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更要保护知识产权——顺便推广一下“链客”概念

法律博客更要保护知识产权——顺便推广一下“链客”概念

  鉴于法律博客网站中存在大量转载的现象,特写此文,同时也希望我的“链客”概念能为更多人所认可。请管理员理解我的善意和小小私心,将本文放在显著位置供大家批评讨论。
  博客是个人的日志,但博客是公开的日志(除非程序中有不公开日志的选择并被选取)。所以我个人认为,博客也应尊重知识产权——尤其是法律博客。从我国的实定法看,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已经明确说明了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归属于作者。尽管我本人对现存的、包括上述规范在内的版权体系的合理性存在质疑,但我始终觉得,必要的尊重版权的行动,应从我们自己做起。
  我参与或自己主办过一些网站。老实说,由于内容资源的稀缺,我也曾在注明作者和权利声明的前提下在网站上转载过别人的一些文章。但同样老实地说,我一直感到心有戚戚,同时很希望找到一个在现有版权体系下,既传播了知识,又保护了作者权利的方法。正因此,当“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这种基于作者主动弃权而产生的格式化的版权授权条款出现的时候,我便开始在一些自己可以允许他人“共用”的作品上增加了这个标识——包括这个博客。
  但是,创作共用只解决了作者方面的“出口”问题,它们(因为创作共用是一系列不同的条款,所以用“它们”)的适用需要作者的特别声明。如果作者没有声明自己愿意依据这些条款授权读者使用作品,那么他的权利仍然是“All Rights Reserved”的——换句话说,在现有的版权制度体系下,转载者这个“入口”的合法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终于,我在2004年找到一种似乎可以两全其美的办法——那就是充分运用合理使用的规则,如果原文并非创作共用的,那么我就将好的文章的链接地址清楚地标明,同时在链接后引用其核心内容或精彩段落。鉴于目前处于注意力时代,也鉴于我取宠但却不哗众的小小私心,我还给这种方式起了个名字:“链客”。
  在我的设想中,链客文章除了引用原作的部分内容外,还可以对每个被链接的文章或者网页进行简短(精辟不精辟则不论)的评论以表达链客自己的观点,进而使这种文章本身也拥有独立的著作权。
  总的来讲,在现有版权体系下,创作共用和链客的结合,似能为博客写作乃至网络上(至少是文字)作品的传播和保护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所以特别提出供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