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支持同性姻合法化

强烈支持同性姻合法化

反对歧视,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各位可到白永梅的blog上去签名支持。

我一直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这里要强调的是,立法中不应出现不必要的差异条款。只需要解释清楚配偶的概念即包括自然性别的异性婚姻,也包括自然性别上的同性婚姻。并且要求婚姻登记机构在婚姻登记中不得歧视同性恋者,然后将相应的一些容易引人误解(为只保护异性婚姻关系)的表述进行修改就行了。

中国的婚姻法体制包袱不重,没有过多的制度上需要同时调整的地方,应该是可以比较容易地包容同性婚姻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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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在天涯上一些网友的评论,以及我的回复。

作者:内陆飞鱼  回复日期:2006-8-5 14:09:00  

  支持是支持!
  
  但提醒一哈:
  
  1、要预防爱滋病;
        
  2、最好莫收养子女,没有母亲长大后不好向他(她)说为什么没有母亲,最大问题是可能会心理阴影,培养出同性恋次世代!

作者:内陆飞鱼  回复日期:2006-8-5 14:12:00  

  PS:第2条不够严谨,应该改为:
  
  最好莫收养子女,没有母亲或者父亲,长大后不好向孩子说为什么没有母亲或父亲,最大问题是可能会留下心理阴影,培养出同性恋次世代,不利于人类生态平衡!
  
  

作者:ttyh  回复日期:2006-8-5 14:14:00  

  不支持不反对不传播

作者:法学豆子  回复日期:2006-8-5 14:14:00  

  爱滋病和同性恋的关联程度与异性恋一样。

作者:噙香月吟  回复日期:2006-8-5 22:37:00  

  不支持。
  GG都和同性恋爱去了,我们上哪儿泡GG去,哈哈

作者:人大带*  回复日期:2006-8-6 9:36:00  

  支持,女人都同性恋了,政府就不用花大力气打击卖淫嫖*了,省了我们纳税人的钱,!

作者:昆明马强  回复日期:2006-8-6 21:03:00  

  想提醒楼主一下,我们是生活在有着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大国,同性合法会有什么后果,他(她)们能不能面对世俗的眼光,身边的亲人,朋友能接受不?

作者:永爱的衬衣  回复日期:2006-8-6 21:08:00  

  法学豆子的意见?

作者:周六  回复日期:2006-8-6 22:26:00  

  觉得男的和女的都扯不清.再来男的和男的,女的和女的,更乱了.
  
  不支持不反对不喜欢.

作者:法豆  回复日期:2006-8-7 0:09:00  

  作者:昆明马强 回复日期:2006-8-6 21:03:00
    想提醒楼主一下,我们是生活在有着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大国,同性合法会有什么后果,他(她)们能不能面对世俗的眼光,身边的亲人,朋友能接受不?
  
  ———–我是一条乖乖的分界线———
  
  人类的分别心自古有之,不仅是对性向选择。无论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同性恋者都会被一些异性恋者看不惯,因为他们是少数、是“不一般”(Abnormal)。但是,如果因为5000年文化中对同性恋者看不惯(其实这是存疑的,中国文化比基督教文化更包容同性性行为),或者因为大部分人不是同性恋就反对同性婚姻合法,那么我们还可以同样的理由反对女性和男性同工同酬,以同样的理由要求女性裹小脚、以同样的理由规定只有男性才能提出离婚,以同样的理由规定处长的女儿只能嫁给处长的儿子,以同样的理由要求刑不上大夫(进而宣布政府的公车撞了人可以比一般的车少受惩罚)。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并不会立即改变所有人的观念,同性恋者仍旧会被一些人歧视。这就如同当官的在中国客观上还是会比较拽一样。但是,合法化的同性婚姻,将使同性恋者获得起码的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而法律的价值引导作用,也会促进人们观念的变化。
  
  总之,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的价值,并不在于要以同性恋代替异性恋,同性婚姻合法,不等于异性婚姻非法。从法律制度的功能上讲,同性婚姻合法的价值在于反歧视,更类似于法律上规定农民和城市人口一样有婚姻的自由——尽管可能事实上并非如此。

作者:法豆  回复日期:2006-8-7 0:24:00  

  其实,对一个成熟文明的人来说,这些观点都是老生常谈。
  
  如果各位有兴趣,可以看我的下列文章: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可取》不可取》
  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23
  
  《中国古代的同性恋记载》
  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94
  
  也欢迎访问我Blog上的“性知识”一栏:
  http://www.blawgdog.com/default.asp?cateID=7

作者:沙是渴死的水  回复日期:2006-8-7 2:04:00  

  作者:内陆飞鱼 回复日期:2006-8-5 14:09:00
  
    支持是支持!
    
