管理、镜像和因特网中的其他隐性因素
1.5 灵活分散的运行方式和真实的网络地址
1.6 “穿越迷云”
第2章 各尽所能:网络世界的参与者及其活动
2.1 主要参与者
2.2 基础结构提供者
2.3 网络中介
2.4 分散式运行的企业
第3章 互联网资源的所有权和合法使用
3.1 网络资源的两面性
3.2 域名
3.3 通过网络获得第三方资源
3.4 从所有权到使用权
第4章 网络中介机构的责任
4.1 服务提供商责任
4.2 由网络信息内容引发的法律责任
4.3 网络中介机构的责任限制
第5章 网上身份及身份辨认
5.1 网络上的身份问题
5.2 网上身份认证技术的使用
5.3 网上身份的认证
5.4 鉴定制度
5.5 认证机构的责任
5.6 认证机构
第6章 互联网世界发生的传统贸易
第7章 跨境法律和管辖权
第8章 合法的套利交易
第9章 网络环境下法律的可执行性
第10章 直面法律和规章的挑战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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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 Law: Text and Materials (Law in Con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