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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直接服务于消费者(To C)的跨国化妆品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收集、存储了超过一百万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其向境外总公司输出的仅是其在中国聘用的数十名员工的部分个人信息——之所以要传输这些信息,是为了让中国的员工与各国员工获得平等的晋升机会和员工福利。 -
一间中国的旅行社为了完成旅游项目,需要频繁地向众多不同的境外旅行社、酒店、运输服务提供者提供游客的个人信息;尽管每次向特定境外机构提供的信息的数量有限,而且该旅行社的绝大部分顾客接受的也仅是中国内地的旅游服务,但其接待过的游客总数超过一百万人。 -
生产销售小家电或者装修装饰材料的企业,为了售后服务或保修目的收集消费者的姓名和联系方法等信息。该公司的产品也出口到其他国家。为了保证消费者在国外的专卖店也获得同等品质的售后服务,需要让其在各国委托的维修代理得到消费者的部分个人信息。 -
一个网络游戏平台运营者,其用户来自世界各地,总数超过了一百万人。为了满足在中国运营网络游戏的牌照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主体并以该主体名义收集个人信息。为了使国内用户与国外用户共同在线游戏,必需将一些有限的个人信息(例如用户账号、设备指纹等)传输给同集团在国外的子公司所控制的服务器。 -
一间主要以境外市场作为收入来源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几乎所有客户都来自境外而且所有IT系统也都部署于境外的服务器。但由于人力成本等原因,其技术开发团队和办公场所均设在中国内地。中国内地的办公场所必然收集员工和访客的部分个人信息。为了管理方便,需要将这些信息统一传送到IT系统中。
作者系大陆法和普通法双博士、香港大学SPACE企业研究院客座教授、中国和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国际隐私从业者协会(IAPP)认证信息隐私管理人(CI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