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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07年度“特别301”报告:中国是重点

  2007年4月2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2007年度“特别301”报告》,点这里(PDF)。这份报告中,最重点的两个国家是俄国和中国,而中国又是重中之重——52页的报告中,从第42页到结束,是一个叫做“Special Provincial Review of China”的部分,逐省地对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浙江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形进行了评估。并且说:“The United States will be monitoring closely China’s and Russia’s IPR activities throughout the coming year.”

  想看以往各年度的报告,可以点这里,另外,点这里参考李明德先生的论著。

蒙纳丽莎的搞笑漫画篇
图片来源:http://mba.ce.cn/zhi/right/qsyk/200612/04/t20061204_9664071_1.shtml

 

“早”不等于“好”:从犹他州的变态新商标立法被狂批说起

  在网络与电子商务法领域,美国犹他州经常敢为天下先——该州1995年通过的“数字签名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但该法因违背技术中立原则而被实践所抛弃(详细评述看J. K. Winn的论文“皇帝的新装”——张楚老师和我翻译的该文中译本刊登于《知识产权前沿报告(第一卷)》);2004年犹他州出台“间谍软件控制法”,彻底否定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软件的合法性,该法因再次违背技术中立原则而于2005年的修正案中被删除主要内容;2005年犹他州又全美第一个出台法律要求网络接入服务商过滤和封锁被犹他州司法部长认为淫秽的网站,但该法又因为遭到违宪质疑而不得不被修改

  上个月,在新出台的“商标保护法案”中,犹他州的议员们又率先发明了一个“电子登记商标”(Electronic Registration Mark,ERM)的概念,并将其与既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并列。根据这个法案,世界上任何一个可以在犹他州访问到的网站,或者住址位于犹他州的任何一个想在网络上打广告的人,都不得在网络关键词广告中,插入根据该法案而在犹他州商标管理当局注册的所谓ERM,否则将承担与商品商标一样的侵权责任。该法案还要求犹他州的商标管理机关(Division of Corporations and Commercial Code within 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建立一套数据库,用作ERM的登记注册和公布。这样就等于对Google等各大网络企业的关键词广告业务(Adwords, Keywords Ad, etc.)宣判了死刑——任何人都可以到犹他州的网吧上几小时的网,交275美金把自己经常用到的关键词、或者美国总统的名字“Bush”、或者我养的一条叫“BLawg”的狗的名字注册一下,随即取证证明在这个网吧访问到甲乙丙丁XYZ等等网站的广告中存在自己注册的所谓ERM,再走几步路到犹他州地方法院里递个状子,然后就可以等着收赔偿金了。

  一名叫Darren D. Johnson的Blogger在犹他州议员为此法案辩护的网页上留言:“我已经等不及投票把你轰出办公室了”,另一位匿名的兄弟则说:“我得出的唯一结论是:您(指参议员)痛恨自由市场(经济)。”而圣克拉拉大学的网络法专家Eric Goldman更在BLOG上简单明了地用了一个“WTF?”(What The F…k)形容这个无理的立法。至于我对它的评价,呵呵,发挥下中文优势——谁让这个法案的文件号是“S.B. 236”呢?(不好意思,跟着洋人当了一回粗人,但是鉴于该参议员在他文采飞扬的辩护文章中,用了让俺们不爽的“Shanghaied”这个单词——“In some cases people invest millions on their trademark, only to have their customers’ on-line word searches shanghaied by a pirate who bought off the search engines.”——再鉴于即使不考虑这个单词的民族感情问题,这句话也跟这个法案一样是无理的,所以稍微粗一下。

  犹他州一连串的立法故事告诉我们:“早”,不等于“好”。不了解特定制度的局限,不明白互联网的规律,就忙着出台些奇形怪状的法律,除了浪费纳税人的钱以增加GDP和增加抱怨网站的点击率以外,没什么好处。国人们忙着引用外国立法例的时候,千万要谨记这一条。其实,相似的神仙立法在中国也不是没有(而且可以说不少)——从当年一些地方出台的所谓“网站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犹州发明的“新型商标”跟这个东西何其相似,估计到了中国它还真的缺乏新颖性),到如今盛嚣尘上的所谓“博客实名”,大体都属于这一类。最麻烦的是,因为对规范性文件之合法性缺乏完备的审查机制,一旦我们的某个立法跟了风、赶了早却又出了错,还不能像人家美国牛仔一样及时让它善终,那可真就是相当地尴尬了。

法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部分学位论文摘要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部分学位论文摘要(张楚老师指导):

