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minar for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P Protection for Innovation in Financial Sector
Note: Below is just a small part of the sl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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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 Creative Industry Series: Integrating the Cultural Diversity into the Welfare Theory: What We Should Acknowledge in the Debates Executive Summary Other than listing …
• Three Rivers DC v Bank of England (Disclosure) (No.3) [2003] EWCA Civ 474; • the American case Upjohn Co v United States (1981) 449 …
As you may know, there are generally two approaches to resolve a domain name dispute: one is to take file a civil action with a …
Image credits: tinypic.com 众所周知(或者至少业内周知),域名争议解决大致有两条路径:一是通过行政程序,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由独立的专家组作出裁决;二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于专家组裁决,专家组和当事人所依据的是由域名管理机构所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对“.cn”域名而言,这些规则主要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程序规则》)等。 关于争议解决程序中使用的语言,《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原则上,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英文或者其它语言可以作为“.cn”域名争议程序中使用的语言。这一点,在实践中也很常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使用中文为母语,或者投诉人能够证明被投诉人能够理解英文而被投诉人又没有反对,或者投诉人的主张和证据又大多以英文构成,投诉人就可能要求专家作裁决以英文作为程序语言,而专家组往往也会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尽管作准文本是中文,英文版本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在很多案件中可能成为非常重要的参考工具。其翻译的准确性也就十分必要了。然而,CNNIC官方网站上的英文版《解决办法》中,就存在显而易见的问题。下面简要列举说明之。
最近出差较多,利用飞行时间精读了隐私界最重要的著作之一:Daniel J. Solove 的名著《理解隐私》(Understanding Privacy)。* * 书是GY送的,并且还包邮——体贴地快递到了我出差的酒店,真是不知道该怎么感谢。另外,Daniel J. Solove 的名字通常被翻译为“丹尼尔·沙勒夫”,为方便记忆,你也可以叫他沙老师或者“So-love”老师。 尽管作了一些润色,这本书大体上沿袭了传统的学术专著结构。这种结构的好处是:由于作者对所涉领域极为熟悉,短短二百余页的正文再加上后面几十页的注释,已囊括了该书写作时,英文世界中有关隐私权讨论的几乎所有重要文献、主流理论以及热点问题。再加上它是用轻质蒙肯纸印制的,重量不到三百克,真真让人感受到啥叫“四两拨千斤”。
This essay explains why IP Lawyers should be involved in strategic decision-making with negative examples of TV formats industry and a positive example – WeChat. I also argue that IP lawyer’s involvement can also boost the social welfare.
Xinhua, China’s state news agency, has released a policy paper on the enhancement of property protection (“Paper”). The Paper was issued in the joint names of …
Kate Crawford & Ryan Calo, There is a blind spot in AI research , Nature We believe that a fourth approach is needed. A practical and broadly …
“文化创意产业”(文创产业)的概念可以溯源到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执政期间所大力推进的“创意产业”。在中文世界,台湾最先在立法层面使用这个词汇。 按照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文创产业至少包括以下行业:视觉艺术、音乐及表演艺术、展演、工艺美术、电影、广播电视、出版、广告、时尚设计、建筑设计、数位内容、创意生活等。 文创企业的共性是什么?问题的答案见仁见智。 从运营类型上看,文创产业大都与创新和传播相关;从表现形式上看,文创产业的产品大多有“轻有形资产、重智力成果”的特点;从外部条件上看,文创产业兴盛的地方大多拥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消费者愿意为精神生活支付费用,等等。 不过,这些共性大多是现象层面的观察。不足以区分文创产业与其它产业在管理层面的差异。实践中,无论是新的创业者还是已在某一行业有所成就、准备向其他行业拓展的文创企业,都需要找到跨越行业特征,能为整个文创产业所通用的管理抓手。如果抓手选得合适,就如同牵住了牛鼻子,轻轻用力就可以让牛向领导者所希望的方向前进。 在我看来,文创企业所需要牵住的牛鼻子,就是知识产权的管理。 注意,这里说的是“知识产权管理”而非“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已渐渐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无论是作家、音乐人、电影制片者还是创意服务的从业者都已在各种场合呼吁知识产权的保护,希望政府和司法机构能够切实有效地维护他们辛勤创造出的智力产品、打击侵权盗版者。 但是,许多文创行业的管理者还没有真正重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却又并不等同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 所谓知识产权管理,概括而言,就是在文创企业的创建和运营全过程中,将已经形成或者即将产生的知识产品确权化、主动建立防火墙的过程。更具体地说,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包括权利的形成或者获取,权利的维护、更新和整合,证据的保存和使用,权利的许可和对被授权者的管理,以及权利的维护和执法等方面。 举个例子,游戏软件的开发者除了需要在技术上防止他人抄袭自己的产品并完成软件版权登记以外,还需要从项目开发之初就作出品牌规划,了解自己的产品名称是否可以顺利在本产品以及衍生产品和服务类别上获得商标注册。在产品上市以后,还要对市场适时地释放出知识产权已获保护的信号,对早期出现的侵权苗头予以控制,同时选择合适的合作者(也是被许可人)对游戏下端产品(比如玩具)予以衍生开发,并与这些被许可人约定分担监控市场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成本。此外,在内部管理上,也应当确立有关的技术秘密的保护措施和制度,与内部员工和外部协作开发者签订简明有效的知识产权协议,并且建立起适用于本领域的知识产权档案保存制度,等等。 识别二维码,你就订阅了BLAWGDOG 对律师而言,上述每一方面都需要娴熟的法律技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来说,知识产权管理则更多是一个观念模式的转变过程——要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比“知识产权保护”更为重要,并且能够在经营过程中真正实现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 时间有限,无法一一展开。不过,对于文创企业管理者而言,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并应用到企业的管理实践中: – 创作(设计)人员(作为合伙人或员工)的管理 – 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和甄别 – 权利的取得和维持 – 中介服务的选择和使用 – 许可与被许可的综合运用 – 知识产权维权的手段和目的 …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