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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再次嘴痒,唉……

  有一篇文章,名字取得很牛:“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不怎么抱希望,但见到被各种网站置顶了,还是点进去看了一下,果然似是而非。本来想认真驳一驳,问题是再仔细一看,竟然没有多少可驳之处——不是说他写得对,而是因为都是些虚的东西,无可下嘴。又一想,该文作者在江湖上是出了名的人物,特别善于在各种论坛与人进行和主题有关或者无关的“讨论”(不是谢谢某“兄”的批评就是欢迎某“弟”来坐坐,唉……太极乃至无极……),所以自己有点心虚——这几句话我到底是发还是不发?

  想来想去,为正视听,还是发好了。详细的道理也懒得讲,只是把谬误摆出来,并且不会再去回应——读者又不是傻瓜,没多少人愿听你吵来吵去的。

  第一,所谓“博客侵权”一词,如果不是纯属吸引眼球,那么就是完全无意义的词语组合。从后面举的例子看,作者想说的事儿,涉及多种在即使我国实在法还有欠缺,但法律理论上早已确定了性质的,相互之间完全无关的行为,无法也没必要被归为“一种现代新类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划分,不是以侵权的工具(比如“菜刀侵权”或者“手枪侵权”)、也不是以侵权发生的软硬件环境(比如“北京侵权”、“日本侵权”、“网页侵权”、“PC机侵权”、“巨型计算机侵权”、“Windows侵权”),甚至不是以侵权者(除了共同侵权等的特别规定外)来作为标准的。要成为“一种新类型”侵权行为,必须是有“一种新类型”的权利或者至少法益存在。如果是“N种旧类型”的权利或者“N种新旧类型的权利”的混合,那所谓“一种现代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表述,即使不是完全的伪命题,至少也一定不是法律语言。

  第二,即使“博客侵权”一词不是伪命题,“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仍然是似是而非的表述。首先,免谁的责?从文中看,作者一会说“博客网”一会说“博客”(说博客的时候一会说“人”,一会说“个人网站”);其次,免什么责?如上所述,不同的权利客体性质完全不同,概括地说“免责”不但等于没说,而且还混淆视听。