  • 我国商业方法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之研究(学位论文摘要目录之十一) (2007-4-15 21:27:00)
  • 网络服务商的用户安全责任分析 (2007-4-15 19:46:00)
  • 《知识产权法》序言和目录 (2007-4-15 18:06:00)
  • 论中药专利保护的权利范围(学位论文摘要目录之十) (2007-4-15 15:58:00)
  • 电子商务专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摘要目录之九) (2007-4-15 13:57:00)
  • 论对于等同原则的恰当限制(学位论文摘要目录之八) (2007-4-15 13:38:00)
  • 《知识产权前沿报告》第一卷“卷首语” (2007-4-15 12:34:00)
  •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学位论文目录摘要之七) (2007-4-15 12:05:00)
  • 中日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比较研究(学位论文摘要目录之六) (2007-4-15 10:12:00)
  •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学位论文目录摘要之五) (2007-4-15 0:14:00)
  •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研究(学位论文目录摘要之四) (2007-4-14 13:09:00)
  • 试论植物新品种的可专利性及相关制度选择(学位论文目录摘要之三) (2007-4-14 12:22:00)
  • 专利池许可中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学位论文目录摘要之二) (2007-4-14 6:12:00)
  • 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目录与摘要之一) (2007-4-13 18:15:00)
  •  法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官方网站:
    http://www.newiplaw.com

     

    两本知识产权法新书

      1、“三维一体”教材:《知识产权法》近日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理事长张楚教授担任主编的“三维一体”教材——《知识产权法》,近日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所谓"三维",是指针对教师、针对学生,以及针对课堂(即师生共用)的三种需求,设计制作的三种教材载体形式。所谓"一体",是指三方面的内容互为支撑,在精品课程这一目标下浑然一体。

      本教材依托高等教育出版社网络教学平台,建设了供教师专用的课件与案例(以光盘形式发送)和供学生自学使用的在线网络课程(以学习卡形式发放),克服了地域与时间对学生获取知识的限制,便于师生互动,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鼓励创新的价值理念。

    知识产权法网站大全和一句话简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网聚知识力量,打造学术精品。

    [中国知识产权法网] 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其中的系列讲座较为可观。

    [中国知识产权网] 知识产权出版社主办的网站,有大量最新信息和案例,提供专利数据库。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蒋志培法官主办,其中的审判信息有很高价值,另外还提供大量英文资源。

    超级女声中的知识产权和其它

    我对这种节目一般不会感冒,女友威胁下,看了。

    尽管不喜欢这样的节目,但是还是佩服这样的盈利手段——别管它是什么,市场喜欢的就是对的,这是商业的圣经;尽管不喜欢这样的节目,但是还是会对上面的女子有好恶之分——其实恶倒没有,只是比较喜欢张靓颖。毕竟她的声音和容貌相对赏心悦目一些。

    闲话少说,我竟然能把超级女声和知识产权乃至人权挂钩,实在是太……没情趣了。

    关于知识产权:这些超女唱的都是别人的歌,应该经过许可并付费。

    答辩预案: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性质

      本文乃作者于2003年参加硕士论文答辩前夕,于忐忑不安中连夜草就的答辩预案。虽然其中有些问题现在看来说得不够圆满,而且所部分准备的问题只有一个在实际的答辩过程中擦到了点边,但现在看来,其中所预想的问题,其实也有一些当时思考中产生的火花,所以仍原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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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词:
     
    各位老师:你们好!

    我是云南大学法学院200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董皓,三年以来,我已修完本专业要求的各门指定课程,通过了学位外语考试,撰写了硕士学位论文,徐中起教授是我的指导老师。现特向答辩委员会作学位论文答辩陈词。

    我的论文题目是《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从学科门类上讲,可以将它归于近年来新兴的网络法学;从论文内容上讲,文章涉及国家对网络的宏观管理、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合同法学、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的理论和/或实践问题;从研究方法上讲,我主要使用了法律逻辑推演、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法律社会学的历史回顾、典型事件的个案研究等方法;从资料准备上讲,我搜集的资料以中国国内与域名有关的论著、司法判决和相关文献为主,并根据研究需要从国外法学杂志、相关学术网站获取了一些相关的论文、立法文件、司法判决等资料。

    域名是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它的功能在于引导网络用户访问特定计算机中所储存的信息。域名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最初是为了解决早先的网络定位方法——即IP地址——记忆困难的问题而开发的。本世纪90年代初,中国科学家注册了中国第一个域名,90年代中后期,互联网开始爆炸式的发展,与域名有关的各种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各国学者、国际组织相继开始对域名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由于互联网发端于美国,所以许多域名法律问题都最早出现在美国,因而美国的相关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也较多。随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家国根据自己的法律体制特点,借鉴美国的经验,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域名法律体制,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也积极介入域名法律问题的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成果。与此同时,域名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并不断产生新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