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CN域名注册资格管窥公民社会的艰难成型

从个人.CN域名注册资格管窥公民社会的艰难成型

  有人把CNNIC的最新公告解释为:从2009年12月14日上午9时起,个人用户没有资格进行域名注册。这种说法可以理解,但并不准确。

  在实践中,.cn的注册实际上是遵循着民间习惯法——个人”挂靠“在某些单位(通常就是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名下,象征性地由这些单位作为域名注册人(即名义上的域名持有人),而联系人和技术管理人都是那些域名实际上的”主人“。

  但是,准确地说,在制度上,个人从来就没有资格注册.cn域名。现在CNNIC公告的要求其实只是重申了一下现行制度中的要求:.cn域名注册人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这个规定一直都没被修改过: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部分已失效)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2年9月26日公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已失效)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或者开展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由于“个人管理自己注册的域名”这种习惯法适应社会对域名周转的需要,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而且还不违反CNNIC的利益和宗旨,所以尽管制度上要求必须是”组织“才能注册,但实际上大量.cn域名都是由自然人注册的, 业已形成的域名交易市场也都是由这些自然人之间进行交易。一旦发生了域名争议,裁决机构也是以具体的自然人作为域名持有人,而不会去找那些被”挂靠“的公 司(例如彭兴旺案)。即便是将”挂靠“公司作为被投诉人的案件,也大多是因为没法联系到实际注册人——并且这类争议中,名义上持有域名的公司其实根本就不对相关争议有任何利益,甚至放弃参加裁决程序(如shlegal.cn)。所以,在实际操作上,个人在很长一个阶段,的确可以说能够注册和拥有.cn域名。

   为什么交易习惯和制度之间有这样的差距呢?这就得稍事回顾一下中国域名管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了(对中国域名管理体制更详细的回顾,可参考我的旧文:中国域名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回顾和反思)。

  上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刚刚传入中国时,域名注册数量很少,大多是科研用途和实验性质,所以如何管理域名并不是一个大问题。但1994年前后,抢注域名的事情开始多了起来。终于,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那时候的观念是,中国互联网就是中国的互联网,跟外国的关系不大(因为连接速度、语言等原因)。而且,管理者们总觉得做个网站是件很大的事,需要组织才能完成,也才能承担责任。于是,在这个暂行管理办法里,笼统地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虽然国际域名注册机构ICCAN一直都是接受个人注册的,但1997年《暂行管理办法》中说“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这就意味着,在该规则被废除前,中国境内的注册行为要想得到中国行政(甚至司法)机关的保护,仍必须是单位注册。

  到了2002年,情况发生了一点变化。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公布了《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其第十九条中说:”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这个《管理办法》在2004年被修正过,但修正后的第二十七条保留了原来第十九条的内容。这就意味着,”个人“注册的国际域名是受到了中国网络管理机关的认可的了。

  可惜,对于.cn来说,政策一直没能开放对个人的注册。2002年CNNIC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仍然规定,注册.cn和中文域名,必须是经过登记的“组织”。CNNIC在2003年前后曾经试图推动过个人注册.cn域名的合法化,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能最后达到目的。只不过在申请手续上,不必再将纸质的申请文件发给CNNIC,这就使上述“挂靠”的习惯规则获得了存在的条件。

  2009年初,CNNIC修订了《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其中第十四条还是强调:“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所以说,在制度上,个人所“注册”的 .cn域名其实一直不存在,现在CNNIC做的,只不过是强化执行既有的域名注册政策而已。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上讲,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拉锯在许多领域都存在。在民事领域,习惯规则作为默认的行为标准是通例,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则。但可惜的是,域名注册在中国显然仍被作为一种管制的手段而非单纯的民事权益(Civil Right)安排,所以实践中所形成的脆弱习惯法很容易被一些十分偶然、甚至经不起推敲的理由所击破。政策制定者没有意识到,在互联网环境下,域名注册资料并不能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而只能作为保障个人民事权利的工具(点此看为什么)。从这件“小事”中,似乎也可管窥中国距离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距离。

图片来源:莫乃光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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