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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2015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现印发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20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综发〔2013〕 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通过银行为互联网渠道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代为办理交易所涉及的小额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上述跨境电子商务包括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交易。其中,货物贸易交易应符合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的交易标的应为机票、酒店住宿及其他旅游服务等具有市场普遍认可交易对价的商品,以及其他定价机制清晰、风险可控的无形商品。 

二、试点地区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选择辖区内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开展试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