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写的“《爱滋病防治条例》“闯红灯”了吗——法律分析后的答卷”一文,“正义天使”有了“再论”:http://xxliu215.fyfz.cn/blog/xxliu215/index.aspx?blogid=51524对他的再论,简单作出如下的回复。
简单回答一下,主要不是为了再证明观点,因为该说的我都说清楚了,而是为了防止看客真的以为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们怕什么,我们怕的是自己,怕我们做错事情,误导社会。(刘春田在“馒头”研讨会上的话)”
1、“豆子的逻辑”推不出“把《婚姻法》里一切婚姻的禁止条件都去掉”以及“丧妻的丈夫与女儿之间及丧夫的妻子与儿子之间,均可以结婚”的结论。这个靶子打错了。
2、传染病防治法是“天使”提的——尽管其中犯了逻辑错误,见“天使”的首篇文章。这个靶子打到自己了。
3、我已分析过:即使一个处于传染期的爱滋病患者。他也只是在经过婚前医学检查后,被医生确定了属于后者,他才需要依据《母婴保健法》,“暂缓结婚”。请注意,婚前医学检查并非结婚前男女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检查,那么他当然也可以“立即”结婚。更更重要的是,无论如何,都只是“暂缓结婚”,而非“不准结婚”。”这个靶子没打着。
4、“无效婚姻”一段话,缺乏论证,立了个靶子等着人打。
5、关于试管受孕技术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只能说:没问题,美国和欧洲都有非常多的孩子是试管婴儿。
6、我的文章中关于暂缓结婚的分析的逻辑是:暂缓结婚不等于禁止结婚—>什么时候可以结婚?根据立法目的:以不损害母婴健康和人口质量为前提—>国务院的条例正确地理解了这一立法目的。也就是说,我从来没有用这个条例来作为我的论据,而只是根据我的结论对这个条例进行了评价。所以,有关上下位法的靶子,打错了。
总之,本文想到了法律分析,值得称赞。逐一驳斥我的话,只是都没驳倒。企图只破不立,也不妥。偶尔立论,却又没有根据,更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