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芳诉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

案例:王芳诉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

王芳诉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海一中院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87号

 
亮点:
 
“王芳向本院以及对方当事人展示了上述(投诉)网页的页面信息。鉴于千橡公司无法举证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在审查后认定,王芳提供的这些证据真实存在。”
 
“仅处理了相应照片,而未对侵权用户的网页予以屏蔽或者断开该侵权链接。显然,千橡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故其需就王芳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千橡公司是否需对王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就本案而言,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显然构成侵权。在此情形下,被侵权人王芳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千橡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王芳提供的证据分析,其在发现侵权信息后,多次要求千橡公司屏蔽该用户,但千橡公司仅处理了相应照片,而未对侵权用户的网页予以屏蔽或者断开该侵权链接。显然,千橡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故其需就王芳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侵权责任。王芳要求千橡公司在“某网”主页上刊登道歉信的请求,本院予以认同,该道歉信的具体内容和刊登时间由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王芳请求千橡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公证费1,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978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某网”主页(域名:http://www.AA.com/121947331/profile)刊登道歉信二个月,以消除影响,恢复王芳名誉(道歉信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三、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王芳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公证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