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English version)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English version)
“虽然被投诉人于2003年3月17日注册本案所争议域名,但投诉人已于2006年2月9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间早于《新办法》生效时间。因此,修改后的《新办法》有关时效及恶意构成方面新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
金派腾影像数码公司诉泰尔斯特拉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3424号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办法仅适用于受理2006年3月17日以后发生的域名争议,且对争议域名规定了两年的期限。由于该争议的受理时间为2006年3月16日,适用修改前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因此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故被告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投诉未超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