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看到的部分有关网店(例如淘宝里的铺子)要办营业执照的规定的评论文章:
- 阿卡:网店办照,合法理却不合时宜
- 阿卡:北京关于网店办执照的新规“放软档”了
- 张樊:小心,“网络城管”来了!
- 张樊:名索网的不干净屁股
- 张樊:北京工商局,可怕的冷漠
- 张樊:网店收费=规范、前瞻性?荒谬!
- 王军:个人网店的“经营场所”
- 暮野排箫:质疑网店新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 中国青年报:网店新规被指阻碍青年创业路
- 赵福军:工商局将成电子商务最大破坏者?
综合来看,各路人士都对这个“新规”大多颇有微辞——不对,应该是颇多批评。我最近比较忙于俯卧撑,这个东东是今天才注意到。我去年12月份已经有一篇日志:《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促进了什么?,其中已经提到,根据这个条例,淘宝、易趣等网站在北京的店主们该关门了。北京市工商局的规则似乎只是对这个条例的具体化。换句话说,只是按照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而订立的一个在法律效力上属于“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文件。从立法学的角度看,它没有超越权限。
即使从规则制订的意义的角度上看,这个规定可能的确不对店主的脾气,可能的确还欠缺精细化,可能在操作上仍然有改进的余地,可能的确没有掌握互联网发展的特点,可它的错真有那么大吗?真的开网店就有权挺着胸脯不交税吗?哦,你店主是人,我普通小贩就不是人?你用电脑倒腾东西卖就不用交税,我不会用电脑就应该在街上被城管撵着跑?
我的意思不是这个规则完美无缺,而是说它本身并没有不合法的地方。如果我们是搞法律而非搞政治,那么要批评就应该批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立法者而不是执法者。如果北京市工商局真的因为舆论压力而放弃执法,如阿卡所言,“放软档了”,我看这是一件更悲哀的事。
的确,在中国,什么事情似乎都是可以突破的,什么规定似乎都是可以变通的。可这不正是我们总觉得自己处于丛林时代的原因吗?上次视听节目的新规则出台后,也是遭到了不小的反对,可是反对也分很多种,许多人没有去质疑立法者是否能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而是把棒子打在执法者的身上。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请给法治一次机会,哪怕这个机会的获得者看上去有些猥琐。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将精力用在考虑如何选择不那么猥琐的代言人身上,而不是一次又一次地以突破规则为荣,把“认识人”当作做生意的唯一的路径。
哈哈,吵的比较多。不过,信息化促进条例,中心参与了论证,特别是有关电子商务部分条款的起草。容易搬起石头砸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