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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乎,QQ乎?

  经常听到有人说MSN如何如何好,QQ如何如何烂,也有人反过来说QQ如何如何好,MSN如何如何烂云云。在许多用QQ的人看来,MSN功能太简单,而在许多用MSN的人看来,QQ纯粹就是小孩子的玩意,这些都难免偏颇。在我看来,MSN和QQ尽管都属于即时通讯工具,并且也一直在不断地互相学习,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已经日趋明显——用点时髦的词,细分市场不同。

  MSN和QQ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帐号。QQ的帐号是一串数字,大家都必须先注册为QQ的用户才能使用QQ,这也决定了其网站的粘性要天然大于MSN。但是正因为是一串数字,QQ更合适的是“找生人”聊天,其主要长处在于扩大用户的交际圈子。相反,MSN采用邮件地址作为帐号,这意味着大家多多少少有那么一些在先的关系,否则很难直接把自己的邮件地址给一个陌生人的。这就使MSN的好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和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那些希望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扩大交际圈的人。不过转过头来说,正是因为QQ的匿名性,通过QQ扩大的交际圈其实是非常不稳定的。用户对所谓“好友”列表中长长的名单,往往根本不记得,甚至不关心其中的人是谁。

  除了本身特点造成的差异外,QQ和MSN的主要区别还在于其用户群,前者的用户群虽然很大,但年龄相对偏小,且与国外相隔绝,后者则吸引了众多的白领,且属于全球性的沟通工具。简单地说,MSN是给通过上网上班的人用的,QQ是给通过上班上网的人用的。所谓通过上网上班,就是网络已经和电脑一体,成为工作的助手,其典型特征为: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查公司的内部邮件,并且确定自己通过公司发送的邮件能在十分钟内得到回复。所谓通过上班上网,就是公司还未将网络真正用于运营中,上班的时候上网往往是用来休息和聊天。当然,这种绝对的区分不可能精确,大意如此。

话本·猜想十年后的互联网和法律

  这篇帖子缘起于昨天和师兄李子木的聊天。当年横行于“榕树下”、结庐在“红袖添香”的他近两年忙于生计,疏离了网络,上网做的事情就是看新浪新闻和逛天涯BBS,对所谓豆瓣、WebN.0、RSS、YouTube等其实已经不新的东西都是只闻其名。基于超过十年的感情,我不能眼睁睁看着他“堕落”下去——趁吃饭的当口,写几句闷骚的话。

  十年前,CNNIC刚刚诞生。
  十年前,中国只有不到30万台计算机连入互联网,60万网民中绝大部分是男性和理科生,国际出口带宽仅仅25M!
  十年前,野山闲水的“中国法官”是整个中文网络世界唯一的个人法律网站!

  有多少人还记得1996年的“赢海威”?有多少人还记得1997年作为电脑“高端配置”的33.6K的“猫”?有多少人还记得1998年的“533.net”免费个人主页?有多少人还记得1999年的“my.yeah.net”域名转接服务?有多少人,还能想起那个“信息港”满天飞的2000年?

  所以,估计十年后的互联网长什么样是很很困难的。我下述猜想的准确性,非常有可能等于零,所以仅供参考,欢迎批评:

  我猜想,上面这张Web 2.0徽标集中的90%都将淡出人们的记忆。
  我猜想,人们不会再记得一种叫“网线”的东西,“博客”、“分众”、“网站”甚至“Web”等单词也将成为古董,个人的任何信息需求都可以非常准确和高速地通过手持设备获得满足;
  我猜想,诗歌和论文之外的通俗文字已经完全可以被自动翻译,语言不再成为信息沟通的主要障碍;
  我猜想,端着本印刷出来的书看,即使不是极其奢侈,也将是相当小资的事情;
  我猜想,最著名的不动产律师查找所有法律资料,与法庭的所有文书往来都可以通过他的手机完成,甚至一些本来必须到庭才能进行的程序,也将逐渐由网络代替——当事人到庭的目的,将越来越只是为了彰显法治的庄严;
  我猜想,门票、车票、邮票将和粮票一样,成为八十年代生的人们缅怀过去的最好寄托,在城市里用纸币付款将成为孩子们耍酷的途径之一;
  我甚至猜想,种植和更新人体芯片的铺子将和现在的美甲店一样稀松平常。

