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中的利益平衡——与内容安全有关的几个焦点法律问题

制度创新中的利益平衡——与内容安全有关的几个焦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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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董皓,中组部、教育部“西部之光”计划访问学者,云南大学教师。
作者:
张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董皓
 
[摘要] 本文从雇员隐私与雇主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知识产品(软件)设计者的利益与软件拥有者的利益等多个方面,探讨了与内容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的核心观点是:互联网上的制度创新是一项在各国既有的法律传统基础上的,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审慎工作。在内容安全领域,各国法律传统对新制度的影响尤为突出,这是因为,内容安全与域名等问题不同,从一开始就并非技术问题,而是社会发展中新利益的平衡问题。
 
一、内容安全的概念
1、特征
(1)直接发生在信息的“内容”层次上。
(2)以数据安全为基础
(3)超越数据安全
2、内容安全的两层含义:
“内容安全技术”:以技术的形式手段解决内容的实质问题。
“内容安全制度”:以设定权利义务的实质手段确立内容的形式标准
“内容安全制度”涉及众多法律领域:知识产权、宪法、行政法、合同法、劳动法、人格权法、刑法等等
3、“内容安全”概念的法律地位——与域名概念的一个比较
n      “内容安全”是在社会发展中产生的概念
n     传统法律的规范大不到规范网络内容安全的效果,人们因此才转而谋求技术手段来弥补
n      “域名”是一个技术词汇
n      单纯技术不能解决域名争议和域名抢注,需要法律制度
n      在民法、商标法的既有框架内寻找办法
 
二、制度创新的原则
n   遵循法律的固有体系
n   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平衡
n   迅速有效Vs.制度完善
 
三、制度创新中需要平衡的几方面利益
1、雇主利益Vs.雇员隐私
雇主方面,追求的是:
保障商业秘密
降低运营成本
雇员方面,希望的是:
提高自身能力
提高劳动价格
保障自身行为的私密性
《劳动法》及其它法律为雇主的利益提供了相对充分的保障,但雇员的相对利益则缺乏保护。例如,《劳动法》只规定了“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时的责任,而隐私权恰恰没有法律规定。相反,《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雇。这样,雇主就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严厉的隐私检查政策,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对雇主利益的保护:“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可能遭到雇主解雇、请求赔偿的法律后果。而“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则实际上把规则的制订权力交给了雇主。
2、国家利益Vs.社会利益
国家(政府)利益
社会(个人)利益
保障政治稳定
维护国家秘密
促进精神文明
最大化获取信息
满足个人精神和物质需求
提高生活质量,降低竞争成本
现有法律:较多偏重国家利益。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公告
3、网络软件的 设计者利益 Vs. 拥有者利益
设计者利益
拥有者利益
保护绝对的知识产权
取得最大化的衍生收益
完全控制所购买的产品
获得稳定的产品效能
法律的趋势:不保护设计者利益à绝对保护设计者利益à 平衡保护
 
四、结论
n   内容安全问题是:
“社会问题===> 法律失效===> 技术方案===> 回归法律” 的过程
n   平衡利益是回归法律的关键
n   对一些问题,现有法律不是不能解决,而是解决成本过高
n   需要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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