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为了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经过研究讨论,我局起草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时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3年11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
2. 电子邮件:tiaofasi@sipo.gov.cn
3. 传真:010-62083620
4.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邮政编码100088
2013年10月22日
点击查看附件: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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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pted at the 15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September 7, 1990 and promulgated by order No.31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eptember 7, 1990; amended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24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1)
Below is a collection of the legis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relevant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PRC Trademark Law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sb/fljxzfg/200703/t20070329_147971.htm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8/12/content_520370.htm
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aic.gov.cn/spw/flfg/200904/t20090408_55194.html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卫办监督函〔2013〕2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52165424
电子信箱:zqyj@cfsa.net.cn
附件: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为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我部起草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wanglinshan@mofcom.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反垄断局,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2日。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2013年4月3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简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三)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六)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
(一)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二)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商务部发现集中交易情况或有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的,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追究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