  与技术发展相对应的,是制度的被迫跟进——尽管我学法律的,但比起技术进步来,却觉得这方面更难预测——这个东西和整个社会体制和社会文化息息相关——在新技术的浪潮中,掌控新技术的必然是已经位于社会优势地位的人群,他们当然会按照自己的利益,用手中的代码来改造法律。所以,以下猜想仅供娱乐,欢迎模仿:

  我猜想,著作权保护仍将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但有关信息获取权和隐私权的纠纷将越来越多;(考虑到行政和垄断的结合未必能根治,本条可信度为0)
  我猜想,商标制度(如果还叫商标的话)将不得不为个人全息形象提供合适的法律安排;(考虑到技术普及的成本,本条可信度为-5)
  我猜想,“网络法”这个概念已经完全不存在,因为无“法”不涉及网络(考虑到立法的效率,本条可信度为-10);
  我猜想,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中将包括专利和版权许可条款;很多动产的转移都将成为版权许可合同的附随义务或者从合同条款;第一起因操作系统病毒导致不动产所有人权利受损的案件将于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来可能性比较大的,考虑到不一定是海淀区法院管辖,所以可信度为-20);
  我猜想,“远程强奸”等问题将继续使强奸罪保持其法科男生宿舍热点话题TOP10的地位;(考虑到思想解放和同学们的早熟,可信度为-50);
  我猜想,司法考试中有关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的占分比重将大大超过合同法和物权法(考虑到彼时出题者的学术背景对比,本条可信度为-100);
  我猜想,广播和出版准入制度即使仍然存在也将被束之高阁(考虑到嘻嘻TV新大楼的成本效益问题,本条可信度为-1,000);
  我猜想,成人色情信息将在严格分级的前提下获得传播的正当性(考虑到国情,本条可信度为-10,000);
  我猜想,在顺利建成和谐社会后,“集体关机”和“集体开机”都可能成为相当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在刑法附加刑中增加“剥夺开机权”将被写进学者的论文(sorry sorry,纯属娱乐,可信度-100,000);
  我猜想,站岗值勤的交通警察将成为历史教材里的图片(考虑到首都大量开电梯的阿姨,本条可信度为-1,000,000);
  ……

  五年前,我在硕士论文里相当闷骚地煽情说,“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总是比人们想象的还要快,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前行,宁可在认知真理的道路上成为新的追日者,也不因为感叹自己力量的弱小而彷徨却步。”现在对“真理”的看法变复杂了些,但企盼法律与科技共同进步的心,却似乎更迫切了。

AloneFly解决了PJblog的垃圾引用通告问题

从制度意义上看,引用通告这个东西和Tag以及RSS一起,构成了Blog为代表的CC版权授权和交流的重要技术基础。但引用通告一直都被垃圾广告所干扰,加之国人对BBS的迷恋(点这里看我对blog被BBS化的评论),不习惯在自己的日志中添加他人的引用通告和链接,搞得这个功能竟在很多中文Blog被视为累赘。

我在过去的日志中就相信这个问题可以(至少大部分地)在技术上解决,可惜我自己的blog则一直被垃圾引用所干扰却无济于事。今天在PJblog的论坛上看见AloneFly采用主动变更引用通告地址key的方法,解决了这个问题。这篇文章就是AloneFly帮助下升级网站后的第一个post,哈哈。

董皓:旅游业收益分配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旅游业收益分配中的法律问题初探

董皓

本文引用方式:

董皓:“旅游业收益分配中的法律问题初探”,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 年第4 期(总第17 卷第75 期),第94-99页。

点击下载全文 Download Fulltext Here (PDF)

