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五四”运动八十一周年专栏

纪念“五四”运动八十一周年专栏

这是我2000年制作的一个网页,把它放在这里供回忆。 


纪念“五四”运动八十一周年专栏

实我在决定制作这个专栏的时候甚至还没有计划好究竟里面应该放置些什么东西,只是觉得自己必须用某种方式纪念八十一年前那个激情的夏天。思量再三,决定用黑板报的形式——有空您就看看,没空您就走您的路。

在我的心中,1919年前后的北京一定是一个理想主义者的天堂。在那里,人们敢于真实地表露一切属于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并在交流、争论和碰撞中寻求自我完善——即便牺牲生命也再所不辞。八十一年过去了,虽然中国人的思想在总体上获得了巨大的解放和进步,但客观地说,仍有许多暗礁在阻止我们自由思考——例如“一切向(钱+权)看”的极端功利主义和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唯上不唯实”习惯等等。

纪念专栏的第一部分是关于“五四”精神的几个问题的讨论,热忱希望各位的发言。
纪念专栏的第二部分是一些关于法治、自由、民主、正义的名言警句,希望所有尚怀有理想主义情结者共同体会其中的精神,姑且命名为“操守”。


操守·法治篇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卡尔·马克思《马恩选集(第一卷)》第268页。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99页。

“在刑法中,法治意味着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观念和警察权力范围应严格限定的观念的结合。”——[英]W·Ivor·詹宁士《法与宪法》第36页。

“对法治的信奉与对司法程式的尊重结合起来方能产生作用,二者相依相伴,缺一不可,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有效。”——[英]弗里得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第278页

 

操守·自由篇

“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是否希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择本人的意志行事。”——[英]弗里得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第6页。

“自由先于所有立法者而存在;所以设立立法者的目的,不是为着给予我们权利,而是为着保护我们的权利。”——[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第2页。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德]卡尔·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马恩选集(第一卷)》第71页。

“必须永远记住这一原则,即公民应该有权对社会活动家的行为发表意见和写出文章,而不受任何法律的制裁。”——[英]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61页。

 

操守·民主篇

“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利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的意志和愿望。”——[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23页。

“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与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伯特兰·罗素《权力论》第198页。

“一方面,民主必须依靠民众参与,但另一方面,民主又必须防止无约束的民众统治很容易产生的排他主义和短视症。”——[美]艾尔斯特。

“民主是这样一种社会秩序,即在这种秩序下,平等和美德使人民能够卓有成效地行使立法权。”——[法]菲·邦纳罗蒂《为平等而密谋》第27页。

 

操守·正义篇

如果法律与正义相悖时,反过来服从法律也是他的义务。正义实际上是法律的目的,一旦它给了法律生命,它就不复生存,而法律却继续生存,它很可能与它的制造者不那么相似。”——[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第294页。

“如果正义遭人诽谤,而我一息尚存有口能辩,却袖手旁观不上来帮助,这对我来说,是一种罪恶,是奇耻。”——柏拉图《理想国》第57页。

“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地和真正说来就不是法律,而宁可说是一种法律的滥用。”——[意]阿奎那。

一个社会的法律,无论是在整体上,还是在具体的规则上,其目的无疑得是为了达到或促进正义。——《牛津法律大辞典》第159页。

 爱国、进步、民主、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