    但提醒一哈:
    
    1、要预防爱滋病;
          
    2、最好莫收养子女,没有母亲长大后不好向他(她)说为什么没有母亲,最大问题是可能会心理阴影,培养出同性恋次世代!
  
  ==========================================================
  1. 没有证据证明艾滋病和同性恋有任何直接关系;
  2. 就告诉他/她你是收养的啊,对同性恋次世代的论断还是透露出楼主反对同性恋的看法,又何来的支持?

作者:法豆  回复日期:2006-8-7 23:11:00  

  其实,只要是在表达和思想范畴内,每个人都可以见不得别人的行为方式,千万不要搞成“政治正确”,那很累。
  
  是否支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与是否看得惯同性恋行为关系不大,倒是与是否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接受不歧视的观念,联系得更密切些。

作者:highlander_yn  回复日期:2006-8-10 11:42:00  

  同性是否可以结婚,似乎可多做讨论,修改法律则宜缓行,
  相对来说,现在的社会比较宽容,多样性也在日益增加,加上中国社会并不存在全民性的宗教,讨论这个问题应该比较容易。
  
  同性结婚(或同性恋),对个人的主要的障碍应该是在舆论和家庭。
  
  在法律明确同性可以结婚前,也可以作同居的伴侣,对此并不涉及法律问题。
  
  同性恋对疾病传播与异性恋并无特别大的区别(女同要好于某些异性恋行为)。若社会对此比较宽容,则易于让同性恋人群得到较好
的保健,有助于降低疾病传播。

作者:wangdoctor  回复日期:2006-8-10 20:34:00  

  豆子,婚姻不仅是个感情问题.
  
  在法律上,婚姻还涉及财产\子女等诸多方面.这你比我清楚.同性婚姻,怕是要导致整个婚姻立法体系大调整的问题.

作者:半冷秋天  回复日期:2006-8-11 11:04:00  

  不支持,*,浪费MM资源你负责?

作者:沙是渴死的水  回复日期:2006-8-11 11:22:00  

  作者:wangdoctor 回复日期:2006-8-10 20:34:00
  
    豆子,婚姻不仅是个感情问题.
    
    在法律上,婚姻还涉及财产\子女等诸多方面.这你比我清楚.同性婚姻,怕是要导致整个婚姻立法体系大调整的问题.
  
  ============================================================
  那确实! 说到底,同性婚姻是个对于不同于多数的事物的歧视/非歧视的问题,能不能包容?要看社会的发展程度.在这点上,我倒支持李银河的观点,目前还不太可能从立法的角度支持同性婚姻,但有人提出来讨论总是好事.

作者:沙是渴死的水  回复日期:2006-8-11 11:24:00  

  作者:半冷秋天 回复日期:2006-8-11 11:04:00
  
    不支持,*,浪费MM资源你负责?
  ===========================================================
  楼上片面了,请注意同性婚姻是有可能"节约"mm资源的.

作者:法豆  回复日期:2006-8-11 12:07:00  

  作者:wangdoctor 回复日期:2006-8-10 20:34:00
    豆子,婚姻不仅是个感情问题.
    在法律上,婚姻还涉及财产\子女等诸多方面.这你比我清楚.同性婚姻,怕是要导致整个婚姻立法体系大调整的问题.
  
  —我是分隔线—
  
  我们分析下我国婚姻法五大原则,看看是不是“大调整”。
  
  首先,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同性婚姻被法律所承认,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其次,一夫一妻原则。一个人只能同时有一个配偶,一切公开的和隐蔽的多配偶家庭关系都不受法律保护。同性婚姻同样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只是表述上,将“一夫一妻”更名为一个人只能拥有一名配偶就行了。
  
  再次,男女平等原则。仅就现行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这一原则和上一原则一样,是建立在“只有异性才能结婚”的语境下的表述,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会从更本上动摇这一原则,而是进一步使这一原则更趋为合理和周延,演进为“性别平等和性向平等原则”。
  
  又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为了使客观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人群获得更多的法律资源,从而矫正社会的实质不平等。同样的,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并不会破坏这一原则,相反,还对这一原则有促进作用,演进为更具备包容性的: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原则。
  
  最后,计划生育原则。同性婚姻对该原则不构成任何冲击。至多在具体条文中规定,婚姻(无论同性还是异性)双方应遵循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通过自然受孕、医学辅助受孕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形成亲子关系。同时,国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得损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这个本来在现在的婚姻法中也有)。
  
  至于具体的家庭财产关系,我国婚姻法本来就十分简单,如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双方共有,这个并不会被影响。

作者:法豆  回复日期:2006-8-11 12:20:00  

  和我国婚姻法史上,下述原则的革命性更改相比,同性婚姻一点都不算“大调整”。
  
  门当户对—->结婚自由
  三纲五常—->男女平等
  三从四德—->保护妇女
  七出之条—->离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