摘要:在旅游業收益分配中 ,旅游業者和政府間、旅游同業者間、提供不同服務的旅游企業間、旅游企業和企業從業人員間以及旅游企業和旅游地居民間存在多對矛盾。基于此 ,本文從稅收制度、競爭規范、傭金制度、旅游和合同制度、旅游資源的產權制度等角度 ,對產生各類矛盾的制度原因及其解決方法作出了分析。

法豆:中文Blawg批判——别让Blawg变成BBS

  不是正题,但要说在前面的话(可以略过): 国人对“blog”一词的翻译,有网志、博客、部落格等多种。在中国大陆,在Blogspot等全球最有影响的blog服务提供者被屏蔽的条件下,众多blog服务提供商利用“博客”一词在中国媒体文化中独特的亲和力和吸引力,使其成为“Blog”在中国最通用的翻译。但是,一些对互联网文化有所认识的人们,早已对这个词汇的模糊性、误导性提出过强烈的批评(点这里看),这种批评绝非仅仅基于技术,而是对中文Blog的体制性忧虑。为了正本清源,我今后将直接用Blog、Blawg(法律“博文”)、Blawgger等词汇——这绝对不是所谓“美国的月亮圆”,而恰恰是为了防止和批判只学形式,而忽略实质的、真正的生搬硬套。

在前两天的Blog中,我对“BLawg是什么?”进行了解释,此前,我还写过“博客这个狗东西”、“法律博客更应重视知识产权”等关于中文Blawg圈的批评文章,因为(1)自己的能力太差,并且思考也有不断深入的过程;(2)Blog、Blawg发音的近似让人容易犯晕,而且在中文法律Blawg圈,对互联网文化有所了解及希望了解的人还不多;(3)人们对互联网特别是Blog的认知限于中文环境(出于某种原因,中文简体网络一直在一定程度上与世界隔绝);(4)读者习惯性的对电脑屏幕上的文字的囫囵吞枣……等等原因,这些文章没能起到我企图起的作用。不过这没关系,这一现状本身就值得我反思和进一步努力——除了自己的blog文章继续恪守blog的原则外,继续发表对中文Blawg圈的批评。以下是我的最新想法,权且命名为“中文Blawg(法律博客)批判之一:别让Blawg变成LawBBS”。

正题:中文Blawg批判之一:别让Blawg变成LawBBS

答辩预案: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性质

  本文乃作者于2003年参加硕士论文答辩前夕,于忐忑不安中连夜草就的答辩预案。虽然其中有些问题现在看来说得不够圆满,而且所部分准备的问题只有一个在实际的答辩过程中擦到了点边,但现在看来,其中所预想的问题,其实也有一些当时思考中产生的火花,所以仍原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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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词:
 
各位老师:你们好!

我是云南大学法学院200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董皓,三年以来,我已修完本专业要求的各门指定课程,通过了学位外语考试,撰写了硕士学位论文,徐中起教授是我的指导老师。现特向答辩委员会作学位论文答辩陈词。

我的论文题目是《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从学科门类上讲,可以将它归于近年来新兴的网络法学;从论文内容上讲,文章涉及国家对网络的宏观管理、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合同法学、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的理论和/或实践问题;从研究方法上讲,我主要使用了法律逻辑推演、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法律社会学的历史回顾、典型事件的个案研究等方法;从资料准备上讲,我搜集的资料以中国国内与域名有关的论著、司法判决和相关文献为主,并根据研究需要从国外法学杂志、相关学术网站获取了一些相关的论文、立法文件、司法判决等资料。

域名是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它的功能在于引导网络用户访问特定计算机中所储存的信息。域名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最初是为了解决早先的网络定位方法——即IP地址——记忆困难的问题而开发的。本世纪90年代初,中国科学家注册了中国第一个域名,90年代中后期,互联网开始爆炸式的发展,与域名有关的各种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各国学者、国际组织相继开始对域名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由于互联网发端于美国,所以许多域名法律问题都最早出现在美国,因而美国的相关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也较多。随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家国根据自己的法律体制特点,借鉴美国的经验,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域名法律体制,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也积极介入域名法律问题的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成果。与此同时,域名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并不断产生新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