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作用问题及其它

法律的作用问题及其它

  表面上看,法律这个东西太抽象太神秘,从来就不是中国人喜欢的思维方式,就像昨天晚上去病伉俪和豆子couple一起喝茶的时候,豆子跟去病说的一样。
  但是,豆子回家睡觉前洗澡的时候,越想越觉得“法律是社会道德、社会正义的底线”似乎有些问题。
  首先要看所谓“道德”是个什么东西。至圣先师孔子和比他还至圣的老子的道德显然不能作为“社会道德”的标准,张子强的道德也不能,我的更不能。社会道德尽管可以被抽象地界定为大众认同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什么什么,但若是真论起具体事情的标准来,恐怕还是只有法律,因此“底线”似乎有些低估法律的味道。
  当然人们可以说所谓社会道德其实在现实生活中都被幻化为某个范围内的“社区”道德——例如北京四合院里的老太太们可能觉得到7点不看新闻联播就是大大的不道德,而香港陶大花园的住户(就是香港SARS起源处)却绝对不会关心邢志滨和罗京谁是男的谁是女的。不过这种圄于社区中的价值观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称为“社会道德”也还是一个问题,况且法律这个东西不太管鸡皮老奶的事情的——如果在这个意义上你说法律是“底线”,我觉得还不如说法律是 “交集”——它是一个国家种种价值观相互妥协和融汇的产物。
  其次还要把法律的概念作个解析。先不谈那些本人以及不少中国人认为近乎玄学的自然法之类概念。的确,如果只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观的话,它的确是一把杀人不眨眼的斧头,至多也就是一个“定争止纷”的惊堂木。可是社会的演变是如此地迅捷,法律也早已今非昔比,即使是大大律师和大大大法官也不能通晓全部法律的十之一二,因此在很多方面我们其实早已改变过去用道德衡量法律的习惯,转而(也只有转而)用法律去衡量道德了。比如简单的侵权行为该赔多少精神损失的问题,恐怕用道德是永远解决不了的;再比如复杂一些的什么算倾销什么算正常价格竞争的问题,恐怕也跟道德不太沾边——我IBM通过自己的努力才像现在一样财大气粗,现在我想通过比我在美国工厂里的成本还便宜的价格抢占中国的笔记本电脑市场,好象没什么不道德的;又比如复杂地让我头疼的诉讼程序设计问题,似乎就更和道德无关了——中国人向来不太在乎你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即使动了点刑讯或者搞了点非法取证,只要判决大快人心或者至少让两造相安就是了,如果法律当真是“社会正义的底线”,那么还何必在审判方式上一改再改不断追求细致和严密呢?(当然可能有人会说程序正义什么什么的,但中国——至少是传统——的社会观念中就压根就没什么劳什子程序正义的概念。)
  如是分析,是不是可以用法律人类学的方法多关注一点点城市和主流社会的新现象、新问题呢?或许那样可以让我们对法律在现代社会的作用有更全面的认识。
  还有一个想法:“法律人类学”和“人类学法学”(鄙人认为所谓民族法学应属于后者不属于前者)大概是有不同的目标的吧,后者的目标似乎应该是如何使法律更加完善周到以便不成为毫无用处的花瓶(这才是实用主义或者功利主义的),前者的目标则也许继承了些传统的人类学目的吧——都是为了说明和解释文化——只不过以前更多是为了殖民和掠夺,现在则更多地被用来统治和发展。
========以下为本文发表在论坛上后人们的回复==========
巫师法官:
在英文里,法律(学)一般用以下几个词汇来表达:law,jurisprudence与legal,相应的法律人类学的表述也有下列几种:legal anthropology,the anthropology of law,anthropological jurisprudence和 the anthropological study of law。由于人类学早期是研究初民社会的,故又称为 the primitive law,the primitive jurisprudence(林端,1988年)。从词义上来分析,law有自然法则之意;jurisprudence强调的是正义、公正,指涉司法过程;而legal则更多的是关注立法方面,暗指权威。所以,法律人类学可以理解为从人类学的视角中解释社会规律、司法实践和立法程序等社会事件过程,而豆子理解的“人类学法学”不知道指的是何种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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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豆子:
呵呵,就是你说的“anthropological jurisprudence”和“the primitive jurisprudence”呀。我想强调的是,他是用人类学方法研究法律学的学科,而不是以法学或者法律(活法?)为进路进行的人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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